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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海南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3月16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3月30日海南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医保基金信用管理,根据《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失信信息的认定和披露、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综合信用评价和信用承诺等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医保基金监管领域的定点机构和个人。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  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协同联动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第四条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负责管理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工作。负责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综合信用评价、信用承诺等工作。负责统筹建设、维护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全省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医保基金监管信用培训和宣教等工作。市县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工作,实施失信信息认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医保经办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开展定点协议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等工作。负责医保综合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行业协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和诚信创建活动。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六条  我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我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信息包括:(一)定点机构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二)从事医保相关活动人员的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三)违反医保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四)医保行政和协议管理信息;(五)医保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六)医保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七)医保领域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八)医保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九)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十)信用主体自愿提供或其它反映信用主体医保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七条  各级医保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谁负责”的要求,依法依职责归集相关信用信息。信用主体的定点协议管理相关信息由医保经办机构归集,行政管理、司法裁判及执行、联合惩戒、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信息由医保行政部门归集。第八条  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应当通过海南省医保信息平台综合信用管理子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第九条  省级医保部门负责指导建立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在海南省医保信息平台综合信用管理子系统上,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人员身份证号码或出入境证件号码等作为标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市县医保部门报送、信用主体自主填报等方式归集形成。第三章  失信认定第十条  医保基金监管领域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一条  医保行政部门认定失信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记录信息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一)实施除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以外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被依法按从轻处罚执行标准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信息。(二)其它违反医保基金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按从轻或一般处罚执行标准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信息。 (三)其他属于轻微失信的记录信息。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记录信息属于一般失信信息:(一)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或者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被按从轻或一般处罚执行标准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信息; (二)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被按从轻或一般处罚执行标准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信息;(三)实施除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以外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被按一般或从重处罚执行标准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信息。 (四)其它违反医保基金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被按从重处罚执行标准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信息。 (五)其他属于一般失信的记录信息。第十四条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信用主体的下列记录信息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相关主体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记录信息;(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或者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被按从重处罚执行标准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信息; (三)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被按从重处罚执行标准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信息; (四)其他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记录信息。信用主体实施除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以外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一年内被按从重处罚执行标准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五条  医保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认定为失信及失信等级作出决定。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符合严重失信信息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附件1)。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符合一般或轻微失信信息认定标准的,直接向信用主体出具《失信认定决定书》(附件2)并送达。医保行政部门以司法文书为依据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其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第十七条  作出失信认定的医保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公示有关规定,公示失信认定决定书,并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求共享此类信息。省级医保行政部门通过医保信息平台综合信用管理子系统,汇总全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失信认定决定书,并按要求向国家和海南信用信息平台共享此类信息。信用主体对行政处罚或失信认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失信认定决定书不停止披露,相关惩戒措施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或失信认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失信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公示文书,调整或解除相关惩戒措施,并及时推送有关部门。信用主体认为平台网站对其失信认定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可以向失信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失信认定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通过相关披露渠道及时更新信息。第十八条  自医保行政部门作出失信认定之日起计算,轻微失信信息不设最短公示期,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第五章  失信惩戒第十九条  对轻微失信信息相关主体,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在公示期内实施下列惩戒措施:(一)披露其失信认定决定书,供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供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三)对定点机构,月结算或月预拨付资金降低5个百分点;(四)对责任人员,按照医保支付资格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五)对参保人员,加强审核、复核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保障资格;加强异地就医备案审核;加强智能提醒;按照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加强结算单据审核;(六)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轻微失信信息相关主体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除公示其失信认定决定书外,其它相关惩戒措施不予实施。