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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7日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登记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五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和修复的统一平台。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依法依规自行填报基础登记信息、运营信息以及行政奖励信息等信用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对信用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或在行政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或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九条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权限内采取激励措施。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对于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均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上传失信行为已纠正、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第十二条  依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警告、通报批评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一般失信信息,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至2031年5月6日废止。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5-18
  •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温州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附件:温州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5月11日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5-14
  • 汕城管〔2026〕37号各区城管局、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2023年10月18日市局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初步建立了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分级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了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  2025年6月1日,《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实践,市局对《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6年5月6日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分级管理是指每季度对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评定信用等级,科学合理确定监管重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精准化水平。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北区(金平区、龙湖区)需经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企业。其他区(县)城管部门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由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在局网站公布,并向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推送,作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联合守信激励依据。第五条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渠道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动采集、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第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企业,评为优秀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70-90分(不含90分)的企业,评为良好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70分(不含70分)的企业,评为一般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企业,评为不及格等级。每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每个评价周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发布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第七条  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结果作为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优秀等级:在评先、通报表扬、承接市政设施工程等各类活动时,优先推荐;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时可容缺受理,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便利服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14个月;对企业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每半年抽查一次;连续两个周期被评为优秀的企业,在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官方媒体渠道给予推广、宣传。良好等级:对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正常频率的日常检查,每季度抽查一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9个月。一般等级:对企业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每月抽查一次;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视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3个月。不及格等级:每周对相关企业开展抽查,重点检查相关企业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准运)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其投入运营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时列入必检的整治对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1个月。若企业连续2次被评定为“不及格等级”,评定结果向我市各在建工地的建设单位通报,并将与该“不及格等级”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的在建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起始分值均为80分。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不及格等级。(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因违法违规被相关执法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格证书的。(四)在城管部门开展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五)被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企业所属车辆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辆运行轨迹没有按要求接入汕头市市级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且保持正常使用的。(七)不执行汕头市市级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的。(八)企业未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至具备货车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接受查验;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经查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第十条  本季度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直至扣至0分为止。(一)出现司机逃逸等拒绝接受或阻碍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情形的;(二)乱倒、漏撒建筑垃圾,被城管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三)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垃圾运输证件的;(四)未经核准或超核准范围擅自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五)因拖欠员工工资、违规经营等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城管部门组织的约谈、会议、培训、学习的;(七)扰乱市场、恶意竞争、故意抬价、压价等行为的;(八)未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台账,并详细填写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数量、受纳地点的;(九)因违反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方面法律、法规被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十)阻扰、不配合信用评价工作的;(十一)未按时提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企业自评表及佐证材料的;(十二)企业所属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车身无清洗带泥上路,被监管部门查实的。