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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优化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放心消费培育带动消费环境整体优化,牵引消费市场良性循环,推动消费需求扩大升级,根据《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等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社会共治、问题导向、尊重规律,广泛培育一批提升消费品质、改善消费体验、创新消费场景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带动消费持续扩大。到2030年,全国放心消费集聚区达5000个以上,重点行业领域放心消费单元广泛覆盖,“放心消费在中国”品牌基本形成,消费者获得感明显增强。二、培育对象(一)放心消费单元。聚焦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营业执照的单个经营主体培育,包括商店、超市、餐饮店、宾馆、网店、直播间、工厂直营店等。(二)放心消费集聚区。聚焦空间范围清晰、消费集中、入驻商家较多、有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的商业区域培育,包括商业综合体、商圈、市场、景区、街区、农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三)经营者参与范围。参与培育的消费单元和集聚区需满足主体资质合法有效、经营状况诚信守法等基本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引导经营者规范提升,不断扩大适格主体范围。三、培育内容(一)经营者自主承诺。构建以经营者自主承诺为核心、以信用激励约束为引导、以数字化平台为支撑的新型培育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鼓励支持具备基本条件的单元和集聚区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培育,主动公开放心消费承诺。(二)经营者承诺内容。放心消费单元需要围绕“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作出公开承诺;放心消费集聚区还需要围绕提供消费维权服务站、首问负责、在线消费争议解决、入驻商家管理等方面作出公开承诺。(三)经营者履行承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合规指导和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引导经营者将放心消费承诺事项纳入日常经营管理,自觉兑现承诺事项,逐步提升承诺水平,实现“更优承诺带动更多消费”。四、培育方式(一)统一培育流程。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指引,明确发动引导、自主承诺、系统核验、在线公示、赋码赋标等培育方式,统一培育整体框架和流程。(二)以点带面培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产业和消费结构,统筹规划、分类施策、重点突破、梯次推进,以放心消费集聚区为突破口,形成以集聚区带动单元培育、以单元支撑集聚区培育的良性循环,迅速提高放心消费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三)数字化培育。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全国放心消费数字化培育支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系统集成在线承诺、在线评价、在线核验等功能,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引导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主动亮码,让消费更透明更放心。(四)协同培育。充分发挥消协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探索出台重点行业放心消费指引,广泛发动经营者参与,实现培育与行业发展同频共振。用好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拓展培育内容和领域。强化区域协作和乡村联建,打造放心消费区域联盟和特色品牌。五、培育机制(一)正向激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纳入信用联合激励机制,依法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政策资源投入,强化对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在线打造放心消费地图、专区专栏、优质服务打卡点等,激发经营者活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保险产品,为经营者减负赋能。加强对放心消费标杆的宣传推介,开展典型案例征集推广活动。(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消协组织、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参与放心消费监督评价,积极推广放心消费观察员、放心消费体验试验、行业自律联盟、第三方评价评估等,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培育质量。(三)动态管理。将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合规履约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和综合检查事项,对于无故不履行承诺、投诉举报异常增长、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不宜继续参与放心消费培育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予以退出并向社会公示。六、培育品牌(一)发布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市场监管总局制作发布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推广,由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在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持续展示。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可以和本地标识配套使用。(二)打造放心消费新场景。将放心消费培育与提振消费紧密结合,对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进行资源整合和市场化运营,推出以放心消费为主题的消费新场景、新路线,打造区域名片和消费地标,让消费者对身边的放心消费品牌可感可及。(三)加强放心消费宣传推广。积极利用新媒体、户外广告等媒介和形式,嵌入展销会、购物节、文旅节、演出、赛事等重大活动以及3·15、优化消费环境月、质量月等主题宣传,全面推广放心消费培育成果,提升放心消费品牌的显示度和美誉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放心消费培育作为大力提振消费、优化消费环境、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重点任务,强化跟踪评估,切实提高培育的综合效益,全面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附件: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指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8月21日附件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推进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健全培育工作体系,加强培育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放心消费单元是指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作出并履行放心消费承诺、有营业执照的单个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为商店、超市、餐饮店、宾馆、网店、直播间、工厂直营店等。放心消费集聚区是指空间范围清晰、消费规模较大、入驻商家较多、有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具备消费维权基础设施、一体化打造放心消费场景的商业区域,培育重点为商业综合体、商圈、市场、景区、街区、乡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第三条 坚持社会共治,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经营者自主、消费者参与的培育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消费集中、纠纷多发的区域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坚持尊重规律,创新标杆引领、信用激励、社会监督机制,激发培育内生动力。树立正确政绩观,为基层减负,让群众可感可及。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推进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制定全国放心消费培育制度和标准,提供全国放心消费数字化培育支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和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整合激励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区域放心消费培育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培育工作整体规划和重点任务,加强对市县的指导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经验做法。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放心消费培育工作,承担发动引导、数据核验、信用激励、动态退出、宣传推广等基础性工作,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细化任务落实。第五条 支持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本指引基础上,倡导更优放心消费承诺,创新培育工作机制,拓展培育行业领域,积极争创可检验、可推广的全国放心消费标杆和特色品牌。第二章  培育内容第六条 参与放心消费单元培育的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满1年,有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固定经营场所(线上亮证亮照),未停业、歇业、注销。(二)自主作出并自觉履行放心消费承诺,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放心消费承诺。(三)畅通消费者售后渠道,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公布有效的售后联系方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调解,近1年内调解成功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核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且不属于市场监管信用风险类别C类或者D类。第七条 参与放心消费集聚区培育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商业区域相对固定清晰,入驻商家一般超过30家,有负责该区域运营、管理、出租的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方)。(二)该区域内超过30%的入驻商家已成为放心消费单元。(三)管理方在该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首问负责制度,有专门人员处理投诉;加入全国12315平台ODR机制,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解决投诉。(四)管理方在该区域内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放心消费承诺、公示对入驻商家的投诉信息、公布消费维权服务站位置。(五)管理方组织入驻商家订立放心消费的自律公约,定期开展培训宣传引导,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六)近1年内该区域未发生消费侵权领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负面舆情、重大安全事故。对于以管理方营业执照统一对外经营、统一收款开票,以联营合作协议开展经营的独立店铺,视为集聚区的入驻商家。第八条 放心消费承诺主要包括“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等内容。(一)安全放心是指商品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及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经营场所及设施无安全隐患。(二)质量放心是指商品服务来源可溯、质量合格,符合标准和事先承诺,无侵权假冒、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问题。(三)价格放心是指经营者明码标价、规范价格行为、履行价格承诺,无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四)服务放心是指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服务规范,无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消费欺诈、缺斤短两等问题。(五)维权放心是指经营者建立畅通售后渠道,履行“三包”及召回义务,无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售后等问题。鼓励经营者持续提升服务品质,针对服务时效、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保障、售后响应等具体事项作出高于国家标准且清晰可验证的承诺,差异化展现自身服务品质。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从以下方面进一步作出个性化承诺,提升消费体验,打造放心消费标杆:(一)开通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线上消费维权渠道或者接入“一键和解”机制,支持消费者离店在线维权。(二)零售业单元支持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探索异地异店退换货,具体适用的商品范围由经营者自主公开承诺。(三)餐饮业单元支持“互联网+明厨亮灶”,餐前向消费者确认价格、规格和分量等。(四)住宿业单元自主承诺节假日等旺季的价格上涨幅度,支持消费者阶梯式退订等。(五)农贸市场公示入驻摊位经营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统一明码标价形式,接入电子计价秤智慧监管平台等。(六)商业综合体、商圈、景区等集聚区管理方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先行赔付资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放心消费标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可以结合本地特色,创新展示差异化放心消费标识。