国家或我省对违法违规主体有具体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对一般失信信息相关主体,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在公示期内实施下列惩戒措施:(一)披露其失信认定决定书,供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供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三)对定点机构,月结算或月预拨付资金降低10个百分点;(四)对责任人员,按照医保支付资格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五)对参保人员,加强审核、复核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保障资格;加强异地就医备案审核;加强智能提醒;按照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加强结算单据审核;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停止医疗救助;(六)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在公示期内实施下列惩戒措施:(一)在医保部门管理和服务中,不适用优先审评审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二)披露其失信认定决定书,供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参考使用,供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三)对定点机构,解除医保协议,3年内不予受理定点申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机构管理活动;(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止医保支付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五)对参保人员,加强审核、复核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保障资格;加强异地就医备案审核;加强智能提醒;按照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加强结算单据审核;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停止医疗救助;(六)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六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医保部门按照规定终止公示行政处罚和失信认定决定文书,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前信用修复:(一)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除外);(三)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最长公示期届满且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信用主体无需申请即可自动信用修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被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  医保部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应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相关要求执行。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 ,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失信认定部门记入信用记录,按要求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 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用主体对失信修复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综合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第二十五条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年终考核工作,制定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的医保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运用医保综合信用管理子系统,组织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第二十六条  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评价结果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省级医保部门建立医保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联动应用机制,根据信用状况,在便利服务、监督检查和协议核查、协议续签、基金预付、拨付和结算、试点和优惠政策实施、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医保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机构和个人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相关机构和个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第二十九条  医保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医保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2021〕346号)同时废止。附件列表:海南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附件1.附件2).docx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4-02
  • 皖水建设〔2026〕38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引江济淮集团,省农垦集团,省巢湖管理局,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水利厅2026年3月24日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同联动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保障信用信息有效归集、统一共享、及时公示、高效应用,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管平台”)。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承担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归集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证书信息等;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司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其中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统称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运营信息包括工程业绩信息等;社会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和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等;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等。第六条 省建管平台是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的统一平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对接,共享发布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管理信息。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应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和省建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督检查、标后履约监管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自作出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和省建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与应用第八条 省建管平台公示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行为记录、记录产生和提供部门信息、记录状态信息及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等。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登录省建管平台,可查看与其有关的其他信息。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但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对省建管平台公示的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强化标后履约监管,重点核查人员到岗、工程质量、进度管控等履约情况。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修复、异议处理等,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及全省水利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工程业绩、行政奖励等重要信用信息的核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辖区内信用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省建管平台存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处理。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建管平台运行维护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3-31