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相应加分。(一)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二)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公益活动,被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予以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三)企业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台账,详细填写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数量、受纳地点的,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含空白),根据企业记录台账的详细程度进行适当加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四)企业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信用宣传工作的,每次加2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五)企业采取积极的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的,每次加1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六)企业每增加一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环保密闭车辆加2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所有加分均在相关的表彰、评定文件发放后的信用评价周期内有效,下个评价周期不再重复采用。第十二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本办法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作出决定后将评定结果在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企业、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企业名义申诉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应提供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答复申请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评定结果相应修改;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评定结果。核查期间,异议信息暂不作为信用评价计分依据。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其信用信息有效期内有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具体规定进行信用修复。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信息采集、认定、报送及结果的应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息采集、报送、认定及应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未履行《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告知承诺书》的承诺内容(承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情形,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城管〔2023〕134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5-13
  • 粤发改规〔202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6年4月21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要求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便捷惠民、依法依规”原则,进一步拓展数据范围、适用对象、覆盖领域及应用场景,在全省44个领域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一)适用对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广东省户籍居民(自然人)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44个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非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主体,可按规定开具部分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二)报告内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主要包含2021年以来,我省有关部门依法归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名单、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其中,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现阶段包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接口。报告内容将依法依规逐步拓展完善。(三)新增领域。在原有40个领域的基础上,新增城市管理、电信监管、烟草专卖、海洋综合执法等4个领域,实现覆盖共计44个领域。(四)应用场景。专项信用报告可在全省范围内用于但不局限于以下场景:1.金融类:公司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2.经营类:招投标、产权交易、第三方评估、资质审核等;3.行政类:优惠政策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行政审批、评比表彰、资格审查等。各有关单位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依法依规拓展专项信用报告在各类场景中的应用范围,切实为办事主体提供便利。鼓励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向相关业务关联方提供合规性、信用状况证明的,积极采用专项信用报告作为替代材料。二、进度安排(一)2026年5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完成相关监管信息的核查与归集工作,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实现与“信用广东”平台实时数据交换共享。(二)2026年6月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升级,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三、重点任务(一)强化数据归集与共享。各领域责任单位负责全面组织本系统的数据归集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依据《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将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及时、完整地报送至“信用广东”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新增领域涉及单位需组织对2021年以来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归集并逐一核实。省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二)优化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功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化升级“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模块,完善查询、下载、咨询、异议、授权等功能。实现与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支持信用主体统一登录认证。推动报告查询进驻广东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粤省事平台法人版、线下自助终端机等平台。支持信用主体按需选择报告涵盖领域及时间范围,定制报告内容,并可生成授权码供第三方核验。(三)完善信用报告样式及操作流程。专项信用报告展示内容,由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升级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展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公示状态、信用修复等情况。持续优化用户下载操作流程,提升使用体验与办理效率。(四)建立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信用广东”平台提供异议申诉渠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收到的异议申诉及时推送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五)加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不当利用。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漏报、瞒报信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六)建立区域互认机制。积极推动与兄弟省(区、市)开展信用报告信息共享和互认试点,探索跨省域应用场景,提升信用报告区域通用性。深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是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与使用率,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专项信用报告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pdf      2.