第三章  培育流程第十条 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流程包括发动引导、自主承诺、核验公示、赋码赋标等环节。市场监管总局上线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和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实现全过程动态培育、全生命周期管理。第十一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并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根据本地产业分布和消费结构,聚焦重点消费行业和消费区域,摸排形成一批拟纳入培育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要结合登记注册、投诉举报咨询处理、抽查检查、普法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经营者开展放心消费培育政策解读,引导经营者积极参与承诺、提升消费品质,指导集聚区管理方健全规章制度和消费维权基础设施,改善消费场景。第十二条 经营者(管理方)通过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自主参与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并在线发起承诺,经核验符合放心消费基本条件的将在线公示1个月,未发现不符合放心消费基本条件或者不履行放心消费承诺情形的,自动成为放心消费单元(集聚区)。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开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由系统自动赋码,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为消费者提供一键查阅、评价、售后等服务,引导与经营者先行和解。推动将已使用的放心码、信用码、电子营业执照等逐步整合。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推广“放心消费承诺”全国系列标识。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由系统自动赋标,在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和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可以和本地标识配套使用。第四章  激励机制第十五条 将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纳入信用联合激励机制,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按程序纳入质量强企强链、名优特新培育等;加大合规辅导、业务培训、行政调解、认证认可检测和计量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资源投入。第十六条 支持电商平台、导航软件、社交媒体等贴近消费第一线的应用场景,在线点亮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打造放心消费地图、专区等,为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提供参考,激发经营者积极性和消费市场向上竞争动力。第十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丰富信贷产品,探索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增加信用额度、降低利率、减免费用;创新推广放心消费责任险、无理由退货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为经营者减负赋能,降低消费门槛,提振消费信心。第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推广“一键和解”新模式,将放心消费培育融入移动支付、聚合收款码等实用性强、消费者感知度高的数字化场景,提高放心消费相关标识和承诺的曝光度,打通经营者培育和消费者维权的闭环。第十九条 将放心消费培育与提振消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对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资源整合和市场化运营,创新打造放心消费主题的消费新场景、新路线、打卡点,支持纳入消费券使用范围、展销会、购物节、文旅节、演出、赛事等各类促消费政策和重大活动中,同频共振释放消费潜力。第二十条 支持各类媒体开设放心消费专题专栏,制作放心消费公益广告,宣传推广放心消费品牌和标杆,提高放心消费品牌在全社会的显示度和美誉度。第二十一条 支持消协组织、行业组织开展放心消费标杆及典型案例征集活动,选树一批承诺内容实、履行效果好、社会反响佳的标杆主体及优秀案例,通过现场经验推广、成果发布、媒体宣传等方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五章  约束机制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为消费者提供在线评价渠道,推动与电商平台、导航软件等信息共享,多方位展现消费者评价状况。鼓励放心消费集聚区管理方依托自身公众号、小程序等,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渠道。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消协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社会监督评价作用,积极探索推广放心消费观察员、放心消费体验试验、行业自律联盟等,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质量。第二十四条 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发生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退出并在线公示;经营者不得继续使用放心消费承诺标识或以放心消费名义开展商业活动:(一)已不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的放心消费基本条件,或者近1年内经核实3次以上未能履行放心消费承诺的。(二)发生重大负面舆情、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消费维权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集聚区入驻商家发生上述情形,但管理方确已尽到管理义务、依法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并积极协助消费者解决争议的除外。(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批评、消费警示等,且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四)投诉举报异常增长或者投诉举报率明显上升,对消费者敷衍塞责、拒不配合行政调解、怠于履行售后责任的。(五)经营者自愿退出放心消费承诺或者停业、注销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已退出满1年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再次按照本指引参与放心消费培育。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履行放心消费承诺不到位但尚不符合退出情形的,应当及时指导改进;对仍不整改的予以退出,并将退出情况予以公示。第六章  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放心消费培育的工作力度,整合各层级、各条线、各方面资源,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标志性成果,分类施策、以点带面、梯次推进,通过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标杆引领,带动消费环境从量变到质变。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已创建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引的培育流程进行存量转化。对已经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者存在退出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相关标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直接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并纳入全国放心消费培育,不再重复开展培育过程,切实为企业和基层减负。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培育标准、流程和层级,合理安排培育工作计划和重点方向;但不得简单以挂牌贴牌、摊派指标等方式代替实质性培育过程,也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集聚区管理方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驻商家参与放心消费培育。第二十九条 以其他部门为主监管的行业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放心消费培育。支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区域一体化培育、跨区域消费环境联建、放心消费乡村联建等,打造放心消费区域品牌,服务区域重大战略。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已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保留为省级创建示范、评比表彰、达标认定等项目的地区,可以另行制定专门程序;专门程序未作要求的,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本文有删减)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9-11
  •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3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刘伟2026年7月9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负有铁路工程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记录和公示铁路工程建设失信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规定,具体办理本辖区内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工作;失信信息涉及多个辖区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办理单位。第二章  失信信息记录第四条  失信信息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轻微失信信息:(一)一年内(自然年内,下同)发生1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二)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三)单位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信息:(一)一年内发生2起(或者组合2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二)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被投诉,经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核实、督促仍不支付的;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铁路工程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等违反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的;(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条件擅自开工的,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擅自使用的,受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审查工作的;(六)以拒绝、阻挠等方式不配合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或者不执行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八)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九)建设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参建单位指定分包商、供货商的;(十)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十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达到前款第一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一般失信信息并告知。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或者组合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二)未按照规定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报告或者谎报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五)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六)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七)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九)建设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参建单位指定分包商、供货商,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三)在铁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验、检测结果的,或者以次充好供应工程材料、设备的;(十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按照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整改指令整改的;(十五)在申请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或者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十六)一年内累计记录3次及以上一般失信信息的。达到前款第一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并告知;达到前款第十六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记录一般失信信息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并告知。