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12日,国家统计局局长康义签署国家统计局令第37号,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修订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答:现行《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施行以来,在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新部署。2025年以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评价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现行《管理办法》在公示期限、修复渠道、信用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这些新要求需要进一步衔接。同时,2024年修改的统计法对保密责任、责任追究等作了修改,《管理办法》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外,基层统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加以解决。问:此次修订遵循了怎样的原则?答:此次修订着重把握了惩戒与保护并重这一原则。一方面,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的统一规定,更好发挥信用惩戒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同时对信用修复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明确了惩戒措施,以维护信用修复制度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修复最新要求,增加“信用中国”网站办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渠道,优化信用修复办理的时限、程序,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相关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失信企业合法权益。通过上述制度安排,既保持对统计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又为失信企业提供明确的纠错路径和重塑信用的机会,实现惩戒与保护的有机统一。问: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答:此次修订从公示期、公示内容、公示渠道、保密要求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一是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由1年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计算;将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公示满1年。二是依据国办《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中关于涉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内容的要求,简化公示内容,不再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信息。三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及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了未开通门户网站的统计机构的信息公示渠道,规定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四是依据新修改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信息公示中的保密要求,规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问: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方面,此次修订有哪些新举措?答:完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举措:一是拓宽信用修复的申请渠道,企业既可以通过原有方式线下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也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线上提出申请。二是规范统计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有关要求,明确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的处理方式。三是细化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和程序,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具体规定了线上、线下办理信用修复的时限,以及同意修复、不同意修复两种情形的具体处理方式。四是强化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骗取信用修复的,对重新公示期间作了明确规定。问:如何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答:《管理办法》修订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部署新要求的重要制度建设,是统计法修改完成后推进统计领域下位法“立、改、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将重点从以下方面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宣传解读,一方面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微讯、统计报刊等多种宣传渠道,向全社会宣传解读;另一方面通过专题培训、业务交流等方式,抓好统计系统的深入学习,保障各级统计机构准确掌握各项规定,提升业务能力,规范高效开展相关工作。二是严格制度执行,组织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做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示期限调整、公示内容简化、公示渠道优化等新规定,严格落实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各项具体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三是强化监督指导,对各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和信用修复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四是加强部门协同,推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统计信用管理的合力,进一步提升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专栏
    2026-10-21
  •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印发《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与保险销售人员信用相关的四大类信息将被一一记录在案,包括基础信息、职业状况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为保险销售人员建立信用档案,本质上是把‘最大诚信’原则变成可量化、可异议、可修复、可携带的职业信用资产,而不是等到出事才进黑名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明确,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与保险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等并办理执业登记,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核心是以信用档案实现销售人员执业全链条约束。一是明确执业伦理底线,严禁欺骗误导、隐瞒信息等违规行为,将职业道德转化为可留存的信用记录;二是实现执业信息全维度留痕,把保单继续率、退保率、投诉率、失信惩戒、公共处罚纳入档案,跨机构流动记录可追溯;三是建立可量化分级信用评价,改变单纯以保费论优劣的导向;四是平衡约束与权益,采集信息需书面授权,设置异议更正、当事人声明、信用修复机制,信用档案至少要保存至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后5年;五是逐步实现保险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并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依靠信用机制倒逼销售行为合规。龙格表示,2023年保险监管部门印发《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对保险销售全过程进行规范性管理,《办法》进一步对销售人员的信用进行规范管理,二者叠加发力,将推动个险渠道由过去“拉人头”的粗放增员,转向“查档案、看信用”的择优招募模式,进一步规范渠道发展。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短期增员难度更大、系统成本会上升,但头部险企和守信代理人可能获得更多的“信任红利”。陈辉认为,短期看,《办法》会加大个险增员压力,进一步助推劣质代理人出清,行业销售人力下滑态势可能仍将持续。信用档案将抬高隐性准入门槛,“带病跳槽”现象得到遏制,有失信、高投诉记录的人员难以继续从业;同时,保险机构档案系统建设、异议处理会增加运营成本。长期看,高质量人员将更具职业优势,短期逐利的销售人员被逐步清退,加速个险告别“人海模式”,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但中小险企的管理制度与系统落地的合规压力也会较大。

    专栏
    2026-10-19
  • 近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专项信用报告可替代45个领域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并在京津冀晋实行跨区域互认,为企业办事、跨省经营提供便利。据悉,专项信用报告替代的45个领域清单涵盖发展改革、科技、公安、民政、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法院执行等,涉及市、区相关部门及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司法机关。数据以行政处罚为主,部分领域还纳入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适用对象覆盖多类信用主体。除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外,还包括本市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

    专栏
    2026-10-16
  • 近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发布《关于实施品质电商“五优”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力培育品质电商。通知明确,加强品质电商主体培育。发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引领、辐射带动和质量科普作用,以品质为导向开展示范创建,强化信用管理和分类指导,培育一批诚信经营的品质标杆平台。通知还提出,推动平台规则向优转型。推动电商平台持续优化商品展示、推荐和营销活动机制,强化商品质量、服务口碑、信用信息等品质导向,促进品质商品和服务更好触达消费者。

    专栏
    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