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3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刘伟2026年7月9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负有铁路工程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记录和公示铁路工程建设失信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规定,具体办理本辖区内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工作;失信信息涉及多个辖区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办理单位。第二章  失信信息记录第四条  失信信息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轻微失信信息:(一)一年内(自然年内,下同)发生1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二)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三)单位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信息:(一)一年内发生2起(或者组合2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二)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被投诉,经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核实、督促仍不支付的;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铁路工程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等违反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的;(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条件擅自开工的,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擅自使用的,受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审查工作的;(六)以拒绝、阻挠等方式不配合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或者不执行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八)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九)建设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参建单位指定分包商、供货商的;(十)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十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达到前款第一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一般失信信息并告知。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或者组合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二)未按照规定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报告或者谎报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五)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六)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七)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九)建设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参建单位指定分包商、供货商,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三)在铁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验、检测结果的,或者以次充好供应工程材料、设备的;(十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按照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整改指令整改的;(十五)在申请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或者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十六)一年内累计记录3次及以上一般失信信息的。达到前款第一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并告知;达到前款第十六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记录一般失信信息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并告知。被记录严重失信信息的当事人为企业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并记录和公示。第八条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第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记录失信信息时,应当制作告知书,告知失信当事人。告知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失信当事人名称;(二)失信信息概述;(三)失信信息记录依据及类别;(四)整改要求;(五)失信惩戒措施提示;(六)申诉途径和联系方式;(七)记录机关签章。第十条  失信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同无异议。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特殊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实时限,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对无异议或者核实无误的失信信息予以正式记录,并在告知书底单上予以注明。第十一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正式记录失信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台账管理。第三章  失信信息公示第十二条  记录失信信息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是失信信息公示的主体。失信信息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管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后,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失信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隐去出生年月日信息的公民身份号码(非我国境内注册企业、非我国公民,按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名称信息进行公示);(二)失信信息概述;(三)失信信息类别;(四)公示起讫时间;(五)公示机关。第十四条  轻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但属于一般事故类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失信信息公示后,被公示失信当事人认为公示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示机关应当在收到更正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将核实结果答复当事人。经核实应当更正的,自核实结果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失信信息的公示。第十七条  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公示机关应当在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后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平台变更或者撤销相关失信信息。第四章  信用修复第十八条  失信当事人在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但轻微失信当事人在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失信当事人可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时,失信当事人应当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见附件)。第十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未报告整改情况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失信信息持续公示。第二十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及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经核实,失信当事人未完成整改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不得同意信用修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不予修复的结果,失信信息持续公示。第二十一条  失信当事人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整改材料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查实后,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该信用记录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第五章  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记录、公示的失信信息是铁路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程评优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信当事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失信信息,不得使用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第二十四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失信信息记录、公示和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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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05
  • 国发〔202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26年7月27日(本文有删减)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锚定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统筹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加速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30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更加彰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更加优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更加高效,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更加深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展望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二、持续优化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持续完善专利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修改,探索扩大商标保护范围。适时推动著作权法配套法规规章修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规章。持续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和部门协同保护。加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研究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加快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加强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特定领域保护规则。完善算法、人工智能生成物以及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开源知识产权协议规则研究,支持建设国内开源社区。完善网络出版、网络视听、网络文艺等领域版权保护制度和交易规则。持续优化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完善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分享,加强重要生物遗传资源流失风险评估。(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推动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推动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深入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知识产权领域经济纠纷。协助做好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等工作。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警企联系服务,指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聚焦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和重点环节,持续开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各类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办案力量。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业指导,完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制定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案指南、版权纠纷调解办案指南,完善侵权判定标准。聚焦重点产业,推动以行政裁决方式快速解决专利、版权纠纷并高效执行裁决结果。加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行政确权案件的协调办理。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和管理,提升鉴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加强教育、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继续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推进行动。深入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拓展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渠道,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高质量发展,强化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能力,加大维权援助力度。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模式。持续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讼调解对接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各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仲裁规则,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推荐名录。