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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气规〔2026〕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佛山市气象局2026年8月14日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设立依据] 为推进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行业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检测单位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所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检测单位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工作原则] 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实施全市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各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自履行职责所产生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行业信用评价。禅城区相关工作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第六条[社会参与] 鼓励检测单位向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范围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确定,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信息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资质等级及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信息;(三)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包括信用修复承诺、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所涉承诺、行业自律承诺、主动自愿承诺等;(四)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第八条[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的要求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录入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气象部门门户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依法公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原则上不公开非本市气象主管机构产生的行政管理类公共信用信息。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有有效期的,公开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开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  (二)行政管理信息公开期限与人民政府信用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要求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信用承诺类信息按不同类型区别处理:1、信用修复承诺的公开期限与所关联的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一致;2、行政许可事项所涉承诺的公开期限与关联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期限一致;3、行业自律承诺、主动自愿承诺的公开期限,由承诺内容明确约定有效期,或者公开至承诺被主动撤销之日止。(四)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公开期限与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一致。(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信息,停止公开并转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长期保存。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查询]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方式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申请获得检测单位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信息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查询服务。第十二条[从业信息档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建立从业信息档案,记录其公共信用信息,以及主要技术人员、检测活动、检测质量抽查等信息。从业信息档案应动态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以作为实施监管的参考。管理从业信息档案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建设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具备安全监控和备份功能。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第十三条[信用评价主体和对象] 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检测单位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在本市注册成立的检测单位,及其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二)外地检测单位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十四条[信用评价要求] 信用评价应当利用检测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23)等相关标准开展,可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协同开展。第十五条[信用等级分级]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良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个等级。第十六条[评价结果应用]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信用等级,对检测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一)AAA级实施激励措施,优先推荐参与行业评优评奖;实行减少或免予日常行政检查,检测报告线上查验仅作不定期抽查,检测质量年度抽查免予采取现场验证方式。(二)AA级实施激励措施,实行减少日常行政检查,减少检测报告线上查验比例,检测质量年度抽查适当减少项目抽选数量。(三)A级日常行政检查等监管活动均实行常规频次、比例和数量。(四)B级适当增加日常行政检查频次,适当增加检测报告线上查验比例,检测质量年度抽查适当增加项目抽选数量。(五)C级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包括: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专项治理行动中重点整治;适当增加日常行政检查频次,检测报告全量严格线上查验,检测质量年度抽查增加抽查项目数量并优先采取现场验证方式。视情况依法采取《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本部门有权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七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守信激励应当执行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制定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失信惩戒应当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统筹制定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第十八条[禁止的管理行为] 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未将气象领域纳入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的情况下,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检测单位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十九条[信用信息的修正] 发现公共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提供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修改后的信息。第二十条[信用修复的原则] 检测单位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检测单位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工作执行《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按照失信信息“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办理。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向检测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检测单位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第二十一条[信用修复的办理] 检测单位在符合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已纠正失信行为、已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等所有法定条件后,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是否受理申请、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反馈“信用中国”网站。作出不予受理、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出修复决定的,应当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时,同步终止相关失信信息在本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的公示,停止使用相关失信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停止应用相关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尽快更新。第二十二条[异议申诉处理机制] 检测单位对本单位失信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相关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经“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或检测单位直接提出的异议申诉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从收到申请的渠道反馈申请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监督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工作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细化制定工作措施、流程,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优化。第二十五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8-20
