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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
    2026-10-20
  • 京经信发〔2026〕47号各有关单位:本市自2023年起实施“信用代证”改革,推行基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多部门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按照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通知如下。一、覆盖范围专项信用报告可替代45个领域(见附件)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覆盖信息范围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信用主体可按需自主选择时间跨度与涉及领域,报告所载信息时间范围不超过5年。二、适用对象(一)经营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本市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含律师事务所等)。(二)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及事业单位。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在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三)特殊状态主体。对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但在2020年1月1日之后仍有存续记录的信用主体,可通过市、区两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获取特定时段的专项信用报告。三、应用场景(一)鼓励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招商引资、资格审查、评先评优等公共管理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主体提供的专项信用报告替代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材料;(二)鼓励金融机构及各类企业在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融资授信、产权交易、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金融商务活动中采信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三)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认证评估、尽职调查、公证服务等业务场景广泛应用专项信用报告。四、获取渠道(一)线上方式:通过“信用中国(北京)”官方网站和公众号、“京通”移动客户端(APP)、北京市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和小程序,实现报告“即申请即下载”。报告配套启用“核验码”“授权码”双码服务,可实现报告真伪秒级核验、授权查询“一码通行”。(二)线下方式:持申请材料(参见北京市政务服务网-部门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项信用报告出具事项办事指南),前往市、区两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报告。五、权益保障信用主体对报告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京通”移动客户端(APP),或市、区两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异议申诉,相关异议事项将按流程限时核查处置,不实、有误信息将及时更正。对于已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专项信用报告将统一标注“已修复”,客观真实反映信用主体当前信用状态。六、跨省互认京津冀晋跨区域“信用代证”实行互认机制,推行“注册地一键查询、四地通用”服务模式。信用主体经本地政务服务平台一次认证,即可获取四地互认版专项信用报告,四地行政机关在辖区内均可使用。健全“属地牵头、多地联动”的异议修复与协同处置机制,落实“注册地受理、发生地核查”闭环流程,以“一报告通四地”的深度应用,切实破解企业跨省开证明“多头找、来回跑”难题。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京经信发〔2023〕49号)、《关于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领域的通知》(京经信发〔2024〕43号)、《关于拓展应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京经信发〔2025〕39号)同时废止。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9月30日

    专栏
    2026-10-15
  • 银自然资规发〔2026〕1 号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现将《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026年9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处理及应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服务机构是指自愿申请入驻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且具备从事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活动所要求资质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第三条 开展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处理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处理及应用等工作。市审批、住建、林草和园林、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信用信息的征集。第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处理等工作依托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按要求推进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第六条 鼓励测绘服务机构主动做出事前信用承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所属系统、成立日期、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人员规模、仪器设备、资质等级、专业范围等),质量管理、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第七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征集渠道:(一)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测绘服务机构通过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进行主动申报。(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审批、住建、林草和园林、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征集,上级部门或官方媒体发布、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提供、行业协会提供和社会公众举报等。第八条 鼓励相关部门、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发现测绘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二)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三)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五)测绘成果测算有误,造成重大损失;(六)测绘资质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主体分包或者全部转包;(七)伪造、变造测绘成果;(八)其他违反测绘法的行为。第九条 测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以下列文件之一为依据进行认定:(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征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将信用信息量化得分,评定信用等级。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每年评价1次,信用信息产生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登记的基准分值为80分。等级分为A、B、C、D、E共五级;A级分值大于等于90分,B级分值大于等于80分且小于90分,C级分值大于等于70分且小于80分,D级分值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70分,E级分值小于60分。第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有良好信息的予以加分,累计加分上限20分;有不良信息的予以扣分,其中存在严重失信的直接评定为E级。第十四条 信用综合评价主体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自信用信息发布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交信用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3个工作日进行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应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二)经核实异议无需更正的,应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第十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经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通过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平台或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查询。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七条 对年度末信用评定等级为A级的测绘服务机构,给予下列激励措施:(一)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二)在同等条件下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及表彰活动;(三)鼓励诚信经营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八条 对年度末信用评定等级为E级的测绘服务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一)督促其整改;(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三)依法向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该单位信用情况,提请对其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约措施。第十九条 测绘服务机构的不良信息,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按要求报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有关信用管理平台。第二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情形后,可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国家、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撤销不良信息的公示,按要求同步向上级、跨部门信用管理平台报送修复结果。第二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程序遵循《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6号令)规定。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多测合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2日。施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调整或出台最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 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自然资发〔2024〕438号)同时废止。附件:1.测绘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2.信用信息告知书3.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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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09
  •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执法支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交政研发〔2026〕18号)、《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闽政办〔2026〕11号)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6年4月1日施行),健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引导失信经营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重塑信用。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各执法单位以普通程序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且处罚信息归集至信用中国平台对外公示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1),两份文书一并归入案件卷宗。1.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处罚种类仅为警告、通报批评,按规定不予归集公示的,不执行“两书同达”;2.对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适用本制度;3.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明确不得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罚事项除外。纸质送达的,两份文书一并交付当事人,在同一送达回证签收;电子送达的,同步推送两份电子文书,完整留存电子送达记录。二、压实执法主体工作责任坚持“谁作出处罚、谁负责告知”。各执法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市场主体已经完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完成整改的,应当依规及时出具整改、义务履行证明材料,不得增设信用修复前置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要优化服务指引,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帮助企业准确把握修复条件、办理路径,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对提交虚假材料、不实信用承诺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依法记入失信记录,按规章限制其信用修复权利 。三、强化业务培训与监督管理1.组织全员业务培训。吃透《信用修复管理办法》(36号令)新规,掌握失信分级、最短公示期限、修复条件、文书送达、卷宗归档等实操要求,落实到一线执法办案岗位。2.加强政策宣传。面向货运、客运、维修、驾培等交通运输经营主体开展宣传解读,印发专门宣传资料,提升市场主体对信用修复政策知晓度。3.将“两书同达”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对应当告知未告知、漏送文书、归档不规范的问题督促整改。四、施行时间本文件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0月1日失效,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前由制定机关评估是否继续施行,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引龙岩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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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