被记录严重失信信息的当事人为企业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并记录和公示。第八条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第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记录失信信息时,应当制作告知书,告知失信当事人。告知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失信当事人名称;(二)失信信息概述;(三)失信信息记录依据及类别;(四)整改要求;(五)失信惩戒措施提示;(六)申诉途径和联系方式;(七)记录机关签章。第十条  失信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同无异议。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特殊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实时限,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对无异议或者核实无误的失信信息予以正式记录,并在告知书底单上予以注明。第十一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正式记录失信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台账管理。第三章  失信信息公示第十二条  记录失信信息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是失信信息公示的主体。失信信息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管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后,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失信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隐去出生年月日信息的公民身份号码(非我国境内注册企业、非我国公民,按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名称信息进行公示);(二)失信信息概述;(三)失信信息类别;(四)公示起讫时间;(五)公示机关。第十四条  轻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但属于一般事故类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失信信息公示后,被公示失信当事人认为公示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示机关应当在收到更正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将核实结果答复当事人。经核实应当更正的,自核实结果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失信信息的公示。第十七条  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公示机关应当在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后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平台变更或者撤销相关失信信息。第四章  信用修复第十八条  失信当事人在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但轻微失信当事人在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失信当事人可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时,失信当事人应当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见附件)。第十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未报告整改情况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失信信息持续公示。第二十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及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经核实,失信当事人未完成整改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不得同意信用修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不予修复的结果,失信信息持续公示。第二十一条  失信当事人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整改材料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查实后,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该信用记录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第五章  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记录、公示的失信信息是铁路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程评优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信当事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失信信息,不得使用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第二十四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失信信息记录、公示和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8-05
  • 国发〔202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26年7月27日(本文有删减)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锚定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统筹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加速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30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更加彰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更加优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更加高效,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更加深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展望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二、持续优化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持续完善专利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修改,探索扩大商标保护范围。适时推动著作权法配套法规规章修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规章。持续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和部门协同保护。加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研究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加快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加强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特定领域保护规则。完善算法、人工智能生成物以及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开源知识产权协议规则研究,支持建设国内开源社区。完善网络出版、网络视听、网络文艺等领域版权保护制度和交易规则。持续优化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完善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分享,加强重要生物遗传资源流失风险评估。(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推动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推动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深入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知识产权领域经济纠纷。协助做好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等工作。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警企联系服务,指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聚焦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和重点环节,持续开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各类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办案力量。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业指导,完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制定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案指南、版权纠纷调解办案指南,完善侵权判定标准。聚焦重点产业,推动以行政裁决方式快速解决专利、版权纠纷并高效执行裁决结果。加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行政确权案件的协调办理。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和管理,提升鉴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加强教育、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继续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推进行动。深入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拓展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渠道,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高质量发展,强化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能力,加大维权援助力度。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模式。持续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讼调解对接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各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仲裁规则,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推荐名录。指导重点行业出台知识产权自律公约,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公平竞争。(三)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水平。健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妥善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争端。协助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审理和检察监督工作,强化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响应处置,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待遇。强化对涉外知识产权贸易调查、诉讼等纠纷的监测预警,深化涉外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加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库。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导。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分级分类提供指导服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加强海外重点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指导,加大企业出境参展维权援助力度。三、大力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运用效能(四)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培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良好生态。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完善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加强与金融、教育、科技、产业等各类平台载体的协同联动。依托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加强高校专利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的精准对接。对风险高、转化难的专利技术积极推广先使用后付费、先转化后入股等转化模式。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推动全国版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版权确权、授权和交易能力,提升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水平。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统计发布工作。逐步扩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范围,加强相关专利质量和转化效益跟踪监测。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健全专利转化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完善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引导各方明晰权益归属和分配规则。