  • 苏建规字〔2026〕1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行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经2026年3月5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3月19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四章 失信惩戒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成员。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依法记录、归集、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做好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结果应用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奖惩并重、审慎适度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第六条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国家、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内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第八条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所在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项目团队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第九条 增信信息是指能够提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用信息,包括受到表彰、奖励、诚实守信等信息。第十条 失信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的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信息,合同履行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科技研发信息以及自主申报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一)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通过相关管理系统获取。(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表彰奖励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等信息,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获取。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相关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交换互通,强化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三)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具体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归集和公示从业人员失信信息。从业人员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限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保护规定,原则上不予公示。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纳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以及严重程度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作为失信信息记录。第十六条 认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由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是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二)出具严重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三)伪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四)一年内因再次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五)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对从业人员开展失信行为认定,相关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等程序一并实施。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失信主体拟认定失信行为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出具书面认定决定书,载明认定事由、依据、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提示以及救济措施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但是无法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程序一并实施的,以及依据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失信行为认定的,可以单独作出认定决定,认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四章 失信惩戒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开展失信惩戒。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一)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所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提高备案抽查比例;(二)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成员提供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时提高抽检比例;(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除采取一般失信惩戒措施外,可以另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一)限制其作为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各专业负责人签署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二)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活动;(三)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四)限制其个人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五)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在涉及该从业人员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及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强审核管理,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名单信息,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五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修复方式包括终止公示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申请移出:(一)已经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列入名单期间未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惩戒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移出。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信用承诺书和缴纳罚款的收据、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材料等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修复。因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被认定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修复决定,记入信用记录,恢复公示,并从撤销修复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公示期。相关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三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强化权益保护,对异议信用信息应当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导致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撤销认定,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3-25
  • 粤发改信用函〔2026〕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6年3月2日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及2026年省政府工作要点关于深化信用广东建设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广东实际,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提质公共信用服务,增强守信获得感(一)便利守信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快捷查询使用。依托政务服务场所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服务、延时办理、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二)拓展惠企便民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数据底座,在省政府服务自助机平台进驻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支持企业群众线下自助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同步推进信用查询服务进驻“粤省事”“粤商通”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指尖可及。通过建立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机制,鼓励各地市依托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开发特色信用查询小程序,并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增设“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多层级覆盖的信用查询服务网络,持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升级“信用代证”模式。通过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异议申诉通道,系统提升信用报告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按照“应替尽替”原则,逐步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范围从企业主体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覆盖所有需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行政领域。