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数据显示,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新设经营主体509.8万户。其中,新设企业207.4万户,新设个体工商户301.4万户。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宋向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营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其新设数量直接体现着经济发展活力。随着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建设、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当前我国各类经营主体呈现出较高活跃度。服务业表现尤为亮眼具体来看,第一季度,第一产业新设经营主体22.9万户、第二产业新设39.6万户、第三产业新设447.3万户。截至3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四新”经济企业(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型经济形态企业)2684.8万户,同比增长6.8%,占企业总量的40.9%。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青马向记者表示,这表明一系列扩大内需、提振信心的政策举措正不断释放红利,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其中,服务业表现尤为亮眼,取得了“新设447.3万户”的好成绩,为稳就业促增收提供了有力支撑。伴随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服务业将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更值得关注的是,第一季度,高技术服务业新设经营主体53.5万户,其中“检验检测服务”新设经营主体8064户,同比增长30.8%,为产业提质升级进一步夯实质量底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新设经营主体22.6万户,同比增长7.56%,为新质生产力培育进一步畅通转化通道。制造业新设经营主体的分布则彰显出我国实体经济根基持续夯实、韧性不断增强。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第一季度,高技术制造业加快增长,其中“集成电路制造”新设经营主体同比增长31.0%,“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同比增长15.7%。“装备制造业”加速迭代,新设经营主体7.0万户,其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同比增长10.6%。外资企业是我国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季度,全国新设外资企业1.6万户,同比增长10.0%。投资行业集中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新设增速分别达到16.9%、15.0%,充分彰显了中国市场的强大吸引力。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顾问朱华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投资中国就是投资长期确定性。今年以来,外资企业持续增资扩产、深化相关领域和产业布局,不仅有利于拓市场、增收益,也有利于我国促进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我国正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今后外资企业的数量将更上一层楼。强化服务保障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中央和地方层面持续推出务实举措。例如,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提出,统筹线上和线下政务服务渠道,因地制宜推进新一批重点事项落实落细,持续优化已推出重点事项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3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2026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化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等措施。一系列政策举措相辅相成,为各类经营主体成长壮大营造了良好外部环境。不过,当前我国经营主体仍面临“内卷式”竞争等问题。对此,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经营主体发展需求,持续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着力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贡献力量。“要提振发展信心,就要强化服务保障,切实了解广大经营主体的真需求、解决真问题。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宋向清说。

    专栏
    2026-05-18
  • 国家医保局13日发布《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2026年—2030年)》,明确“十五五”期间,力争完成全国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当前,欺诈骗保方式呈现隐蔽化、专业化、复杂化特征,叠加医保覆盖面扩大、支付方式改革深化等因素,基金风险防控难度进一步加大。此次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五年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为基金监管工作提供指引。行动计划明确推动监督检查全面覆盖,覆盖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各主体、各类型、各性质、各规模、各场景、各险种。其中,国家飞检每年覆盖全国所有省份,五年覆盖全国地级市;省级飞检每年覆盖全省所有地级市,五年覆盖所有县;市县医保部门结合实际,五年实现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计划还首次提出探索长护险专项飞行检查。技术赋能是此次行动计划的亮点。计划提出,加强大数据监管模型研发应用,聚焦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特殊群体、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病种及险种等关键领域,研发多维监管模型矩阵,提升精准识别与监测预警能力。并推进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三道防线”建设。未来五年将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长效监管格局,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研究出台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制度,逐步构建覆盖各险种、各主体、各环节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同时,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信用管理机制,构建涵盖定点医药机构、机构从业人员、参保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国家医保局表示,此次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五年监管框架,通过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全面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坚决守牢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助力医保、医疗、医药高质量发展。

    专栏
    2026-05-15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日前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实施意见》,以推动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高效办理。实施意见要求,推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事项联合验收,实现流程优化、并联办理、提质增效,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要求,2026年10月底前,实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一窗受理”“联合勘验”“一网通办”。2027年6月底前,推动实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数据跨部门、跨层级高效共享与实时回流,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智慧监管、无感监管。

    专栏
    2026-05-14
  •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筑牢耕地保护的司法屏障。《规定》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的制止权以及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一,《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分两款分别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第二,《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第三,针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应当视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是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三是明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等,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第一,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和数量标准。第二,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竞合适用规则。第三,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罚的情形。第四,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耕地领域有关职务犯罪的处理,特别是明确了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的处理规则。第五,规定了单位犯罪、反向行刑衔接以及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等问题。四是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以及起诉期限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一,关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问题,《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关于行政机关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中一并作出罚款等决定时,如何计算起诉期限问题,《规定》进行了区分处理,即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就责令限期拆除行为适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的,结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角度出发,起诉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例外情形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已经依法告知就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起诉期限的,鉴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此时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起诉期限。五是完善案件审理和裁判方式,明确执行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的用地权益。第一,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但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若干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二,针对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的同时,可以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规定》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有关部门对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作出调整,被告以相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调整后的规划为由,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第四,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案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结合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就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被告是否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职责,或者依法作出补办、完善手续、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等处理决定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第五,针对涉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执行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执行涉及耕地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时,应当将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作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标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是否已经达到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进行评估。六是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因工作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审查申请材料不严格、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并因此遭受损失,对此,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批准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七是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针对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提起公益诉讼,强化对耕地的全链条保护。

    专栏
    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