指导重点行业出台知识产权自律公约,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公平竞争。(三)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水平。健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妥善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争端。协助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审理和检察监督工作,强化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响应处置,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待遇。强化对涉外知识产权贸易调查、诉讼等纠纷的监测预警,深化涉外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加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库。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导。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分级分类提供指导服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加强海外重点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指导,加大企业出境参展维权援助力度。三、大力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运用效能(四)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培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良好生态。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完善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加强与金融、教育、科技、产业等各类平台载体的协同联动。依托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加强高校专利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的精准对接。对风险高、转化难的专利技术积极推广先使用后付费、先转化后入股等转化模式。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推动全国版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版权确权、授权和交易能力,提升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水平。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统计发布工作。逐步扩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范围,加强相关专利质量和转化效益跟踪监测。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健全专利转化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完善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引导各方明晰权益归属和分配规则。强化质量和价值导向,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持续优化涉及知识产权的激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支持科研人员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收益分成等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健全转化运用长效机制,完善高校、科研机构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强专利动态盘点和分级管理。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强金融数据与知识产权数据共享。深化知识产权金融业务风险分担和补偿工作,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前置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完善专利、商标、著作权评估准则。用好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便利化,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累放金额合理增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企业数量和覆盖面进一步提升。鼓励开展品种权申请前评估,完善品种权质押登记和转让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物收储工作。(五)加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供给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挖掘高价值专利及专利组合。围绕基础软件培育挖掘高质量版权及版权产品。加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的专利布局和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加强应用类重大科技任务专利导向研发管理。强化知识产权分析布局和技术攻关协同,促进知识产权管理与重点装备项目管理深度融合。推动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完善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和措施。赋能产业创新发展。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持续提升专利导航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引导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充分发挥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用,指导建设重点产业专利池。大力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加大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和推广力度。加强促进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发展的版权服务和保障。进一步强化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许可使用,建立完善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专题数据库,积极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适应商标注册新需求,做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商品分类工作。强化数字技术、绿色技术专利产业应用,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和绿色低碳技术发明专利有效量稳步增长。培育壮大知识产权特色经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强化政策指导支持,培育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和国货潮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推动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创新知识产权与商旅文体健融合场景,积极发展“知识产权(IP)+消费”。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和优质版权企业促进版权转化运用。加大版权作品国际宣传推广,推动更多优秀作品“走出去”。积极推广地理标志产品和品牌,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交易,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链延伸。(六)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培育高水平涉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做好标准实施评估和动态完善工作。开展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评价,推动开展以质量为导向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招标工作。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监管制度。严把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关,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依法依规治理知识产权服务业低价无序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监管协同和执法协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知识产权代理行为。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合规经营、代理人员规范从业。完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强化结果运用。探索开展版权代理机构分级管理。四、不断健全推进高效能治理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七)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效能。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深化东西部知识产权对口协作。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一省一策”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支持重点地区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支持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围绕知识产权开展首创性、集成性探索。提高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完善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和管理体系,优化审查协作机制,持续提升授权确权质量。探索实用新型审查制度改革。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审查标准,持续优化地理标志审查认定工作。完善版权登记制度,研究建设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信息服务平台。制定发布植物新品种权审查指南,完善审查模式和测试体系。加快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研究制定有关鉴定标准。(八)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部际协同、央地协作、区域合作,强化省域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统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和区县加强公共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强化省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加强对地市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培育。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需匹配,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加强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等机构的指导和培育。支持有条件的出海综合服务港集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重点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效。开展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试点,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发布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事项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健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数据相关标准规范,提升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转化运用等功能。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助企惠企行动。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评估—反馈—优化”闭环管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九)强化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制度。推广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国家标准,培育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第三方服务机构。持续加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规范引导和科研诚信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立全链条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建设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队伍。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行政裁决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交流,大力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技术调查官遴选、使用和管理,强化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中的应用。加强知识产权调解、公证、仲裁、鉴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学习培训。加大对基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力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国家高端智库和特色智库。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建设。完善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制度。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加强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创新办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品牌宣传活动,做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成就宣传。深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资源融合,建设知识产权融媒体中心,发挥知识产权融媒体传播矩阵作用。鼓励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各类文化作品创作和文化活动开展。鼓励各地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和文化底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五、积极构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十)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积极维护和发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体系,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合作,深度参与多双边知识产权谈判,建设性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边事务,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全球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等领域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纠纷解决能力。