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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10-20
  • 京经信发〔2026〕47号各有关单位:本市自2023年起实施“信用代证”改革,推行基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多部门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按照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通知如下。一、覆盖范围专项信用报告可替代45个领域(见附件)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覆盖信息范围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信用主体可按需自主选择时间跨度与涉及领域,报告所载信息时间范围不超过5年。二、适用对象(一)经营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本市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含律师事务所等)。(二)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及事业单位。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在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三)特殊状态主体。对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但在2020年1月1日之后仍有存续记录的信用主体,可通过市、区两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获取特定时段的专项信用报告。三、应用场景(一)鼓励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招商引资、资格审查、评先评优等公共管理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主体提供的专项信用报告替代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材料;(二)鼓励金融机构及各类企业在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融资授信、产权交易、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金融商务活动中采信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三)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认证评估、尽职调查、公证服务等业务场景广泛应用专项信用报告。四、获取渠道(一)线上方式:通过“信用中国(北京)”官方网站和公众号、“京通”移动客户端(APP)、北京市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和小程序,实现报告“即申请即下载”。报告配套启用“核验码”“授权码”双码服务,可实现报告真伪秒级核验、授权查询“一码通行”。(二)线下方式:持申请材料(参见北京市政务服务网-部门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项信用报告出具事项办事指南),前往市、区两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报告。五、权益保障信用主体对报告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京通”移动客户端(APP),或市、区两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异议申诉,相关异议事项将按流程限时核查处置,不实、有误信息将及时更正。对于已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专项信用报告将统一标注“已修复”,客观真实反映信用主体当前信用状态。六、跨省互认京津冀晋跨区域“信用代证”实行互认机制,推行“注册地一键查询、四地通用”服务模式。信用主体经本地政务服务平台一次认证,即可获取四地互认版专项信用报告,四地行政机关在辖区内均可使用。健全“属地牵头、多地联动”的异议修复与协同处置机制,落实“注册地受理、发生地核查”闭环流程,以“一报告通四地”的深度应用,切实破解企业跨省开证明“多头找、来回跑”难题。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京经信发〔2023〕49号)、《关于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领域的通知》(京经信发〔2024〕43号)、《关于拓展应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京经信发〔2025〕39号)同时废止。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9月30日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10-15
  •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执法支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交政研发〔2026〕18号)、《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闽政办〔2026〕11号)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6年4月1日施行),健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引导失信经营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重塑信用。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各执法单位以普通程序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且处罚信息归集至信用中国平台对外公示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1),两份文书一并归入案件卷宗。1.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处罚种类仅为警告、通报批评,按规定不予归集公示的,不执行“两书同达”;2.对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适用本制度;3.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明确不得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罚事项除外。纸质送达的,两份文书一并交付当事人,在同一送达回证签收;电子送达的,同步推送两份电子文书,完整留存电子送达记录。二、压实执法主体工作责任坚持“谁作出处罚、谁负责告知”。各执法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市场主体已经完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完成整改的,应当依规及时出具整改、义务履行证明材料,不得增设信用修复前置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要优化服务指引,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帮助企业准确把握修复条件、办理路径,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对提交虚假材料、不实信用承诺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依法记入失信记录,按规章限制其信用修复权利 。三、强化业务培训与监督管理1.组织全员业务培训。吃透《信用修复管理办法》(36号令)新规,掌握失信分级、最短公示期限、修复条件、文书送达、卷宗归档等实操要求,落实到一线执法办案岗位。2.加强政策宣传。面向货运、客运、维修、驾培等交通运输经营主体开展宣传解读,印发专门宣传资料,提升市场主体对信用修复政策知晓度。3.将“两书同达”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对应当告知未告知、漏送文书、归档不规范的问题督促整改。四、施行时间本文件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0月1日失效,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前由制定机关评估是否继续施行,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引龙岩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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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2
  • 佛政数〔2026〕14号各区政务和数据局、发改局、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试点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探索运用信用创新机制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进一步降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和范围进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开展招标活动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且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信用良好投标人,可选择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在最后一次提交投标文件时,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网站的公开信用报告没有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以及行政处罚信息,且没有涉及招投标违诺失信的信用承诺记录(以最后一次上传投标文件当日的《信用信息报告》结果为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均符合上述要求,并由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同意,授权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出具“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二、具体操作(一)招标环节各行业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范本中增加“信用承诺制”相关条款或内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自主选择现金转账、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选择“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二)投标环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若选择“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的,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并签署“信用承诺书”(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即可),于上传投标文件当日下载《信用信息报告》(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都需提供),一同作为投标文件附件提交,无需实质性缴纳投标保证金;选择“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也可同时以现金转账、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三)开标环节招标人在开标阶段对使用现金转账或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进行核查;对于选择“信用承诺制”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阶段进行审查。(四)响应性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应对提供“信用承诺书”的投标人是否满足“信用承诺制”的适用条件进行审查,重点核查投标人提交的《信用信息报告》是否符合条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需核查联合体各方的《信用信息报告》)。对仅提供“信用承诺书”,且未以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若其不满足“信用承诺制”适用条件,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否决其投标。三、其他事项(一)选择“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该方式不免除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承担的违法、违规及违约责任,且投标人应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若投标人出现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应直接向招标人以现金形式补缴投标保证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区)中心不再代收;若未按要求补缴投标保证金,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2年内不适用“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方式参与投标。