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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通过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把高质量发展同人民高品质生活紧密联系起来,是对我国发展方式、投资理念和方向的认识深化。生产力的基本要素包括劳动者、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投资于物侧重于改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投资于人侧重于提升劳动者素质和能力,二者紧密结合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内在要求。促进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既要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要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治理环境。政务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恰恰成为确保这一紧密结合得以实现的关键纽带。一、政务失信是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的重要障碍政策预期不稳影响投资于物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投资于物涉及基础设施、产业项目、园区平台、设备更新等内容,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沉没成本高,对政策环境的稳定性和规则边界的明确性要求较高。如果政府承诺缺乏连续性、执行标准频繁变化,或是配套服务不能及时落地,经营主体就难以对项目周期和投资回报作出准确判断。由此,经营主体的投资决策趋于谨慎,更偏好见效快、风险低的项目,导致地方发展出现“重签约、轻落地”“重建设、轻运营”等现象。即便这类实物投资形成资产积累,也难以持续转化为产业承载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长期发展能力。信用承诺落空削弱投资于人的信心和动力。投资于人涉及教育培训、健康保障、人才支持等方面,由于这类投资的成效通常需要较长周期才能显现,并且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外溢性,因此更加依赖持续的资源投入和可信的承诺保障。同时,相较于物质资本投入,人力资本投入更容易受到个体及组织发展预期的影响。人才学习的主动性、就业留存意愿,家庭增加教育投入的选择,经营主体支持人才发展的取向,都与各方对发展环境的判断密切相关。如果安居保障、科研支持、子女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承诺兑现不足,就会削弱个人对未来发展的预期,降低各类主体持续投入人力资本的积极性。政务失信阻碍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的衔接转化。物质资本投资要真正产生效益,需要人才、技能、服务和制度环境相配套;人的能力要充分释放,也需要相应的产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发展平台作为载体。政务信用不足,会导致项目建设与人才培养、产业布局与公共服务之间难以形成稳定的衔接关系,进而导致项目建成而人才供给不足、设施完善而群众获得感不强、产业集聚而公共服务支撑不到位等问题,其负面效应还会沿着人才链、产业链进一步传导,影响地方发展的整体效能。因此,促进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必须把政务信用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通过政府守信增强市场信任、社会信任和发展信心。二、政务信用是促进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的关键纽带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将“深化政务信用建设”置于首位,彰显了“政府诚信是第一诚信”的价值理念。政务信用之所以具备全局性意义,在于其能够将政府承诺转化为稳定的社会预期,将制度安排落地为持续的政策行动,并将分散的资源投入整合为协同治理效能。因此,政务信用的建设水平,直接关系到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能否从理念转化为实践、从规划转化为实效。政务信用为投资于物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系经营主体关系、降低交易成本、稳定投资预期的重要基础,生产力水平越高、市场化程度越深,越需要以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保障长期投资和创新活动。政务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稳定的规则、规范的服务和承诺的兑现,为各类主体提供可靠预期。当政府严格履行政策承诺、保持规划连续性,经营主体便能够基于可靠预期制定长期投资战略,将资金持续投向先进制造业、新型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平台、绿色低碳产业等关键领域,并在项目建设和产业升级过程中同步加大技术研发、管理创新和人才培养投入。由此,投资于物能够带动组织能力提升和人力资本成长,实现“物”的积累与“人”的提升在微观层面的有机统一。政务信用为投资于人营造可信赖的发展环境。投资于人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其成效不仅取决于财政投入和政策供给的规模,更取决于人民群众对发展环境的信任。政务信用通过保障公共承诺的连续兑现,推动形成长效机制。教育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让家庭对子女教育前景形成乐观预期,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让民众对健康保障建立信心,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的持续落实让劳动者对职业发展前景充满期待,人才政策的连续兑现让经营主体以更低的成本引育用留人才。由此形成的可信赖环境,能够降低人力资本投资面临的不确定性,缓解各类主体进行长期投入的顾虑,激励社会各方更加主动地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政务信用为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提供统筹机制。