强化质量和价值导向,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持续优化涉及知识产权的激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支持科研人员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收益分成等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健全转化运用长效机制,完善高校、科研机构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强专利动态盘点和分级管理。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强金融数据与知识产权数据共享。深化知识产权金融业务风险分担和补偿工作,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前置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完善专利、商标、著作权评估准则。用好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便利化,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累放金额合理增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企业数量和覆盖面进一步提升。鼓励开展品种权申请前评估,完善品种权质押登记和转让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物收储工作。(五)加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供给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挖掘高价值专利及专利组合。围绕基础软件培育挖掘高质量版权及版权产品。加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的专利布局和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加强应用类重大科技任务专利导向研发管理。强化知识产权分析布局和技术攻关协同,促进知识产权管理与重点装备项目管理深度融合。推动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完善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和措施。赋能产业创新发展。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持续提升专利导航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引导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充分发挥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用,指导建设重点产业专利池。大力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加大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和推广力度。加强促进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发展的版权服务和保障。进一步强化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许可使用,建立完善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专题数据库,积极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适应商标注册新需求,做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商品分类工作。强化数字技术、绿色技术专利产业应用,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和绿色低碳技术发明专利有效量稳步增长。培育壮大知识产权特色经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强化政策指导支持,培育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和国货潮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推动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创新知识产权与商旅文体健融合场景,积极发展“知识产权(IP)+消费”。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和优质版权企业促进版权转化运用。加大版权作品国际宣传推广,推动更多优秀作品“走出去”。积极推广地理标志产品和品牌,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交易,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链延伸。(六)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培育高水平涉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做好标准实施评估和动态完善工作。开展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评价,推动开展以质量为导向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招标工作。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监管制度。严把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关,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依法依规治理知识产权服务业低价无序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监管协同和执法协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知识产权代理行为。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合规经营、代理人员规范从业。完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强化结果运用。探索开展版权代理机构分级管理。四、不断健全推进高效能治理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七)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效能。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深化东西部知识产权对口协作。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一省一策”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支持重点地区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支持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围绕知识产权开展首创性、集成性探索。提高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完善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和管理体系,优化审查协作机制,持续提升授权确权质量。探索实用新型审查制度改革。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审查标准,持续优化地理标志审查认定工作。完善版权登记制度,研究建设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信息服务平台。制定发布植物新品种权审查指南,完善审查模式和测试体系。加快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研究制定有关鉴定标准。(八)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部际协同、央地协作、区域合作,强化省域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统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和区县加强公共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强化省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加强对地市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培育。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需匹配,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加强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等机构的指导和培育。支持有条件的出海综合服务港集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重点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效。开展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试点,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发布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事项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健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数据相关标准规范,提升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转化运用等功能。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助企惠企行动。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评估—反馈—优化”闭环管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九)强化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制度。推广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国家标准,培育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第三方服务机构。持续加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规范引导和科研诚信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立全链条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建设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队伍。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行政裁决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交流,大力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技术调查官遴选、使用和管理,强化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中的应用。加强知识产权调解、公证、仲裁、鉴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学习培训。加大对基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力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国家高端智库和特色智库。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建设。完善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制度。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加强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创新办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品牌宣传活动,做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成就宣传。深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资源融合,建设知识产权融媒体中心,发挥知识产权融媒体传播矩阵作用。鼓励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各类文化作品创作和文化活动开展。鼓励各地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和文化底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五、积极构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十)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积极维护和发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体系,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合作,深度参与多双边知识产权谈判,建设性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边事务,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全球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等领域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纠纷解决能力。积极开展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多双边经贸协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和谈判工作,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包含与经贸相关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协定、地理标志保护协定。深入研究和参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十一)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坚持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与各国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合作。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深化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多双边合作,支持全球南方国家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更好服务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依托多双边执法合作机制,积极参加国际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跨国(境)知识产权犯罪。