(二)选择“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若在投标过程中出现违约失信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该投标人的违约失信行为信息,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将其违约失信行为信息报送至“信用佛山”或“信用广东”网站,记入该投标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三)选择“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若同时以现金转账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云平台将按规定自动退还该笔投标保证金及利息;若同时以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按规定对其办理解保手续。对守信投标主体加强守信激励。(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后续出台有关招标投标信用承诺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附件:信用承诺书(模板)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水务局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2026年8月11日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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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10月12日,国家统计局局长康义签署国家统计局令第37号,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修订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答:现行《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施行以来,在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新部署。2025年以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评价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现行《管理办法》在公示期限、修复渠道、信用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这些新要求需要进一步衔接。同时,2024年修改的统计法对保密责任、责任追究等作了修改,《管理办法》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外,基层统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加以解决。问:此次修订遵循了怎样的原则?答:此次修订着重把握了惩戒与保护并重这一原则。一方面,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的统一规定,更好发挥信用惩戒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同时对信用修复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明确了惩戒措施,以维护信用修复制度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修复最新要求,增加“信用中国”网站办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渠道,优化信用修复办理的时限、程序,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相关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失信企业合法权益。通过上述制度安排,既保持对统计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又为失信企业提供明确的纠错路径和重塑信用的机会,实现惩戒与保护的有机统一。问: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答:此次修订从公示期、公示内容、公示渠道、保密要求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一是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由1年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计算;将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公示满1年。二是依据国办《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中关于涉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内容的要求,简化公示内容,不再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信息。三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及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了未开通门户网站的统计机构的信息公示渠道,规定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四是依据新修改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信息公示中的保密要求,规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问: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方面,此次修订有哪些新举措?答:完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举措:一是拓宽信用修复的申请渠道,企业既可以通过原有方式线下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也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线上提出申请。二是规范统计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有关要求,明确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的处理方式。三是细化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和程序,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具体规定了线上、线下办理信用修复的时限,以及同意修复、不同意修复两种情形的具体处理方式。四是强化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骗取信用修复的,对重新公示期间作了明确规定。问:如何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答:《管理办法》修订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部署新要求的重要制度建设,是统计法修改完成后推进统计领域下位法“立、改、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将重点从以下方面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宣传解读,一方面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微讯、统计报刊等多种宣传渠道,向全社会宣传解读;另一方面通过专题培训、业务交流等方式,抓好统计系统的深入学习,保障各级统计机构准确掌握各项规定,提升业务能力,规范高效开展相关工作。二是严格制度执行,组织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做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示期限调整、公示内容简化、公示渠道优化等新规定,严格落实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各项具体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三是强化监督指导,对各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和信用修复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四是加强部门协同,推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统计信用管理的合力,进一步提升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10-21
  •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印发《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与保险销售人员信用相关的四大类信息将被一一记录在案,包括基础信息、职业状况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为保险销售人员建立信用档案,本质上是把‘最大诚信’原则变成可量化、可异议、可修复、可携带的职业信用资产,而不是等到出事才进黑名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明确,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与保险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等并办理执业登记,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核心是以信用档案实现销售人员执业全链条约束。一是明确执业伦理底线,严禁欺骗误导、隐瞒信息等违规行为,将职业道德转化为可留存的信用记录;二是实现执业信息全维度留痕,把保单继续率、退保率、投诉率、失信惩戒、公共处罚纳入档案,跨机构流动记录可追溯;三是建立可量化分级信用评价,改变单纯以保费论优劣的导向;四是平衡约束与权益,采集信息需书面授权,设置异议更正、当事人声明、信用修复机制,信用档案至少要保存至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后5年;五是逐步实现保险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并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依靠信用机制倒逼销售行为合规。龙格表示,2023年保险监管部门印发《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对保险销售全过程进行规范性管理,《办法》进一步对销售人员的信用进行规范管理,二者叠加发力,将推动个险渠道由过去“拉人头”的粗放增员,转向“查档案、看信用”的择优招募模式,进一步规范渠道发展。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短期增员难度更大、系统成本会上升,但头部险企和守信代理人可能获得更多的“信任红利”。陈辉认为,短期看,《办法》会加大个险增员压力,进一步助推劣质代理人出清,行业销售人力下滑态势可能仍将持续。信用档案将抬高隐性准入门槛,“带病跳槽”现象得到遏制,有失信、高投诉记录的人员难以继续从业;同时,保险机构档案系统建设、异议处理会增加运营成本。长期看,高质量人员将更具职业优势,短期逐利的销售人员被逐步清退,加速个险告别“人海模式”,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但中小险企的管理制度与系统落地的合规压力也会较大。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10-19
  • 近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专项信用报告可替代45个领域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并在京津冀晋实行跨区域互认,为企业办事、跨省经营提供便利。据悉,专项信用报告替代的45个领域清单涵盖发展改革、科技、公安、民政、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法院执行等,涉及市、区相关部门及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司法机关。数据以行政处罚为主,部分领域还纳入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适用对象覆盖多类信用主体。除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外,还包括本市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10-16
  • 近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发布《关于实施品质电商“五优”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力培育品质电商。通知明确,加强品质电商主体培育。发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引领、辐射带动和质量科普作用,以品质为导向开展示范创建,强化信用管理和分类指导,培育一批诚信经营的品质标杆平台。通知还提出,推动平台规则向优转型。推动电商平台持续优化商品展示、推荐和营销活动机制,强化商品质量、服务口碑、信用信息等品质导向,促进品质商品和服务更好触达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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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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