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不是简单地增加两类投入,而是要求二者在目标、过程和结果上保持协同一致。它要求政府在宏观层面实现投资结构的优化配置,在中观层面实现产业规划与人才支撑的协同布局,在微观层面实现项目投入与公共服务的配套衔接。要发挥这些方面统筹协调的效能,关键在于政府自身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履约践诺能力。政务信用建设通过贯通承诺、履约、评价与问责环节,将政府行为纳入可记录、可监督、可追责的制度框架,促使地方政府在决策时更加关注“物”与“人”的长期平衡,在执行中更加注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结果上更加重视项目建设对人才集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带动作用。因此,政务信用建设有助于推动资源配置从单纯追求项目规模和投资强度,转向更加注重发展质量、民生改善和人的能力提升,为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提供持久动力。三、深化政务信用建设,推动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站在“十五五”开局的新起点上,应通过政务信用建设,将政府承诺、资源配置及服务保障纳入可预期、可监督、可问责的制度框架。将承诺审查、履约管理、信用评价、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贯穿于投资决策、项目推进、服务保障、绩效评估的全过程,确保对“物”的投资更有效地承载“人”的发展,“人”的发展为“物”的投资提供持续支撑。通过健全履约机制巩固信用根基,促使政策预期从“变量”转化为“常量”。政务信用建设的关键在于将政府承诺纳入规范化的闭环管理体系。一是要严把承诺形成关。针对招商引资、产业扶持、项目建设、服务配套等事项,应在承诺作出前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审查,对于具备实施条件的事项,应明确责任主体、适用对象、兑现条件、执行标准和完成时限;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事项,应审慎承诺并充分说明,避免形成不切实际的社会预期。二是要强化承诺履行监督。对已确定的承诺事项建立统一台账,逐项记录责任单位、办理流程、节点进展和完成状态;针对周期长、跨部门协作多、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还需要加强跨部门跟踪督办,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衔接、资金拨付、要素保障、手续办理等问题,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风险。三是要规范承诺调整程序。若因规划调整、客观条件变化或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导致无法按原承诺履行,应依法依规履行告知、协商、补偿等程序,以维护各类主体的利益。四是要压实评价与问责机制。将政务诚信评价、失信行为认定、信用修复及责任追究机制贯通衔接,使履约践诺成为政府决策与行政执行的刚性约束。通过信用约束机制优化投资结构,推动资源配置从“重物轻人”转向“物人并重”。实现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不仅要关注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还需要及时检验政府承诺的兑现情况、项目安排是否兼顾人的发展以及公共服务是否同步跟进。一是完善面向“物人协同”的政务信用评价体系。针对重点产业项目,在立项论证、方案设计与资金安排过程中,同步明确就业吸纳、技能培训、人才供给、公共服务承载等承诺事项。通过调整评价内容,引导地方政府从“比拼项目、扩容投资”转向“强化功能、促进融合”。二是强化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中的实际应用。对政务信用水平较高、项目综合效益显著、物人协同成效突出的地区与部门,应在重大项目布局、资金分配、要素保障及改革试点中予以倾斜支持;对评价结果不佳、项目建设与人的发展需求脱节的地区与部门,则应适度压缩低效投资安排,审慎新增政策承诺,并加强整改督导。三是构建纠治“重物轻人”倾向的长效机制。针对长期存在公共服务配套滞后、人才支撑不足、就业带动乏力、项目运营低效等问题的投资事项,应及时实施信用风险预警与绩效复核,推动地方政府对项目功能、服务供给及后续运营进行重新评估。对因决策失当、责任缺失导致资源闲置或损害群众利益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推进责任追究。以信用赋能营造融合生态,使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从“并行推进”走向“协同共振”。政务信用建设需要深入招商引资、人才服务、园区建设、社区治理等具体应用场景,营造经营主体、人才与公众可切身感知的发展环境。一是在招商引资场景中,应着重强调“承诺可兑现”。地方竞争的核心应从单纯比较优惠政策转向综合评估履约能力、服务质量与信用环境。针对拟引进项目,需要围绕产业需求、用工服务、人才培养、科研合作、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可量化、可核验的责任清单,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政务信用记录。二是在人才服务场景中,应突出“服务可预期”。围绕人才的引进、留存与发展,在安居保障、科研支持、子女教育、医疗服务、职称评审及创业扶持等方面,建立政策清单、办理清单与兑现清单,确保政策条件明确、办理流程透明、办理进度可追踪、办理结果可评估。同时,对拖延办理、选择性兑现或变相提高门槛等行为实施信用监督,以降低人才发展的不确定性。三是在园区建设与社区治理场景中,应强调“履约可评价”。统筹规划产业空间、创新空间与生活空间建设,针对实训基地、公共技术平台、人才公寓、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及文化设施等项目,明确建设、运营、维护与服务承诺,并将社会公众评价与经营主体评价纳入政务信用反馈机制,促使政府及时调整与完善。通过场景化的信用应用,促使产业项目、物质空间、公共服务及人的发展协同推进、相互支撑、共同提升。投资于物夯实发展的物质基础,投资于人激活发展的根本动力,而政务信用建设则为二者紧密结合提供了制度通道。通过履约践诺稳定预期、信用评价优化资源配置、场景应用强化服务效能,政务信用能够将分散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人才培养及公共服务整合为连续的治理链条,使对“物”的投资不再局限于硬件设施的扩张,而是更有效地转化为就业机会、服务能力与发展空间;使对“人”的投资不再停留于单项政策供给,而是更深入地嵌入项目运营、产业升级及城市发展的全过程,不断释放物质资本积累与人力资本互促共进的叠加效应,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更为持久的内生动力。作者:刘银喜 贾道晗,分别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专栏2026-07-03 -