  • (2026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六十三号《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6年7月24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第三章 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弘扬诚信文化,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引导、社会共建、依法治理、权益保护、奖惩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社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管理相关工作。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驻本省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征信业监督管理,国家派驻本省其他机构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其归集共享枢纽作用,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推动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省、设区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与上一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信用信息处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的内容,树立诚信典型,营造良好诚信氛围。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媒体等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短视频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诚信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第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在信用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提升政府公信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变更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国统一的政务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约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并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强化自身信用管理,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诚信经营、守信践诺。鼓励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履行社会责任。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履约,恪守承诺,树立信用意识,关注自身信用状况,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推动自然人在社会交往、经济活动、公共服务等方面诚信自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信用建设在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治理制度中的作用,支持诚信乡镇(街道)、诚信村居(社区)、诚信园区等建设,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支持各级诚信促进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诚信促进工作,发挥对诚信宣传、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参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制约机制,严格公正司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调解组织等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依法公平公正执业。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台湾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台胞台企服务平台开通信用服务专区,并推动闽台信用报告互认、信用评价结果互通,拓展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应用场景,提升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的信用服务水平,方便其在本省就业、创业、融资。第三章 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审慎、关联、安全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虚构、篡改、隐匿、窃取、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使用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的单位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补充规定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编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编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报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编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明确每项信息的公开属性、使用范围,以及统一的信息收集技术标准,并细化分类管理规则。第十八条 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收集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信息。第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公开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进行脱敏处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或者擅自公开通过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统一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在使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时,应当确保内容相同、期限一致。第二十一条 推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机制,依法开展部门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第二十二条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主体通过自主申报、声明、承诺、协议等方式,向省、设区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信用主体自主申报信用信息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过度收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信用主体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用信息。第二十三条 市场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法提供或者与信用主体约定的其他方式公开。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全国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开展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推行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动态更新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明确信用主体的权利以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流程、限制措施和退出程序,并对虚假承诺、违背承诺等依法实施约束和惩戒。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三)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服务措施;(五)在行政检查、抽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合理减少检查、抽查频次;(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七条 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失信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认定。失信行为认定后,认定部门应当将其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失信级别。失信行为纳入失信信息记录的,应当予以提示,在向信用主体送达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信用主体认定的性质、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修复程序和条件。