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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皖水建设〔2026〕38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引江济淮集团,省农垦集团,省巢湖管理局,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水利厅2026年3月24日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同联动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保障信用信息有效归集、统一共享、及时公示、高效应用,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管平台”)。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承担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归集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证书信息等;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司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其中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统称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运营信息包括工程业绩信息等;社会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和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等;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等。第六条 省建管平台是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的统一平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对接,共享发布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管理信息。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应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和省建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督检查、标后履约监管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自作出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和省建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与应用第八条 省建管平台公示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行为记录、记录产生和提供部门信息、记录状态信息及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等。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登录省建管平台,可查看与其有关的其他信息。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但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对省建管平台公示的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强化标后履约监管,重点核查人员到岗、工程质量、进度管控等履约情况。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修复、异议处理等,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及全省水利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工程业绩、行政奖励等重要信用信息的核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辖区内信用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省建管平台存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处理。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建管平台运行维护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3-31
  • 苏建规字〔2026〕1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行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经2026年3月5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3月19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四章 失信惩戒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成员。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依法记录、归集、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做好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结果应用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奖惩并重、审慎适度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第六条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国家、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内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第八条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所在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项目团队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第九条 增信信息是指能够提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用信息,包括受到表彰、奖励、诚实守信等信息。第十条 失信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的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信息,合同履行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科技研发信息以及自主申报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一)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通过相关管理系统获取。(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表彰奖励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等信息,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获取。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相关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交换互通,强化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三)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具体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归集和公示从业人员失信信息。从业人员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限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保护规定,原则上不予公示。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纳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以及严重程度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作为失信信息记录。第十六条 认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由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是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二)出具严重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三)伪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四)一年内因再次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五)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对从业人员开展失信行为认定,相关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等程序一并实施。