近日,一起涉及“仅退款”规则的网络购物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一名女子通过电商平台下单购买了1100件衣服,在收到货物后对其中1000件发起了仅退款申请,但并未将货物退回,给商家造成了数万元的损失。商家发现交易数据异常后,上门追讨并报警,警方在介入调查的过程中还查获了涉及其他商家的多件衣物。虽然这起案件属于极端个案,却也暴露出网络消费领域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已逐步构建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赋予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对于远程、在线购物场景下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这些规定在打破买卖双方信息壁垒,切实维护消费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合理正当的边界之中,越过底线势必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当前有部分消费者借用平台售后规则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在商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虚构问题,甚至借助AI技术伪造凭证对商家发起投诉,要求获得仅退款的售后安排,以此来获得不当利益。这不仅会侵害商家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导致商家采取更多防御性的措施对待消费者诉求,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从长远看,这些后果仍然会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显然与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在保护消费者这个重要课题上,不仅要强调消费者保护,也要强调制止和有效防范部分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以及权利滥用行为。应该看到,上述行为的发生与电商平台在相关规则设置上的不合理及在执行上的偏差,存在一定关系。仅退款作为一种处理售后责任的方式,应经商家和消费者双方同意后才可以适用。但在过往实践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一旦发生争议,平台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良好体验,往往直接介入售后事项的处理,提出仅退款的处理方法,并强制商家接受,否则就要让商家承担其他不利后果。这种态度,一旦被一些人所利用,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他们心中的贪念,进而利用这一规则来获得不当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就此而言,当前如果有平台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商家接受仅退款作为售后的处理方法,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应该予以纠正。不仅如此,《办法》还要求平台应当采取措施来识别、防范和处置部分消费者群体不诚实守信的行为。其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明确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平设定平台内交易纠纷各方的举证责任。合理减轻一方举证责任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滥用该规则侵害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规定旨在厘清权责边界,筑牢诚信底线,杜绝规则滥用,实现权益保护与秩序规范的双向平衡,推动网络交易纠纷处置回归公平与诚信本源。从具体事件说开,在遏制消费者突破诚信原则、滥用权利行为这个问题上,仅靠纸面上的规定远远不够,而是需要转化为具体行动。平台要全面梳理、细化风控与售后规则,严守法律底线,既要引导商家强化风险防范、合规经营,也要引导消费者更理性地看待自身权利,依法依规维权。广大消费者应恪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薅羊毛、恶意索赔等不当行为。经营者也要提升风险识别能力,主动留存交易、沟通凭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监管部门则要加大日常巡查与执法力度,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我们相信,通过多方协同发力、持续推进,一定能够推动买卖双方在网络消费场景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让网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商家、消费者、平台多方共赢。(作者:薛军,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专栏2026-06-26 -