第二十八条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等;(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第二十九条 严重失信行为限于下列行为:(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三)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三十条 认定部门认定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相关决定以及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出具认定的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救济途径,以及修复程序和条件,依法送达信用主体,并将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惩戒。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应当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影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外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不得擅自扩大惩戒对象范围。第三十二条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补充规定的,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制定、更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还应当报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期限、实施主体、实施范围、实施手段等内容。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市场需求,培育、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应用,鼓励依法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创新业务模式,拓展应用场景,发展信用经济。第三十四条 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授权管理机制,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支持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禁止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申请优惠政策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公共信用报告。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第三十六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向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提供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等。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由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关联业务。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第三十八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信用协作,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异地互认,跨行业、领域互认,跨境互认。第三十九条 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对信用服务机构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一)进入被调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三)要求被调查的单位、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数据和技术支持或者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四)查询、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协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四十条 鼓励成立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保护等作用。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一条 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失信行为提示、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获取、异议申请、信用修复申请等服务功能。对应当经过授权或者批准方可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查询情况。第四十二条 信用主体有权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自身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了解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第四十三条 影响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更新该信用信息。第四十四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的其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一)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三)不符合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条件而被列入,或者完成信用修复后未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信用信息超期公开;(五)表彰奖励、志愿服务以及慈善捐赠等非法定必须公开的信息被公开;(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受理异议申请,并推送给认定部门办理修复。第四十五条 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应用等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六条 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信用修复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审核信用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实现全省线上一站式受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信用修复窗口,实现线下就近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对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结果,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第四十七条 失信信息应当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其他与“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内容、时限不一致的失信信息,不得作为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的依据。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实时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省、设区的市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的督促指导;对未实时更新信息,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提供共享信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的;(二)虚构、篡改、隐匿、窃取、违规删除信用信息的;(三)非法获取、提供、使用信用信息的;(四)未按照规定归集、共享、提供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五)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等职责的;(六)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七)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的;(八)其他在信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践行承诺的状态。(二)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身份和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三)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四)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对交易服务对象实施信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五)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信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五十二条 征信业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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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0
  •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及《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省发改委会同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6年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7月3日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7-31