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升级“专项信用报告服务专区”,优化数据可视化展示和智能分析功能,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高频场景实现“一纸替代、一网通办”。(四)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机制。各级失信信息认定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协同办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统一规则办理。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及“信用广东”平台实现修复结果每日更新和共享,相关部门及时获取更新修复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进信用修复服务进驻政府服务大厅,为信用主体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模式,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鼓励各地在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下,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协同办理效率。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二、深化信用赋能行动,激发市场活力(五)深化“信易贷”模式应用。进一步归集整合不动产、进出口、公积金、税务、水电气费缴纳等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建设融资信用主题数据库、融资信用可信数据空间。推动各地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结合产业特色,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发“百千万工程”县域产业贷、绿美广东生态贷等创新产品。建立“政策+金融”精准匹配机制,通过“粤商通”平台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数据互通,实现惠企政策与信用贷款的智能推送。创新推广多元化增信工具,发挥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等政策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依法稳妥探索信用衍生工具应用。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深化“政银保”合作,全面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六)推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选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广州、惠州、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试点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其他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推进。各行业监管部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组织修订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增加“新模式”条款或内容,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招标人使用“新模式”进行招标。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推进交易系统升级改造,为招投标主体使用“新模式”提供便利。鼓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投标文件时明确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使用“新模式”进行投标。(七)创新政策兑现与信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信用评价和信用状况核查等结果,在政策兑现的资格遴选、竞争性评选和招商引资优惠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主体优先支持。梳理发布“免申即享”服务清单,明确政策条件和适用规则,通过数据归集共享和模型算法等支撑,自动筛选符合条件的主体,经短信推送通知等方式触达后按程序兑现服务。同时建立咨询和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和解决政策兑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八)推动建设信用合规园区。构建“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园区管理方、企业、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鼓励有条件的地市依托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搭建园区信用服务与监管系统,全面归集园区管理方及入驻企业的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精准画像,辅助园区实施常态化信用监管,并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信用查询、修复咨询和风险自查等一站式服务。(九)探索建立跨境信用服务体系。围绕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合作,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跨境信用服务体系。推动在横琴、前海、南沙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跨境企业信用评级与报告互认试点,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探索合法合规的跨境信用信息共享,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信用查询、风险预警及融资等信用支持。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对守信主体提供通关、结汇、退税等便利措施,联合机构开展涉外信用培训,增强企业合规能力。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信用合作,强化粤港澳信用交流。支持珠海开展港澳居民信用评价与跨境金融合作试点。(十)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与服务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关键领域广泛应用,支持广州、深圳率先深化应用试点,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购第三方信用报告和信用管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大型企业与信用服务机构在数据建模、风险预警、商账管理等环节深度合作。加快构建体系完备、协同高效、辐射粤港澳大湾区的信用服务生态,形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信用服务品牌。三、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十一)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覆盖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健全信用评价动态更新机制,推动监管更加精准高效。推进信用分级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依据分级分类结果科学设置抽查比例、频次,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十二)加强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信用监管。推动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流程与责任分工,压实主体责任。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强化省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信用状况披露,提升信息透明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加强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促及时履约还款,并将相关信用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在绩效考核、融资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的应用,形成监管闭环。(十三)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行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严禁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机制,全面、依法、规范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信息纳入记录。强化政府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守信主体在资金安排、项目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限制,持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营商环境透明度。四、拓展信用惠民应用,优化民生服务品质(十四)打造诚信商圈街区。通过入户宣传、线上推广、公益短片、诚信倡议等多形式,提升商家对诚信经营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结合地方实际,鼓励商圈运营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归集整合商户经营数据、消费者评价及监管信息等,实施信用评分和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包括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政府专项资金、发放专属消费券引导客流等,形成“诚信受益、守信有奖”的鲜明导向。(十五)创新信用诊疗服务模式。推动“信用+医疗”深度融合,推行“先诊疗、后付费”便民服务,将个人信用转化为切实便利,有效减少患者排队等待时间,提升服务体验和效率。完善医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用修复、异议申诉和信用奖惩等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十六)推进消费领域信用建设。健全养老、家政、旅游等重点民生消费信用体系。推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广东养老机构服务标准,探索引进港澳社工服务规范。完善家政服务信用标准,全面推广“家政服务码”。在餐饮、住宿、零售等领域推进“诚信店”评价,增强消费信任与跨业态协作。建立健全车辆、家电等二手商品交易标准与信用体系,促进信息透明与交易可信。加强平台经济信用建设,推动电商、共享经济等平台建立健全商户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平台内失信行为治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十七)加强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开展个人信用分试点,强化守信激励,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为守信者提供支持和便利。