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办证案,依法驳回原告诉请。2023年2月,失业在家的李某在朋友的建议下打算从事“开挂车”工作维持生计,但自己对这项工作所需的证件手续等并不了解,图方便的李某决定花钱“找人帮忙”。他委托徐某某购买挂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牌照等挂车手续,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3年8个月,李某通过微信向徐某某转账38000元。徐某某将款项转给案外人周某某,由周某某在某汽车公司办理挂车手续。2023年2月,李某收到挂车手续后,将证件载明的车架号镌刻在另行购买的挂车上使用。2023年12月,挂车车牌所有人某汽车公司收回挂车手续,要求李某不再使用该挂车牌照。李某认为自己仅使用挂车手续10个月,故将徐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服务费损失2936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挂车手续,并将手续中的车架号镌刻在其购买的挂车上使用,其非法买卖、使用货车运输资质证件的违法行为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与公共利益。李某应当知道其不具备办理、持有相关手续的条件,仍实施给付行为,主观上具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其为不法原因给付。因此李某基于不法原因进行的给付,法律不予保护,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李某花钱找人办理挂车相关手续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增加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实际制裁了不法给付者,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对于引导良好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花钱办事,事儿没办成就退钱?大家可能会认为办事不成退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钱财法院不予保护,倘若法院支持请求权返还,则会扰乱社会秩序,助长社会不正之风。希望大家都能自觉遵守法律,不“走捷径”,不“钻空子”,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专栏
    2024-09-24
  •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对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伪造证据虚构高额损失的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2023年9月,牟某与李某二人的车辆相撞,牟某车辆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由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牟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牟某未经保险公司定损,而是通过保险公估机构评估案涉车辆损失为20万元。后牟某自行购买汽车配件并将车辆送至相熟的维修厂修理,产生维修费数千元。但牟某要求维修厂为其伪造收取维修费20万元的虚假证据,并将多收取的维修费返还牟某。随后,牟某诉至双流区法院,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0万元。法院经审理发现,牟某已将案涉车辆转卖给第三人,保险公司无法通过再次鉴定确认车辆实际损失。案涉车辆维修厂负责人承认了伪造车辆维修费转账凭证及维修费发票的事实。最终,牟某对其伪造证据行为供认不讳。法院随后对牟某进行了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牟某撤回起诉并向法院递交了致歉信。鉴于牟某故意伪造证据、主张高额不实损失的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影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目前,牟某已主动缴纳罚款。

    专栏
    2024-09-18
  • 有的人抱着侥幸心理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蒙混过关,但最终还是得为自己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付出代价。近日,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依法对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案件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今年3月,智造新城法院一审审理了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黄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某建设公司对被告黄某提出自己与该公司有挂靠关系的抗辩予以否认,认为黄某系其公司员工,与其并非挂靠关系。因黄某在法庭要求本人到庭的情况下,依然未到庭,且在相应的领款凭证上备注借款,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等。随后,智造新城法院一审审理了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某建设公司在该案中向法院提出抗辩意见,认为其并未向该贸易公司借款,并提出其与黄某系挂靠关系,项目由黄某承包,并将黄某前案的上诉状及提交二审的证据,作为该建设公司的证据提交。经询问,该建设公司承认在之前的案件中陈述不实。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在第一案中作虚假陈诉的违法行为,对前后两案的审理均形成重大干扰,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应予以制裁,遂在上述两起案件生效后,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决定书送达后,该建设公司已主动全额缴纳罚款。

    专栏
    2024-09-10
  • 近些年,开网约车成为越来越多社会灵活就业者的选择。因营运车辆与家庭自用车辆的商业险保费差距较大,为降低成本,不少网约车车主将车辆以家用车性质进行投保。发生事故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因此产生纠纷。漫画:蔺颖近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不承担案涉赔偿责任,判决由车主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车辆维修费4.5万元。临海小伙子小李没有固定工作,听说开网约车既赚钱又自由,便在去年年初购买了一辆10多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小李购买保险时,发现以家庭自用车投保,保险费仅需 5000多元,但如果以营运车辆投保,保险费就涨到1万元以上。买车后,小李手头本就不宽裕,要花万余元买保险实在是有些心疼。小李向身边开网约车的朋友打听,还真问到了省钱“诀窍”。于是,小李也有样学样,向甲保险公司谎称车辆用于上下班代步,于2023年5月19日以家庭自用车辆的性质投保了商业保险。之后,小李在多家平台上注册,开始跑网约车。为了尽快回本盈利,小李有时半夜也在接单。因接单次数多频率高,小李成为打车平台的金牌车主,收入也与日俱增。2023年9月25日,小李接到目的地为临海火车站的订单,因为火车发车时间快到了,乘客万分着急,不停地催促小李开快点。小李便借用对向车道进行长距离超车,不料与对向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小王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王在4S店进行维修,共花费4.7万元,并向自己投保的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理赔款2000元。乙保险公司向小王支付保险理赔款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支付乙保险公司垫付的车辆维修费4.5万元,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甲保险公司辩称已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了保险责任,认为小李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时是按家庭自用车进行投保,但事实上小李成了专职的网约车司机,该新能源汽车已经改变了使用性质,从家庭自用车变成了营运车辆,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甲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予赔偿。临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以家庭自用车的名义为车辆投保,甲保险公司亦按照家庭自用车的标准收取保险费。实际用车过程中,小李以盈利为目的驾驶该车辆持续从事营运活动,已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案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小李作为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小李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要求甲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事故损失,有违诚信及公平原则。且甲保险公司在保单等文件上已载明相关免责条款,并加黑、加粗,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小李为自己当初的决定而懊悔不已,表示完全接受法院判决,算是给自己买个教训,并表示将提醒身边的网约车司机要如实投保。

    专栏
    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