  • 市交通执法总队、市道路发展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驾培机构:《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运输委2026年6月8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6年7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客观评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服务水平,加快我市驾培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驾培机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教练员规范教学、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市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经营备案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处于经营状态的驾培机构,评价期内经营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处于从业状态的教练员,评价期内从业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对驾培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和对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第三条 本市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督促本辖区驾培机构开展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第六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分别用AA、A、B、C和D表示。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分别用AA、A、B、C和D表示。第七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教学场地、教练员、教学车辆、安全管理等;(二)经营规范:备案管理、教练员管理、教练车管理、教练场地管理、安全教育、数据异常率、服务公示、合同管理、广告发布、承诺兑现、工作落实等;(三)服务质量:安全教学、服务设施、培训考核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员交通违法率、事故率、本校培训率、学员满意度、投诉情况等;(四)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等;(五)加分项目:表彰奖励、培训创新、规模化经营、教练团队稳定性等。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详见附件1。第八条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基本条件、岗前教育和再教育、遵纪守法等;(二)服务规范:教学大纲执行、廉洁文明、安全教学、数据异常率等;(三)教学能力:教学学时、学员满意度、投诉情况等;(四)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等;(五)加分项目:表彰奖励等。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详见附件2。第九条 评价信息从以下途径获取:(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或者公布的有关信息;(二)投诉监督渠道所获取的群众有效投诉、举报和信访信息;(三)天津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和天津市驾驶培训服务平台小程序所记录的有关信息;(四)新闻媒体曝光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五)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第十条 综合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满分为100分,包括基础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其中基础项指标项目分值90分,加分项指标分值10分。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评定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标准:(一)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A级: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分,且分数排名前15%(含)内;2.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项中2项得满分,不良记录项没有扣分。(二)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级: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0分,且分数排名前40%(含)内;2.未达到AA级条件;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项中1项得满分。(三)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B级: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分;2.未达到AA级和A级条件;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四)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C级: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分;2.未达到AA级、A级和B级条件;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五)评价期内,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为D级: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分;2.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项中其中一项得分为0的;3.上传的计时培训数据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4.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的;5.发生群体(学员或教练员)向区级及以上管理部门上访事件累计2次及以上或者累计10人次及以上,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6.考核期内出现超出备案事项范围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配合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的。第十二条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标准:(一)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A级: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10%(含)内;2.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项中2项得满分,不良记录项没有扣分。(二)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级: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40%(含)内;2.未达到AA级条件;3.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项中1项得满分。(三)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B级: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70%(含)内;2.未达到AA级和A级的评级条件;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四)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C级:1.未达到AA级、A级和B级的评级条件;2.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不良记录均有得分。(五)评价期内,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为D级:1.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项中其中一项得分为0的;2.私自拆装计时培训终端,或者组织参与伪造、篡改培训数据的;3.培训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4.累计5人次及以上向区级及以上管理部门上访事件,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5.考核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4月1日前公示辖区内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其中市内六区的初步结果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布辖区内最终结果,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汇总全市情况并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仅针对被申诉对象,不影响其它驾培机构或者教练员的评分和等级划分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驾培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变。第四章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六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天津市驾驶培训服务平台”小程序、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鼓励驾培机构注重服务质量、维护信誉,引导学员优先选择综合信用评价等级高的驾培机构。第十七条 驾培机构应当将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排行榜在其对外服务场所以及公司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重点任务和工作实际,定期对评价内容、评分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津道运规〔2023〕1号)中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同时废止。附件:1.天津市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评分参考标准          2.天津市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评分参考标准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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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会议部署要求,持续推进民营经济信用诚信建设攻坚走深走实,8月10日下午,河南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信用诚信建设攻坚工作座谈会在郑州召开。省工商联主席程国平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20余家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工商联、航空港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商会及民营企业代表参会。会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河南金融监管局围绕攻坚工作任务交流阶段性成效与下半年工作举措,安图生物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分享企业信用诚信建设实践经验。会议总结了民营经济信用诚信建设攻坚工作阶段性成效,明确了下半年攻坚工作发力方向。