继续巩固和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引导国内创新主体多渠道高质量开展海外专利申请,推进专利与标准协同布局,推动海外发明专利有效量稳步增长。推动更多中国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打造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和品牌活动,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国际传播能力。支持地方务实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六、加强组织保障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完善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做好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确保规划实施有序推进。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8-05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医保局、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7月13日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家政企业的支持力度(一)培育家政服务品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创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双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引导家政企业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鼓励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商务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提高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保率。引导家政服务平台企业按照“个人自愿+平台补贴”等方式,支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鼓励地方举办家政服务促消费活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品牌家政进社区、家政服务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充分挖掘消费潜力。(商务部负责)二、鼓励地方开展制度创新实践(六)探索有关权益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时间、隐私保护等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七)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家政企业用工指引,发布家政服务规范协议,增强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司法与执法统一性、规范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八)提升职业教育开放水平。鼓励家政服务领域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引进境外高水平家政职业院校来华办学。(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教育部、商务部指导)(九)健全家政服务业统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家政服务统计分类,优化指标测算方法。(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统计局、商务部指导)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十)丰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头部企业,联合高水平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牵头建设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家政服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指导家政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可面向企业、行业等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等承担授课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完善职业技能评定体系。修订完善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政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功能。组织有条件的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供给中心、配置中心、管理中心和评价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升以赛促训水平。推动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竞赛项目,举办全国巾帼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开展地方或区域间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十四)强化信用信息核查功能。治理整顿非法购买、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利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等平台,归集、充实家政服务人员多维度信用数据。依托公安部信用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商务部依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向本人(或家政服务人员本人授权的企业、消费者、地方政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公安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信息自动比对。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向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传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记录、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和巾帼家政服务人员等信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果在家政领域的应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十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聚焦家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隐私保护、智能设备商业化应用等方面,修订发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商务部负责)(十七)强化标准研制与应用。加快修订《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对家政企业开展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家政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探索制定家政服务数字化、入户服务风险管理、服务隐私保护等领域标准,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推广应用《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团体标准、《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指南(试行)》,鼓励各级妇联开展评价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推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完善家政服务信用平台体系,引导行业中介组织、平台和企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商务部负责)(十九)加强价格监管。家政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并以此区别价格的,要结合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从业经历、技能等级证书、用户评价等关键信息制定合理等级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码标价。家政企业明码标价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版,要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加大家政就业帮扶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共同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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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吉营商环境办〔2023〕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省直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一)建立违约失信投诉渠道。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建立违约失信投诉专栏,与“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等原有渠道,受理省内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二)开展政府合同履约监管。各地要积极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并及时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二、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三)分派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把“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当地政府开展核实认定,当地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核实和处置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当地政府核实后情况不属实的,需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建立失信治理台账,挂牌督办,立即推动整改,并于每月 20 日前将整改进展情况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五)加强违约失信信息共享。“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要按照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归集标准(见附件),将受理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共享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六)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将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把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四、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七)强化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当地政府要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八)加强失信主体的权益保护。当地政府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五、强化工作落实(九)各级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各级政府是治理政府违约失信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违约失信案件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建立督办化解机制,切实推进案件履约,有效杜绝政府违约失信案件发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十)定期开展评估通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市(州)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评估通报机制。(十一)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十二)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3年8月31日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10-21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繁、难、久”等问题,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就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创新,按照需求导向、依法依规、应替尽替、迭代完善的原则,实现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开具证明负担,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二、实施领域在全省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地方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档案管理、畜牧、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消防安全、税务、气象、烟草专卖、邮政管理、地震。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不含涉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违法违规信息)。