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失信主体拟认定失信行为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出具书面认定决定书,载明认定事由、依据、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提示以及救济措施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但是无法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程序一并实施的,以及依据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失信行为认定的,可以单独作出认定决定,认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四章 失信惩戒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开展失信惩戒。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一)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所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提高备案抽查比例;(二)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成员提供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时提高抽检比例;(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除采取一般失信惩戒措施外,可以另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一)限制其作为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各专业负责人签署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二)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活动;(三)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四)限制其个人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五)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在涉及该从业人员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及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强审核管理,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名单信息,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五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修复方式包括终止公示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申请移出:(一)已经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列入名单期间未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惩戒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移出。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信用承诺书和缴纳罚款的收据、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材料等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修复。因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被认定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修复决定,记入信用记录,恢复公示,并从撤销修复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公示期。相关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三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强化权益保护,对异议信用信息应当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导致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撤销认定,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3-25
  • 粤发改信用函〔2026〕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6年3月2日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及2026年省政府工作要点关于深化信用广东建设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广东实际,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提质公共信用服务,增强守信获得感(一)便利守信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快捷查询使用。依托政务服务场所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服务、延时办理、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二)拓展惠企便民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数据底座,在省政府服务自助机平台进驻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支持企业群众线下自助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同步推进信用查询服务进驻“粤省事”“粤商通”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指尖可及。通过建立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机制,鼓励各地市依托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开发特色信用查询小程序,并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增设“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多层级覆盖的信用查询服务网络,持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升级“信用代证”模式。通过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异议申诉通道,系统提升信用报告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按照“应替尽替”原则,逐步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范围从企业主体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覆盖所有需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行政领域。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升级“专项信用报告服务专区”,优化数据可视化展示和智能分析功能,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高频场景实现“一纸替代、一网通办”。(四)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机制。各级失信信息认定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协同办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统一规则办理。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及“信用广东”平台实现修复结果每日更新和共享,相关部门及时获取更新修复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进信用修复服务进驻政府服务大厅,为信用主体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模式,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鼓励各地在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下,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协同办理效率。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二、深化信用赋能行动,激发市场活力(五)深化“信易贷”模式应用。进一步归集整合不动产、进出口、公积金、税务、水电气费缴纳等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建设融资信用主题数据库、融资信用可信数据空间。推动各地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结合产业特色,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发“百千万工程”县域产业贷、绿美广东生态贷等创新产品。