积极开展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多双边经贸协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和谈判工作,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包含与经贸相关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协定、地理标志保护协定。深入研究和参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十一)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坚持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与各国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合作。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深化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多双边合作,支持全球南方国家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更好服务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依托多双边执法合作机制,积极参加国际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跨国(境)知识产权犯罪。继续巩固和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引导国内创新主体多渠道高质量开展海外专利申请,推进专利与标准协同布局,推动海外发明专利有效量稳步增长。推动更多中国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打造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和品牌活动,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国际传播能力。支持地方务实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六、加强组织保障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完善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做好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确保规划实施有序推进。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专栏
    2026-08-05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医保局、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7月13日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家政企业的支持力度(一)培育家政服务品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创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双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引导家政企业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鼓励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商务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提高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保率。引导家政服务平台企业按照“个人自愿+平台补贴”等方式,支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鼓励地方举办家政服务促消费活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品牌家政进社区、家政服务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充分挖掘消费潜力。(商务部负责)二、鼓励地方开展制度创新实践(六)探索有关权益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时间、隐私保护等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七)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家政企业用工指引,发布家政服务规范协议,增强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司法与执法统一性、规范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八)提升职业教育开放水平。鼓励家政服务领域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引进境外高水平家政职业院校来华办学。(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教育部、商务部指导)(九)健全家政服务业统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家政服务统计分类,优化指标测算方法。(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统计局、商务部指导)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十)丰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头部企业,联合高水平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牵头建设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家政服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指导家政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可面向企业、行业等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等承担授课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完善职业技能评定体系。修订完善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政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功能。组织有条件的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供给中心、配置中心、管理中心和评价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升以赛促训水平。推动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竞赛项目,举办全国巾帼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开展地方或区域间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十四)强化信用信息核查功能。治理整顿非法购买、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利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等平台,归集、充实家政服务人员多维度信用数据。依托公安部信用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商务部依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向本人(或家政服务人员本人授权的企业、消费者、地方政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公安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信息自动比对。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向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传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记录、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和巾帼家政服务人员等信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果在家政领域的应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十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聚焦家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隐私保护、智能设备商业化应用等方面,修订发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商务部负责)(十七)强化标准研制与应用。加快修订《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对家政企业开展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家政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探索制定家政服务数字化、入户服务风险管理、服务隐私保护等领域标准,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推广应用《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团体标准、《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指南(试行)》,鼓励各级妇联开展评价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推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完善家政服务信用平台体系,引导行业中介组织、平台和企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商务部负责)(十九)加强价格监管。家政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并以此区别价格的,要结合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从业经历、技能等级证书、用户评价等关键信息制定合理等级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码标价。家政企业明码标价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版,要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加大家政就业帮扶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共同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
    2026-07-2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航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6〕2号)部署要求,共同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便利航运企业,助力航运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海事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工作合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指导航运企业、保险机构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集成办。积极推动海船开航办事流程最优,办事材料最简,办事成本最小,对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见附件)实行申请表单“多表合一”,办事申请“一次提交”。鼓励航运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一件事”集成办或传统办理模式,灵活选择单项或多项业务集成办理。存在海事监管领域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船舶和企业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捷举措。二、优化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推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海船开航“一件事”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海事管理机构要清楚告知容缺事项、容缺材料、容缺情形、容缺时限等要求。船舶所有人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暂免提交相应材料,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容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船舶所有人凭受理通知书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机构对已承诺且缴费的船舶先行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等保险的保单和保险证明。三、加强证书信息共享共用加快推进“海事通”APP中海船开航“一件事”功能开发,积极接入船舶保险单、保险证明等数据信息,实现船舶所有人提交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申请的智能预填、智能提醒、智能预审。推进船舶国籍证书电子证照共享应用,通过信息推送、线上查询等方式,实现保险机构及时获取证书信息。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船舶保险单和保险证明电子化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出具电子凭证,电子凭证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四、加强海事信用在航运保险领域应用推进“海事信用+航运保险”,建立健全海事信用信息与保险风险评价联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风险评价工作中充分运用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风险定价和确定保险责任限额(我国海商法和已缔结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除外)的重要因素,提供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航运保险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引导航运企业规范经营,有效降低船舶安全风险,促进保险机构风控能力提升。五、丰富拓展航运保险服务供给推动保险服务从“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事中减损”延伸。鼓励保险机构聚焦航运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开发专业化、定制化保险服务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理赔过程中,对发现的船舶安全隐患、管理漏洞等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健全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同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水平。六、有关工作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作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统筹和业务指导,丰富拓展办理结果获取方式,及时协调解决难题,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附件:海船开航“一件事”具体事项清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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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