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包括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商务经营(如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以及其他需要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四、重点任务(一)夯实数据基础。各市(州)、中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及时更新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需核查的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确保经营主体近3年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共享,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二)上线查询系统。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查询系统,经营主体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吉事办”App即可申请获取专用信用报告。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专用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三)全面正式实施。2023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应替尽替”。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供证明的单位可以直接通过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获取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不再要求经营主体出具专用信用报告。五、组织保障(一)压实部门职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推进落实。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共享,数据全面、准确、真实。(二)强化经营主体权益保护。经营主体认为专用信息报告中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经营主体,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说明。(三)加强培训宣传。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组织全省专项培训,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掌握工作要求。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加强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四)建立长效机制。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跟踪评估全省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功能,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10-21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6年文旅行业“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吉文旅发〔2026〕170号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强省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商建函〔2026〕417号)、省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全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吉质战办字〔2026〕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文旅市场秩序,筑牢安全防线,优化消费环境,全面提升我省文旅行业服务质量,增强吉林文旅品牌美誉度和影响力,推动吉林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9月份在全省开展2026年文旅行业“质量月”活动。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一)活动主题: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 提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二)活动名称:规范文旅市场秩序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二、活动时间2026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三、主要内容(一)聚焦品质升级,强化服务质量提升。各地文旅部门要按照全省“质量月”工作要求,结合中秋、国庆假日市场特点,督促指导属地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等窗口行业,结合实际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优质服务活动,丰富产品供给,进一步提升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水平。加强诚信宣传,指导属地文旅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约束,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文旅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综合职业素养,壮大行业人才队伍规模。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引导经营主体深耕产品品质、加强品牌培育建设,以质量技术基础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二)聚焦公平有序,强化市场秩序治理。聚焦纠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拓展工作成果,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无证从事导游服务、擅自指定购物场所,虚假宣传、转卖游客、变相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打击、清理、整治一批严重扰乱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集中公布一批文旅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及演出市场等经营秩序,铸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及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三)聚焦安全管理,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紧盯中秋、国庆、新雪季等重点时段、重要领域,全面排查整治旅游交通、旅游设施设备、景区消防、食品安全等文旅领域安全风险隐患,特别要加强浮桥吊桥、玻璃栈道、客运索道、水上游乐设施等景区场所的安全监管,统筹抓好文旅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维护游客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对大型活动和人流密集场所的现场管理,严格履行活动报批程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做好应急预案演练,科学细化方案和流程,协调联动,持续保障全省文旅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各地文旅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月”活动,将其作为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活动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开展。(二)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加强与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联合宣传,信息共享,齐抓共管,共同解决文旅行业质量和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三)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质量月”活动的主题、内容和成效,围绕“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 提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主题,报道优质服务、诚信经营、安全管理的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例,发布消费提示警示,提升活动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文旅质量提升工作。(四)注重活动实效,做好总结反馈。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切实通过活动解决一批群众关心关注、反映强烈的民生实际问题。“质量月”活动结束后,请各市(州)文旅部门于2026年10月9日前将本地区活动总结书面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6年9月9日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9-28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吉政办规〔2026〕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若干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以下简称《意见》),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提出如下举措。一、强化属地管理(一)压实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定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清单,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各自消防工作职责。(二)强化统筹协调。市、县两级消防救援委员会在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开展工作,保留消防救援委员会名称和工作体系,有关工作根据需要以消防救援委员会名义展开。(三)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承担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统筹基层消防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函告督办等制度。(四)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消防相关职责。深化“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完善发现问题、流转交办、督查督办等制度。乡镇(街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五)发挥基层网格作用。依托村(社区)综合网格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提示、防火检查巡查等工作。加强基层网格力量建设,将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纳入基层网格员队伍统筹管理。二、强化基层基础(六)实行应消合一。整合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职责,组建应急消防管理办公室,作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日常隐患排查、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指导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落实防火公约。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政府专职消防队指导员。(七)充实专业人员。根据市场主体数量、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规模等指标,采取多种方式充实基层消防专业力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不少于4人,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不少于6人。承接消防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街道),要确保至少2名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八)建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除已设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在规定的出动时间内可以覆盖灭火救援的乡镇外,其他乡镇应全部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已建成未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补齐人员、车辆及装备,完成达标评估。广泛动员群众就近就便参与村(社区)消防志愿服务,有条件的村(社区)至少组建1支消防志愿服务队。(九)加强经费和制度保障。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办公、消防安全检查排查、车辆装备购置、宣传培训、训练演练等需求,实行专款专用。研究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和招聘管理、层级化管理、薪酬管理、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配套制度。三、强化监管执法(十)实施全域监管。制定《吉林省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省级消防救援部门统筹指导市、县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落实辖区内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及消防救援站对辖区内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防范重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高风险单位和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十一)实施防消一体。