五、夯实信用数据底座,强化惠民便企基础支撑(十八)完善信用平台及数据基础。迭代升级“信用广东”平台,优化信用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全面提升信用信息质量,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信用数据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适时修订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配套归集规范,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范围,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有效支撑助企惠民的信用应用,激励更多经营主体守信重信。(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树牢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明确信息共享安全责任边界。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及定期测评工作。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加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安全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公共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各地各部门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协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围绕信用助企惠民先行先试,在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应用等方面探索新路径、新方法。加强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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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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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今天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2026年2月我国企业信用指数为162.09,延续了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具体来看,全国企业信用水平小幅上升。2026年2月,企业信用指数较上月上升0.30点。与1月相比,全国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数量减少,监管活跃度显著提升,信用风险低企业与信用风险一般企业占比双双提高,多方因素共同推动企业信用状况改善,企业发展韧性持续显现。区域企业信用水平企稳回升。2026年2月,信用指数排名前五的省市分别为新疆、安徽、天津、浙江、北京。与1月相比,全国大部分区域信用指数环比小幅上扬,其中河南、辽宁两地排名显著提升,指数增幅位居全国前列,两地经营主体合规意识增强,市场预期趋稳,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升级。行业企业信用水平总体平稳。2026年2月,排名前五的行业分别为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教育、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制造业。其中,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指数增幅较为明显,已实现连续3个月正增长,信用韧性持续增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指数排名则分别较上月上升3位和2位,信用发展态势向好。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4-02
  • 3月31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灵芝分’信用就医”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冠县医疗保障局局长李景格介绍,冠县医保局紧紧围绕县委“14557”工作思路,将信用体系建设深度融入医保工作全链条、各环节,全力打造“冠·享医保”服务品牌,推动医保工作提质增效。在机关信用建设方面,冠县医保局以“诚信机关”建设为基础,着力筑牢“信用+医疗”工作内生支撑。通过“医保微课堂”平台,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社会信用法规和制度文件,全面提升全员诚信意识和业务素养;常态化开展医保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基层宣传诚信文化和医保政策,让诚信理念与便民服务深度融合,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通过全方位推进信用建设,医保领域各项工作取得系列积极成效。2025年成功争取上级资金1655万元、斩获省市级荣誉称号3项、国家医保局典型案例1个、省医保局典型案例1个,改革创新举措被省级以上媒体刊发1篇。在行业信用监管方面,冠县医保局聚焦定点医药机构规范运营,构建诚信有序的医保行业生态。加强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医师执业行为,已与全县131家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守信义务和失信责任,引导行业主动自律守信;2025年出台了《冠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聚焦协议履行、基金监管等关键环节,系统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奖惩措施,着力构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行业环境。在信用激励政策方面,冠县医保局积极探索、奋勇争先,协调冠县新华医院、冠县鑫鑫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连续3年为守信激励对象提供价值超百万元的健康体检卡、购药折扣券等。进一步提升了守信者的价值感、获得感,真正让信用“有形”“有价”更“有用”。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4-02
  • 3月31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灵芝分’信用就医”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冠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王莉介绍,冠县人民医院始终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积极融入全县“信用+医疗”工作,重点通过“内部筑基、政策让利、数据赋能”三大举措,让守信居民享便利、得实惠。强化内部管理,筑牢医护诚信根基。冠县人民医院将“信用”融入医院管理全流程,一方面建立医护人员信用评价体系,把信用积分与职称评定、评先树优、外出培训等直接挂钩,倒逼执业行为规范化;另一方面,始终倡导“诚信行医,生命至上”的职业理念,比如心内科团队在抢救过程中,多次面对急难险重的情形,团队成员都以绝不放弃的意志和专业救治践行对患者的承诺,极力挽救患者生命,充分彰显“诚信行医”的职业坚守,体现信用医疗的温度与力量。聚焦民生需求,推出精准激励政策。冠县人民医院在使用率较高的检查项目中,针对守信居民制定了众多激励政策,对居民常使用的无痛胃肠镜检查、腰椎+股骨颈骨密度测定等项目予以优惠,信用等级为AAA、AA级的居民分别享受8折、9折优惠,信用等级还关联优先办理手续、免费使用轮椅、平板车等便利服务,真正让“信用惠民”落到实处。数据无缝对接,实现信用等级“无感识别”。冠县人民医院目前已完成医院结算系统与县“灵芝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现在患者来院就诊,系统就能自动关联其信用等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全程无感识别,让信用服务更便捷高效。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4-02
  • 3月的厦门,春意盎然。近日,湖里区诚信促进会(以下简称“湖里区诚促会”)全体理事、监事走进副会长单位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开启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诚信之旅”——这家深耕湖里的女装领军企业,将“诚信”融入企业基因的实践,给每一位参观者留下深刻印象。在随后召开的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湖里区诚促会用一份扎实的“成绩单”,盘点了过去一年湖里区诚信建设的硕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2025年,湖里区诚促会秉承宗旨、恪守原则,内强素质、外助发展,协同湖里区发改局等部门深化诚信建设,为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基石。今年,湖里区诚促会将围绕“诚信湖里”目标,依托“五进六有”,坚持“诚信办会、兴企、育人、立标”,以宣教为主线、应用为抓手、协作为支撑,构建共建格局,持续提升区域诚信水平。紧扣实际需求推动诚信教育走深走实2025年6月,一场AI与大模型生态专题活动上,湖里区多家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围坐在亚马逊云科技专家身旁,一边动手体验,一边探讨人工智能如何赋能传统产业。这是湖里区诚促会为企业搭建的前沿学习平台,也是过去一年“诚信兴企”服务的缩影。在湖里区发改局、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湖里区诚促会与湖里区企服办密切联动,打出一套精准服务的“组合拳”:从“专精特新”政策解读会到厦门市人才政策专场宣讲,从惠企政策分享到走进企业服务中心实地研学——每一项活动都紧扣企业实际需求,让政策红利真正“落袋为安”。此外,作为品牌特色活动,湖里区诚促会每年举办“诚信湖里行”企业家沙龙,搭建平台让企业家面对面交流在诚信经营和发展方面的经验和心得。2025年8月,在“科研成果转化与企业创新”主题沙龙上,湖里区诚促会联合湖里区委人才办、湖里区发改局,邀请产业专家分享转化路径与合作机制,为企业精准对接科研资源提供了务实指引。服务企业的同时,湖里区诚促会也积极推动诚信文化融入日常。以“诚信六进”为抓手,诚信之风润泽机关、社区、商圈、校园。在省诚促会“政务诚信 你我同行”主题征文活动中,湖里区5篇文章获奖,成为全市获奖最多的区级诚促会。在湖里区委党校,湖里区诚促会为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开展政务诚信培训,诚信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浸润年轻干部的心田。深化诚信宣传教育拓展信用应用场景站在新的起点,湖里区诚促会已绘就2026年发展蓝图,将继续联合多部门深化诚信宣教“五进”工作,配合湖里区发改局推广“白鹭分”“信易贷”等信用产品,高标准规划建设诚信主题公园,举办诚信书画摄影展,升级“诚信湖里行”沙龙品牌,组织开展诚信工作标兵评选,力争会员企业数量实现突破性增长。新的一年,湖里区诚促会将以深化诚信宣传教育为主线,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健全内外部协作机制,推动诚信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持续提升区域诚信水平与社会信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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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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