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进我市在招标投标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工作的深化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松原市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的制度》。现印发你处,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松原市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的制度
松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附件:
松原市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
应用信用报告的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进我市在招标投标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工作的深化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在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中国(吉林松原)”网站出具的信用报告,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报告的,采购人不得受理供应商企业的申请或者予以废标。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对信用等级认定按照联合体企业中最低信用等级认定。
二、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应用范围
在松原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标投标企业。
四、信用报告应用时限
投标人在项目开标前60日内提供的本单位信用报告均为有效,若出现项目流标、废标等情形,凡在时限内的信用报告均可再次使用。投标人提供的信用报告凡在有效期内可用于多个项目投标。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投标单位提供的信用报告必须由“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吉林松原)”网站出具。
(二)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本制度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对招标投标公告和文件进行调整。
(三)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全市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实施。市信用办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对在招投标领域未使用企业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若遇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将以新文件精神为准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