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将辖区内乡镇(街道)划分为若干片区,结合实际配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每个片区至少配备1名消防干部和1名消防员。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编制的消防救援站(不包括消防救援特勤站、直属应急通信和车辆勤务站),主要承担灭火救援任务,并承担消防监督工作,依法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相应行政处罚,在编在职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均可考取行政执法资格。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均可考取消防监督专业资格,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十二)推行赋权执法。推动将基层迫切需要并能够有效承接的消防行政执法事项依法赋权乡镇(街道)行使。县级政府应当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及承接能力等基层实际情况,在赋权指导目录范围内,依法依规确定乡镇(街道)承接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十三)强化行业管理。行业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单位依法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行业考评、等级评定等工作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治理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风险隐患,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增强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在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资格资质、行政许可、资源调配等方面,强化行业消防安全约束和惩戒。(十四)加强源头把关。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把关。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优化既有建筑更新改造项目规划管理。严格建设工程相关许可审批,强化既有建筑改造特别是高风险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使用审批管理,提高备案项目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拆除工程未进行备案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机制。(十五)提升信息化水平。整合消防安全云平台数据,利用本级政务数据中心,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共享政务数据库、行业数据库信息,构建消防安全大数据库。深度运用消防安全大数据库,加强火灾风险分析研判、监测预警,精准治理高风险区域场所。积极推广应用物联传感、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测、视频监控等感知设备,充分发挥远程监控、物联网监测、电气监控等系统作用,推行非现场监管。四、强化重点管控(十六)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单位要建立逐级逐岗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许可手续,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加强火源、可燃物管控,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十七)严格消防安全条件。严格落实沿街门店、养老机构、医院、学校、培训机构、商场市场、宾馆、餐饮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畅通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严禁违规设置生产、储存、经营与住宿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十八)深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六条禁令的通告》(吉政规〔2025〕1号)规定,全面应用“吉焊码”动火作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严格落实审批报备、现场看护、旁站监管、执法惩戒、约谈通报等防范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安全管控措施。(十九)严格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加强居民小区、沿街商铺等场所电动自行车检查巡查,重点整治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等区域停放充电以及“飞线充电”、入户充电等行为。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推动在既有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或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二十)强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管理人,要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防火巡查,确保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值守,及时整改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无水或压力不足等问题。设置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全面落实“一楼一牌”制度,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公示相关责任人。(二十一)规范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必须实行完全防火分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建筑层数4层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类自建房,疏散楼梯不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二十二)加强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经综合评估具备条件的三甲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场所,按照吉林省地方标准《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DB22∕T463-2019)建立城市小型消防站,配齐消防车辆器材、救援装备和专职消防人员。除依法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外,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二十三)明确统一管理主体。同一建筑或场所由多个产权人、使用人管理或多业态混合经营的,各方应当签订专门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并确定统一管理主体,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消防设施等实行统一管理。(二十四)应用新型智能化消防产品。推动老旧小区、出租房、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孤寡老人、残疾人员、留守老人儿童家庭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等,纳入民生实事项目。鼓励未达到国家、行业消防标准规范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规模的乡镇小微企业、生产车间、仓库、简易加工作坊,安装简易自动灭火设施。(二十五)提升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保障水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连片人员密集场所或村(社区)统一设置区域消防控制室,每个控制室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配备值班人员。整合社区综治服务中心平台、智慧监控等资源建设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中心,将区域内自动消防设施、视频监控、电气及联网型独立火灾报警装置等纳入集中监测,提升灾害事故早期发现和处置能力。五、强化社会共治(二十六)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提供火灾事故预防服务,依照合同约定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建立完善检查评估制度,将单位消防安全条件与保险费率、理赔标准挂钩。(二十七)实施失信惩戒。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企业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纳入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惩戒范围。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保险费率调整、信贷审批、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重要参考。(二十八)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各类媒体、平台在重要节点和时段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提示信息。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内部培训、公益宣传内容。通过乡村大喇叭、赶集日、典型火灾事故现场会等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定期进门入户宣传教育帮扶。(二十九)开展重点人群培训。针对基层消防工作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网格员、志愿消防队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保安员、保洁员、服务员、护工、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一线重点人群,开展以“四会”(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正确疏散逃生、会识别常见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技能实操实训。(三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指导下,各类单位、村(社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三十一)健全火灾隐患报告奖励机制。鼓励单位员工和知情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健全受理、查处、反馈、奖励等机制。建立火灾隐患“吹哨人”制度,对发挥重大作用的“吹哨人”予以奖励。六、强化激励约束(三十二)加强政策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结合乡村全面振兴、城市更新行动等重大政策实施,在项目统筹、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基层消防安全需求。(三十三)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加强过程监督和结果运用,推动基层消防工作责任落实。(三十四)加强表彰奖励。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荣誉和优待制度,保障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荣誉和权益。对在基层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基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三十五)严肃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但已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以上举措未尽事宜,按《意见》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基层消防工作政策设计,强化协作配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研究本辖区具体举措,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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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10-20