会议指出,今年以来,信用诚信攻坚工作始终坚持常态开展、长效推进,在各省直有关单位的合力推动下,各项工作呈现场景拓展、提质增效的积极发展态势。企业“守信光荣”的认同感持续增强。全媒体宣传矩阵持续建强,围绕助企纾困政策、民企守信典型、豫商实干案例推出系列专题报道,将信用合规纳入民营企业家常态化培训课程,守信经营理念日益成为民营企业普遍践行的发展共识。企业“凭信办事”的便利感更加充足。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格局持续完善,信用数据归集总量突破150亿条,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拓展至47个领域。企业“轻装上阵”的获得感愈发扎实。开展9省24市信用修复跨省联动,创新“异地帮办、企业免跑”服务模式;为64.32万户经营主体实施信用修复87.36万次。企业“守信受益”的幸福感愈加浓厚。政法部门协同发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守护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惠企资金兑现效率显著提升,截至6月末,民企贷款余额2.67万亿元,信用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16.69%,当年新发企业贷款中57.49%流向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程国平指出,下半年要聚焦提升诚信引导系统性行业性、增强跨部门数据共享融合、提高监管审慎性与修复时效性三个方面,开展信用诚信建设攻坚。在“干”字下功夫,按照既定的“七个一”工作目标,压实跨部门协同与诉求反馈机制;在“联”字下功夫,工商联系统要精准传递民企诉求、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注重挖掘宣传本地民营企业先进典型,在全省助力营造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珍视信用的浓厚氛围;在“律”字下功夫,商会要完善自律公约与信用档案,定期排查行业共性信用风险,帮助会员开展信用修复,以商会自律凝聚行业共识,涵养可持续、高质量的行业信用生态。会后,与会人员在安图生物进行了实地观摩交流。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8-14
  • 8月7日下午,南方电网海南海口供电局以“国之大者铭于心 万家灯火践于行”为主题,举办2026年社会责任日暨国企开放日活动,30名企业客户、居民、媒体代表走进企业,近距离品读海口电力2025年度民生履责答卷,全方位感受央企扎根椰城、服务自贸港、守护百姓万家灯火的责任担当。全年投产524个配网基建项目 顺利投运500千伏椰城输变电工程在《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社会责任报告海口供电局实践分册》中,系统梳理2025年作为“十四五”收官、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关键之年,海口供电局聚焦民生保障、便民服务、乡村振兴、公益惠民、绿色低碳、企业治理六大领域的实干成效与详实民生数据。规划建设部、市场营销部先后登台,以老旧小区改造、乡村电网升级、跨省联办、“信易电”零证办电等鲜活民生案例,全方位展示电网建设、电力服务惠及千家万户的扎实举措。2025年,海口供电局把民生用电保障摆在突出位置,筑牢城乡电力安全根基。全年投产524个配网基建项目,顺利投运500千伏椰城输变电工程,完成195项供电可靠性提升工程,高跳线路跳闸次数同比下降52.63%;成功抵御十余轮台风侵袭,建立小时级复电抢修机制,组建10支共350人应急抢修队伍、25台应急发电车24小时待命,极端天气下快速恢复居民、商户用电。针对老旧小区用电痛点,全年完成94个老旧小区电力抄表到户改造,升级老旧配电设备,惠及上万居民,改造后居民可直接通过“南网在线”APP查询、缴纳电费,电价公开透明,故障报修直达电网,无需物业中转,小区供电可靠率大幅提升。乡村民生用电同步提质,全年完成1963个农村配网项目,新建改造10千伏及以下线路1186公里,新增改造配电变压器59台,三门坡镇等荔枝特色产区新增200台公用变压器,保障农业灌溉、生鲜加工稳定用电;农村户均配变容量提升至4.33千伏安,渔村、民宿、养殖业用电难题全面化解。便民服务改革持续加码,群众办事便利度显著提升营商服务领域落地多项民生创新,首创粤琼“双区联电”跨省办电模式,为12家跨区域园区企业省去往返奔波成本,企业异地办电时长压缩60%;全省率先推出“信易电”零证办电服务,369户守信居民、企业仅凭信用承诺书即可免交权属、身份证明,办电时长平均缩短70%,该案例获评全国优秀信用实践。省内首家水电气共享营业厅落地运行,全年办结水电气网视联合报装业务201件,实现群众“进一扇门、办所有事”;依托“海易办”平台,超2万户居民线上免纸质材料办电,“刷脸办电”“一证办电”应用覆盖率达99.75%,第三方客户满意度连续9年位居全省第一。针对老年“候鸟”群体开通95598热线老人专席,跳过自助语音直连人工,精准适配老年群体办事需求。公益志愿服务深耕基层,温暖民生细微处。全年依托“电哥电嫂”服务队开展42场志愿服务、210人次参与,春运期间进驻新海港、秀英港、南港三大港口设立便民驿站,提供手机快充、新能源车辆应急补能、饮水休憩服务;中高考期间在各考点设立爱心助考服务站,全程保障考场供电、提供防暑物资;常态化走进社区、乡村开展免费居家用电隐患排查、无偿献血、书香送暖公益活动,深入老旧小区手把手指导老人操作线上办电平台。绿色民生服务同步普惠大众,全年新增分布式光伏625个,建成南方电网首个交流V2G车桩网协同体系,便利市民新能源汽车储能、反向送电,全年完成电能替代9亿千瓦时,线损率降至2.95%,让居民共享低碳发展红利。全年职工培训、人才培育同步发力,764名员工深耕一线,以专业能力守护民生用电,企业累计斩获各类荣誉70项,交出一份厚重扎实、饱含民生温度的社会责任答卷。专题分享结束后,来宾开启沉浸式电力科普之旅。在灯博物馆,大家追溯灯具发展历史,探寻海南第一盏电灯背后的电力故事,参与电力知识互动问答;走进该局历史馆,百余件老物件串联起海口电业发展脉络,“台风抢险连夜抢修居民线路”“老旧小区通宵改造配电房”“乡村田间架设灌溉专线”等一线民生履责故事,让公众真切体会电网人保供电、守民生的坚守与不易。现场参观过程中,居民代表围绕老旧小区供电改造、家用充电桩报装、农村光伏发电并网、老人线上缴费难等民生热点踊跃提问,工作人员逐一细致解答,搭建起政企民深度沟通的连心桥梁。海口供电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举办社会责任日国企开放日,是主动敞开企业大门、倾听社会各界民生诉求的重要举措。2026年作为“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该局将持续以党建为引领,持续推进老旧小区、乡村电网升级改造,优化线上线下便民办电渠道,深化志愿服务下沉社区乡村,夯实电网安全底盘,深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以可靠电力保障、暖心便民服务,为海南自贸港高标准封关运作、海口城乡居民美好生活、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电力动能,持续擦亮“万家灯火 南网情深”品牌底色。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8-11
  • 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消息,近日,《城市信用分互认互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国家标准研制启动暨推进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该项标准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共同牵头起草,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归口。会议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信用所周莉研究员主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中电科发展规划研究院、杭州市经济信息中心(杭州市信用中心),以及来自厦门、海南、嘉兴、衢州、湖州、保定、无锡等地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代表3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中电科发展规划研究院副院长吴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原副院长汤万金、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王伟等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指南》研制提出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副主任、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连维良指出,本次《指南》研制工作意义重大,各地实践为该项标准的研制奠定了坚实基础,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人信用国家标准,接下来要从存量换算、框架设计、指标统一、权重调整、数据认定等多个维度深入研究,最大化发挥标准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基于现有实践形成广泛共识,保障高标准、高质量推动《指南》的研制工作。下一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将扎实履行标委会秘书处各项工作职责,充分吸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对《指南》进行完善。坚持立足信用治理实际需求,不断提升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与可操作性,以标准赋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8-11
  • 据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消息,近日,浙江省经济信息信用价格协会赵期华带队赴沪开展专题调研走访。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全程统筹对接,组织实地走访调研与专题座谈。浙江代表团一行先后实地走访了海豚行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信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安信(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海代表性信用服务机构。现场观摩数字化信用平台、智能风控系统、全球企业数据库等核心产品。各企业详细介绍了自身市场化运营模式、技术落地路径与成熟合作案例,让代表团直观了解上海信用行业在技术创新、市场化服务落地方面的成熟实践。座谈交流环节,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会长施建军对浙江代表团到访表示热烈欢迎,秘书长魏文静全面介绍了协会的发展历程、会员架构与行业服务布局,着重围绕协会近几年在行业团体标准编制、数字化信用产品推广、跨区域资源对接等方面的工作举措,全方位展现协会引领行业规范化、市场化转型的扎实成效。会上,两地协会围绕行业共性痛点开展深度交流,重点探讨沪浙信用服务行业长效协同合作框架。双方就标准互通、优质产品资源共享、小型务实沙龙联合举办等协同举措交换意见;同时针对市场机构培育、传统征信业务转型升级等全行业共性问题充分交换思路,形成多项可落地合作构想。下一步,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将持续发挥行业桥梁纽带作用,常态化组织长三角各省市开展互访调研、经验分享、供需对接活动,联动各地信用服务机构深化协同共建,共同推动长三角信用服务行业高质量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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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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