建立“政策+金融”精准匹配机制,通过“粤商通”平台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数据互通,实现惠企政策与信用贷款的智能推送。创新推广多元化增信工具,发挥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等政策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依法稳妥探索信用衍生工具应用。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深化“政银保”合作,全面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六)推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选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广州、惠州、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试点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其他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推进。各行业监管部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组织修订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增加“新模式”条款或内容,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招标人使用“新模式”进行招标。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推进交易系统升级改造,为招投标主体使用“新模式”提供便利。鼓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投标文件时明确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使用“新模式”进行投标。(七)创新政策兑现与信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信用评价和信用状况核查等结果,在政策兑现的资格遴选、竞争性评选和招商引资优惠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主体优先支持。梳理发布“免申即享”服务清单,明确政策条件和适用规则,通过数据归集共享和模型算法等支撑,自动筛选符合条件的主体,经短信推送通知等方式触达后按程序兑现服务。同时建立咨询和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和解决政策兑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八)推动建设信用合规园区。构建“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园区管理方、企业、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鼓励有条件的地市依托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搭建园区信用服务与监管系统,全面归集园区管理方及入驻企业的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精准画像,辅助园区实施常态化信用监管,并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信用查询、修复咨询和风险自查等一站式服务。(九)探索建立跨境信用服务体系。围绕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合作,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跨境信用服务体系。推动在横琴、前海、南沙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跨境企业信用评级与报告互认试点,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探索合法合规的跨境信用信息共享,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信用查询、风险预警及融资等信用支持。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对守信主体提供通关、结汇、退税等便利措施,联合机构开展涉外信用培训,增强企业合规能力。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信用合作,强化粤港澳信用交流。支持珠海开展港澳居民信用评价与跨境金融合作试点。(十)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与服务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关键领域广泛应用,支持广州、深圳率先深化应用试点,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购第三方信用报告和信用管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大型企业与信用服务机构在数据建模、风险预警、商账管理等环节深度合作。加快构建体系完备、协同高效、辐射粤港澳大湾区的信用服务生态,形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信用服务品牌。三、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十一)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覆盖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健全信用评价动态更新机制,推动监管更加精准高效。推进信用分级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依据分级分类结果科学设置抽查比例、频次,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十二)加强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信用监管。推动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流程与责任分工,压实主体责任。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强化省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信用状况披露,提升信息透明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加强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促及时履约还款,并将相关信用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在绩效考核、融资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的应用,形成监管闭环。(十三)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行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严禁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机制,全面、依法、规范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信息纳入记录。强化政府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守信主体在资金安排、项目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限制,持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营商环境透明度。四、拓展信用惠民应用,优化民生服务品质(十四)打造诚信商圈街区。通过入户宣传、线上推广、公益短片、诚信倡议等多形式,提升商家对诚信经营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结合地方实际,鼓励商圈运营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归集整合商户经营数据、消费者评价及监管信息等,实施信用评分和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包括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政府专项资金、发放专属消费券引导客流等,形成“诚信受益、守信有奖”的鲜明导向。(十五)创新信用诊疗服务模式。推动“信用+医疗”深度融合,推行“先诊疗、后付费”便民服务,将个人信用转化为切实便利,有效减少患者排队等待时间,提升服务体验和效率。完善医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用修复、异议申诉和信用奖惩等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十六)推进消费领域信用建设。健全养老、家政、旅游等重点民生消费信用体系。推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广东养老机构服务标准,探索引进港澳社工服务规范。完善家政服务信用标准,全面推广“家政服务码”。在餐饮、住宿、零售等领域推进“诚信店”评价,增强消费信任与跨业态协作。建立健全车辆、家电等二手商品交易标准与信用体系,促进信息透明与交易可信。加强平台经济信用建设,推动电商、共享经济等平台建立健全商户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平台内失信行为治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十七)加强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开展个人信用分试点,强化守信激励,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为守信者提供支持和便利。