  • 京经信发〔2026〕47号各有关单位:本市自2023年起实施“信用代证”改革,推行基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多部门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按照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通知如下。一、覆盖范围专项信用报告可替代45个领域(见附件)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覆盖信息范围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信用主体可按需自主选择时间跨度与涉及领域,报告所载信息时间范围不超过5年。二、适用对象(一)经营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本市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含律师事务所等)。(二)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及事业单位。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在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三)特殊状态主体。对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但在2020年1月1日之后仍有存续记录的信用主体,可通过市、区两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获取特定时段的专项信用报告。三、应用场景(一)鼓励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招商引资、资格审查、评先评优等公共管理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主体提供的专项信用报告替代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材料;(二)鼓励金融机构及各类企业在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融资授信、产权交易、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金融商务活动中采信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三)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认证评估、尽职调查、公证服务等业务场景广泛应用专项信用报告。四、获取渠道(一)线上方式:通过“信用中国(北京)”官方网站和公众号、“京通”移动客户端(APP)、北京市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和小程序,实现报告“即申请即下载”。报告配套启用“核验码”“授权码”双码服务,可实现报告真伪秒级核验、授权查询“一码通行”。(二)线下方式:持申请材料(参见北京市政务服务网-部门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项信用报告出具事项办事指南),前往市、区两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报告。五、权益保障信用主体对报告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京通”移动客户端(APP),或市、区两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异议申诉,相关异议事项将按流程限时核查处置,不实、有误信息将及时更正。对于已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专项信用报告将统一标注“已修复”,客观真实反映信用主体当前信用状态。六、跨省互认京津冀晋跨区域“信用代证”实行互认机制,推行“注册地一键查询、四地通用”服务模式。信用主体经本地政务服务平台一次认证,即可获取四地互认版专项信用报告,四地行政机关在辖区内均可使用。健全“属地牵头、多地联动”的异议修复与协同处置机制,落实“注册地受理、发生地核查”闭环流程,以“一报告通四地”的深度应用,切实破解企业跨省开证明“多头找、来回跑”难题。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京经信发〔2023〕49号)、《关于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领域的通知》(京经信发〔2024〕43号)、《关于拓展应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京经信发〔2025〕39号)同时废止。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9月30日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10-15
  • 银自然资规发〔2026〕1 号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现将《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026年9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处理及应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服务机构是指自愿申请入驻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且具备从事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活动所要求资质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第三条 开展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处理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处理及应用等工作。市审批、住建、林草和园林、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信用信息的征集。第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处理等工作依托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按要求推进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第六条 鼓励测绘服务机构主动做出事前信用承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所属系统、成立日期、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人员规模、仪器设备、资质等级、专业范围等),质量管理、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第七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征集渠道:(一)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测绘服务机构通过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进行主动申报。(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审批、住建、林草和园林、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征集,上级部门或官方媒体发布、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提供、行业协会提供和社会公众举报等。第八条 鼓励相关部门、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发现测绘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二)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三)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五)测绘成果测算有误,造成重大损失;(六)测绘资质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主体分包或者全部转包;(七)伪造、变造测绘成果;(八)其他违反测绘法的行为。第九条 测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以下列文件之一为依据进行认定:(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征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将信用信息量化得分,评定信用等级。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每年评价1次,信用信息产生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登记的基准分值为80分。等级分为A、B、C、D、E共五级;A级分值大于等于90分,B级分值大于等于80分且小于90分,C级分值大于等于70分且小于80分,D级分值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70分,E级分值小于60分。第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有良好信息的予以加分,累计加分上限20分;有不良信息的予以扣分,其中存在严重失信的直接评定为E级。第十四条 信用综合评价主体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自信用信息发布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交信用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3个工作日进行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应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二)经核实异议无需更正的,应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第十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经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通过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或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查询。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七条 对年度末信用评定等级为A级的测绘服务机构,给予下列激励措施:(一)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二)在同等条件下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及表彰活动;(三)鼓励诚信经营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八条 对年度末信用评定等级为E级的测绘服务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一)督促其整改;(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三)依法向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该单位信用情况,提请对其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约措施。第十九条 测绘服务机构的不良信息,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按要求报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有关信用管理平台。第二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情形后,可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国家、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撤销不良信息的公示,按要求同步向上级、跨部门信用管理平台报送修复结果。第二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程序遵循《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6号令)规定。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多测合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2日。施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调整或出台最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 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自然资发〔2024〕438号)同时废止。附件:1.测绘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2.信用信息告知书3.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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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09
  •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执法支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交政研发〔2026〕18号)、《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闽政办〔2026〕11号)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6年4月1日施行),健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引导失信经营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重塑信用。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各执法单位以普通程序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且处罚信息归集至信用中国平台对外公示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1),两份文书一并归入案件卷宗。1.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处罚种类仅为警告、通报批评,按规定不予归集公示的,不执行“两书同达”;2.对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适用本制度;3.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明确不得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罚事项除外。纸质送达的,两份文书一并交付当事人,在同一送达回证签收;电子送达的,同步推送两份电子文书,完整留存电子送达记录。二、压实执法主体工作责任坚持“谁作出处罚、谁负责告知”。各执法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市场主体已经完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完成整改的,应当依规及时出具整改、义务履行证明材料,不得增设信用修复前置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要优化服务指引,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帮助企业准确把握修复条件、办理路径,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对提交虚假材料、不实信用承诺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依法记入失信记录,按规章限制其信用修复权利 。三、强化业务培训与监督管理1.组织全员业务培训。吃透《信用修复管理办法》(36号令)新规,掌握失信分级、最短公示期限、修复条件、文书送达、卷宗归档等实操要求,落实到一线执法办案岗位。2.加强政策宣传。面向货运、客运、维修、驾培等交通运输经营主体开展宣传解读,印发专门宣传资料,提升市场主体对信用修复政策知晓度。3.将“两书同达”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对应当告知未告知、漏送文书、归档不规范的问题督促整改。四、施行时间本文件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0月1日失效,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前由制定机关评估是否继续施行,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引龙岩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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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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