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模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企业版、个人版).pdf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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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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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11日,海关总署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李劲松介绍,筑牢进出口化妆品国门安全防线,守护广大消费者健康权益,是海关践行“人民海关为人民”根本宗旨的生动实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全国海关将严格按照《办法》各项规定要求,聚焦化妆品安全风险防控,持续优化监管与服务效能,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持续强化协同监管,按照全链条监管的要求,加强与药监等部门协同联动,推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与国内监管体系无缝衔接,共享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等监管信息,健全风险信息通报联合处置机制。二是严把口岸检验关口。强化进出口环节风险评估,科学实施合格评定,规范进口申报、现场查验、实验室检验等关键流程,严格标签合规验核;对口岸环节检出的不合格产品依法依规实施退运、销毁,筑牢国门安全防线。三是推进风险防控体系化。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开展系统性、机制化的风险监测,一旦发现安全风险,将进行科学评估,根据科学评估结论,依法采取加强检验、发布预警、暂停进口等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并根据风险水平变化实施动态调整。四是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对高信用企业优化通关便利,实现守法企业无感便捷通关、失信企业从严精准管控,引导生产经营者严守安全管理规范、恪守诚信经营底线,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下一步,海关将始终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落实《办法》要求,坚守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妆安全,全力助推我国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5-18
  • 近日,张家川县水务局立足全县水利工作实际,扎实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宣传系列活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水利各项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切实营造守信践诺、依法治水的良好氛围。此次宣传活动聚焦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坚持线上线下同步发力,多渠道、全方位开展诚信宣传宣讲。线下通过悬挂宣传横幅、设置专题展板、搭建咨询服务台、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深入面向辖区用水企业、沿街商户及广大群众开展精准宣传。活动期间,共设置咨询台8个,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余份,服务覆盖群众200余人次,现场解答涉水信用相关咨询50余条。工作人员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中信用监管相关条款,结合水利工程履约、规范取用水等实际案例以案释法,同时细致普及信用修复相关流程,进一步提升群众及市场主体诚信用水、依法办事的意识。线上依托政务新媒体平台推送信用建设专题文章6篇,在政务服务大厅通过LED显示屏循环播放诚信建设宣传内容,持续扩大宣传覆盖面。与此同时,县水务局还紧密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节点,将诚信宣传融入日常水利业务办理、行业监管全过程,推动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下一步,张家川县水务局将持续健全诚信宣传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把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融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优化调度、水旱灾害防御、涉水执法监管等各项重点工作,不断完善水利行业信用监管体系,以诚信建设赋能全县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5-18
  • 近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总结2025年工作成效,对标对表“十五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系统谋划全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敬出席并讲话,各设区市汇报了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效及2026年工作打算,县级市中的侯马市和高平市作了典型经验交流发言,省项目推进中心对城市信用监测指标进行解读。会议指出,2025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基础设施持续夯实,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信用修复更加高效,城市信用水平显著提升。会议强调,要不断夯实信用建设数据底座,创新做好城市信用监测,规范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积极拓展信用场景应用,推进“信易贷”工作提质增效,扎实推进信用修复兜底办理工作。各市要锚定目标、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全力做好各项工作,不断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处、省项目推进中心,各设区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分管信用工作负责同志、信用科(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5-18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40起全国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创新典型案例,旨在总结推广各地在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网格化管理、协同监管、社会共治、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全链条监管实践经验,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钱袋子”,以高水平计量监管护航民生消费公平。智慧监管赋能,实现精准溯源高效管控。案例积极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破解监管瓶颈,推动监管模式从“人防”向“技防”“智防”转型。例如,河北省秦皇岛市针对旅游市场定制防作弊智慧秤,实现交易数据实时上传与异常自动预警,有效破解旅游旺季监管力量不足难题,显著提升监管质效。信用监管发力,实施分级分类精准施策。案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例如,上海市、浙江省台州市等地推行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按信用等级设定差异化检查频次;江苏省无锡市、湖北省鄂州市建立“红黄牌”“红黑榜”公示制度,对失信商户公开警示、联合惩戒。网格化管理兜底,全域覆盖消除监管盲区。案例将计量监管融入基层治理网格,细化责任分工,夯实监管基础,确保监管无死角。例如,四川省巴中市将社区网格员纳入计量协管队伍,把“监管末梢”转化为“前哨探头”,有效延伸监管触角;海南省万宁市聚焦流动摊贩这一监管难点,结合网格化管理划定监管片区,在节假日等消费高峰期重点覆盖旅游景区周边流动摊位,确保计量服务触达每一户经营主体。协同监管联动,跨域凝聚治理合力。案例打破部门与政企壁垒,构建协同共治格局,形成监管合力。例如,湖北省武汉市构建“市区联动、处室协同、全员参与”的治理格局,打破层级壁垒,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福建省厦门市推动出台全国首个水产市场计量管理团体标准,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与企业自治合力,有效破解市场计量管理难题。社会共治扩面,营造诚信计量浓厚氛围。案例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引导全民参与,推动监管从“部门单打独斗”向“社会协同共治”转变。例如,吉林省松原市、安徽省芜湖市等地创新“手机变砝码”模式,让消费者随身携带监督标尺;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探索“外卖骑手监督员”机制,构建“监管部门+新业态群体”协同共治的电子计价秤监管新模式,实现了社会力量与监管需求深度耦合,突破传统监管“人少事多、线索滞后”的瓶颈。机制创新提效,规范执法监管流程。案例优化监管流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执法效能。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推行“简易核验+快速处置”机制,立足早市经营特点,实现“现场核验、当场取证、快速整改、即时反馈”闭环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长效长治”为主线,贯通生产、销售、使用、检定、监管全链条,破译作弊参数并编制工作手册,将专业技术转化为基层可操作、能落地、查得准的实战工具,全面提升执法专业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深化民生计量治理创新,通过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精准化、智能化与规范化水平,全力营造公平放心、诚信规范的消费环境,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坚实的计量力量。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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