五、夯实信用数据底座,强化惠民便企基础支撑(十八)完善信用平台及数据基础。迭代升级“信用广东”平台,优化信用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全面提升信用信息质量,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信用数据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适时修订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配套归集规范,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范围,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有效支撑助企惠民的信用应用,激励更多经营主体守信重信。(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树牢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明确信息共享安全责任边界。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及定期测评工作。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加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安全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公共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各地各部门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协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围绕信用助企惠民先行先试,在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应用等方面探索新路径、新方法。加强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3-24
  • 郴州市数据局  郴州市营商环境局关于推广“信用+行政审批”应用场景的通知郴数据发〔2026〕5号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数据局、发改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信用+行政审批”场景应用、全面提升行政效能的工作要求,我市以行政审批事项为基础,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材料、环节、时限,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政务服务体系。现就全面推广“信用+行政审批”应用场景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守信受益、失信受限”为导向,紧密结合郴州产业发展实际和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在全市行政审批服务领域全面推行“信易批”服务模式。对诚实守信主体,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两种服务模式,实现“信用办、快速办”常态化,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为群众办事提质增速,全力打造“身在郴州、办事无忧”的政务服务品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体验。二、基本原则(一)风险分级,精准管控。严格遵循风险分级管理原则,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等风险较高的事项,原则上不纳入“信易批”范围;对低风险、标准化程度高的事项,在全市行政审批服务领域全面推行“信易批”服务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二)信用赋能,无感核查。加快推进信用数据与政务服务平台的深度融合,依托省“一网通办”系统和“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实现申请人信用状况自动、无感核查。对信用良好的申请人自动匹配告知承诺或容缺受理便利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有虚假承诺记录的申请人,系统自动预警并按规定严格审查,确保信用核查对守信主体“无感”,对审批流程“赋能”。(三)审管衔接,闭环管理。建立健全“审批—信用核查—监管—信用惩戒”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将申请人承诺内容及审批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监管结果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及信用平台。对承诺不实或未按期履行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纳入失信记录,形成有效震慑。(四)动态调整,清单管理。在省级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分批梳理发布《郴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郴州市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明确适用情形、材料要求、承诺时限等核心要素,并实行动态调整更新机制,确保线上线下办理标准一致、规范有序。三、强化清单管理与动态更新按照清单管理原则,我市已完成对市县两级相关事项的全面摸底梳理,形成《郴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郴州市实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两张清单”。请各级各有关部门于3月31日前,将清单内事项在湖南省“一网通办”事项管理系统完成发布工作;同时,要对标先进地区,结合我市实际持续扩充清单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纳入,并在系统中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清单的科学性、适用性和时效性。四、抓好宣传推广和落地见效各有关单位应通过郴州政务服务网、官微官网、短视频等多种平台渠道,广泛宣传“信易批”服务模式的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建立本级的“信易批”事项目录公示专区。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群众树立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用好“信用+行政审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的政务服务体验。附件:1.郴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2.郴州市实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郴州市数据局  郴州市营商环境局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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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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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的厦门,春意盎然。近日,湖里区诚信促进会(以下简称“湖里区诚促会”)全体理事、监事走进副会长单位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开启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诚信之旅”——这家深耕湖里的女装领军企业,将“诚信”融入企业基因的实践,给每一位参观者留下深刻印象。在随后召开的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湖里区诚促会用一份扎实的“成绩单”,盘点了过去一年湖里区诚信建设的硕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2025年,湖里区诚促会秉承宗旨、恪守原则,内强素质、外助发展,协同湖里区发改局等部门深化诚信建设,为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基石。今年,湖里区诚促会将围绕“诚信湖里”目标,依托“五进六有”,坚持“诚信办会、兴企、育人、立标”,以宣教为主线、应用为抓手、协作为支撑,构建共建格局,持续提升区域诚信水平。紧扣实际需求推动诚信教育走深走实2025年6月,一场AI与大模型生态专题活动上,湖里区多家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围坐在亚马逊云科技专家身旁,一边动手体验,一边探讨人工智能如何赋能传统产业。这是湖里区诚促会为企业搭建的前沿学习平台,也是过去一年“诚信兴企”服务的缩影。在湖里区发改局、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湖里区诚促会与湖里区企服办密切联动,打出一套精准服务的“组合拳”:从“专精特新”政策解读会到厦门市人才政策专场宣讲,从惠企政策分享到走进企业服务中心实地研学——每一项活动都紧扣企业实际需求,让政策红利真正“落袋为安”。此外,作为品牌特色活动,湖里区诚促会每年举办“诚信湖里行”企业家沙龙,搭建平台让企业家面对面交流在诚信经营和发展方面的经验和心得。2025年8月,在“科研成果转化与企业创新”主题沙龙上,湖里区诚促会联合湖里区委人才办、湖里区发改局,邀请产业专家分享转化路径与合作机制,为企业精准对接科研资源提供了务实指引。服务企业的同时,湖里区诚促会也积极推动诚信文化融入日常。以“诚信六进”为抓手,诚信之风润泽机关、社区、商圈、校园。在省诚促会“政务诚信 你我同行”主题征文活动中,湖里区5篇文章获奖,成为全市获奖最多的区级诚促会。在湖里区委党校,湖里区诚促会为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开展政务诚信培训,诚信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浸润年轻干部的心田。深化诚信宣传教育拓展信用应用场景站在新的起点,湖里区诚促会已绘就2026年发展蓝图,将继续联合多部门深化诚信宣教“五进”工作,配合湖里区发改局推广“白鹭分”“信易贷”等信用产品,高标准规划建设诚信主题公园,举办诚信书画摄影展,升级“诚信湖里行”沙龙品牌,组织开展诚信工作标兵评选,力争会员企业数量实现突破性增长。新的一年,湖里区诚促会将以深化诚信宣传教育为主线,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健全内外部协作机制,推动诚信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持续提升区域诚信水平与社会信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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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 近日,在“2026年度当代品牌建设与公信力提升论坛”上,来自《信用中国》往期嘉宾企业中的14家企业代表共同发布《中国企业诚信与公信力共建宣言》,围绕诚信经营、品质坚守、责任担当和高质量发展发出共同倡议。宣言发布前,现场播放了《信用中国》栏目往期嘉宾企业录制节目的影像资料。随后,14家企业代表走上舞台,在与会嘉宾共同见证下庄严宣读宣言。宣言提出,企业要“坚守诚信经营,恪守品质底线;坚持创新发展,珍视品牌价值;勇担社会责任,维护企业信誉;以真实行动夯实公信力,以长期主义推动高质量发展”。同时,代表企业共同承诺“以诚信立身,以质量立业,以品牌立信,以责任致远”。与会人士表示,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企业竞争已不仅是产品、技术和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体现为质量、信誉、责任和长期价值的竞争。此次宣言的发布,既是对《信用中国》11年来持续记录中国企业诚信实践、品牌成长与责任担当的一次集中表达,也为新时代中国企业加强诚信经营、提升品牌公信力凝聚了共识。据介绍,《信用中国》开播11年来,持续关注中国企业在诚信经营、品牌建设、创新发展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践探索。本次论坛围绕品牌建设与公信力提升展开交流,并同步发布相关观察成果和典型实践案例。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3-30
  • 近日,德州诚信与品牌建设座谈会在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议室举行,活动聚焦企业战略定位、品牌建设与诚信经营,为企业决策者搭建了专业交流与学习的平台。本次活动由山东诚信文化和绿色发展主题系列电影总策划、总制片人,德州市发展改革委原副主任、二级调研员高洪玉主持。德州学院董子书院执行院长、德州市诚信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文化学者黄金元,德州市发展改革委财金信用科科长李佳林,德州市工信局消费品科副科长孟祥广,德州市信用协会会长付海星,济南大学客座教授、德州市信用协会信用纠纷调解委员会秘书长、律师赵振林,昆仑定位高级技术老师刘涛,德州市信用协会副秘书长李蕾,德州市诚信文化促进会副秘书长、山东鲁旺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中强及多位企业家代表参加活动。活动中,德州市发展改革委财金信用科科长李佳林以“诚信筑基品牌兴市——以信用赋能德州高质量发展与品牌建设”为主题,介绍德州发改部门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产业培育、项目服务与营商环境优化的相关情况,深入介绍德州信用赋能品牌培育的举措,尤其围绕信用+政策扶持、信用+融资纾困、信用+品牌梯队、信用+政务服务进行解读,为企业诚信经营与品牌提升指明了方向。德州学院董子书院执行院长、德州市诚信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文化学者黄金元以“以诚铸信 以信立品”为题,从文化视角出发,追溯德州地域文化中的“诚信”基因,讲述当今德州企业的诚信典型故事,尤其围绕在当下市场环境下,就如何抢抓诚信新机遇、构建新时代的诚信品牌体系,分享品牌建设与诚信文化的融合之道,阐释文化与诚信作为品牌的发展根基,以此推动让德州品牌不仅“叫得响”,更能“走得远”。昆仑定位高级技术老师、战略定位实践传播者刘涛带来“战略定位”专题授课,系统拆解昆仑战略定位的核心逻辑与实践框架,围绕从客户决策链路出发,以“客户三问—业绩三要素—老板三思”的递进逻辑,结合大量经典实战案例,为现场企业家讲解企业战略规划与品牌布局的关键要点,印证企业战略定位在驱动企业增长、构建用户首选品牌中的核心价值,内容兼具专业性与实操性,让参会者深受启发。活动现场,企业家们结合自身实际,与专家、领导互动探讨,碰撞思想火花。活动最后,德州市诚信文化促进会副秘书长、山东鲁旺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中强对本次活动的核心内容进行梳理提炼,为企业将战略定位、诚信与品牌建设理念落地实践提出针对性建议。此次活动的举办,为德州企业搭建了交流学习的优质平台,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战略思维、品牌意识与诚信经营理念。参会企业家纷纷表示,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把所学所悟运用到企业发展实践中,深耕品牌建设,坚守诚信底线,以高质量发展举措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携手助力德州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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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7
  • 近日,吉林省信用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暨人才信用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长春南湖宾馆召开。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吉林省各领域企业代表、行业商协会负责人、专家学者等200余人齐聚一堂,共赴一场以信用为纽带、以人才为核心的发展盛会,共同擘画吉林省“信用+人才”融合发展新蓝图。诚信发布:树立标杆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吉林省政数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处长王昕明出席活动并致辞,他深入阐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肯定吉林省信用协会在搭建政企桥梁、规范行业自律、推广信用应用、培育诚信文化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吉林省信用协会会长刘铁利作工作报告,回顾总结过去两年信用建设新成果,谋划分析未来三年信用建设新形势。会上,进行了诚信发布。一批诚信建设优秀案例、诚信企业、诚信品牌、3A信用等级企业及推动吉林省信用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此次诚信发布不仅是对全省守信经营主体和个人的肯定,更以榜样力量引领各行各业坚守诚信准则,推动形成“守信者荣、守信者利、守信者畅”的行业风尚。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诚信动能,为深化“信用代证”改革、强化信用报告深度应用等重点工作落地营造了良好的市场氛围。协同发展:合作共建 以信用之力筑人才之基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支撑。当天,吉林省信用协会人才信用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成为吉林省推动“信用+人才”深度融合的重要里程碑。该专委会由吉林省信用协会与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携手组建,填补了吉林省人才信用领域专业化建设的空白,对系统构建人才信用评价、管理、应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处长刘丽媛在讲话时表示,人才信用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是落实“十五五”人才发展规划的具体行动,也是破解人才信用评价难、应用难的创新之举,更是将人才信用理念融入“产业、就业、创业、行业、企业”五业联动的关键抓手。对于规范人才市场秩序、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助力吉林省打造人才集聚高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是吉林省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才战略协同发展的生动实践。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人才信用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将有效整合政、企、协、研多方资源,推动信用理念融入人才发展全链条,为吉林省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营造更加公平、规范、高效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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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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