在一定程度上,营利型维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来看,该原则既要求禁止欺诈和侵犯权利,也包括禁止滥用权利和恶意维权。部分营利型维权因滥用权利或恶意维权而违背该原则。也就是说,营利型维权之所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在于其突破了权利边界,并呈现一种对道德漠视的姿态。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对营利型维权中的诚信问题予以分析,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对营利型维权进行多维度治理。营利型维权中存在的诚信问题营利型维权中的诚信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第一,营利型维权中的诚信问题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两种:一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知假买假,属于以不诚信行为打击另一种不诚信行为。在该领域,营利型维权与道德不一致,从法理上来看,其极大地冲击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对道德诚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另一种是知识产权领域,行为人缺乏合法权利基础,以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例如,在专利权领域,行为人利用程序牟利,因而其在获得权利的过程中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营利型维权中的不诚信行为以行为动机或目的背离制度设立初衷。从制度设计层面看,相关法律法规天然地蕴含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属于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在正常的维权过程中,本身应以道德价值和诚信价值为指导,促进权利保护客体与制度设置的协调性。而营利型维权在不符合权利获得正常程序的情况下申请相关授权,明显背离道德价值和诚信价值,因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行为人在明知本不应获得基本权利的情况下申请相应的权利,属于以不诚信方式获得相关授权。例如,商标权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是以不诚信方式获得商标权。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不仅损害程序的有效性,还明显降低相关商标权的质量。总之,行为人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权本身无可厚非,但行为人无真实权利基础,以不诚信的方式获取相关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第三,营利型维权盲目追求经济收益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以基本的道德诚信实现对权利所受损失的填补,而营利型维权忽视基本诚信的要求,片面追求维权的次数和收益,希望通过营利型维权获得高额收益,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即便行为人最初进行营利型维权时具备正当性,但若反复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持续以牟利为导向进行维权,其主观心态由最初的善意转变为恶意,已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行为人利用制度倾斜保护追求经济收益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的必要性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有其现实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验证营利型维权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否存在。在规制营利型维权时,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判断基础权利是否有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为人在权利获取阶段以道德价值为指导,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价值符合基本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具体到营利型维权基础权利的获得过程中,行为人应秉持诚实信用理念,在正当程序下获取相关权利。简言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作为检验营利型维权基础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准。第二,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有效遏制消极影响的营利型维权行为。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有利于减少消极影响的营利型维权。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营利型维权的规制体系,可实现对失范维权行为的有效过滤。在此情况下,能够倒逼行为人检视自身行为,综合评判行为收益,自觉约束维权行为,一定程度上减少营利型维权行为。反之,若缺失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约束,行为人将持续开展逐利化维权行为。因此,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能够激发民事主体的道德自觉与法治意识,从主观上减少相关行为。第三,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有利于净化市场秩序。营利型维权中的消极因素影响合法经营者的正常经营行为,不仅损害个案裁判正义,而且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价值背道而驰。当前,规制营利型维权并非对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剔除,而是预防和规制可能发展为或已成为消极因素的营利型维权,使营利型维权符合法治精神和目的,真正发挥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简言之,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旨在有效遏制维权过程中的不诚信或不合法行为,进而创造和谐的营商环境,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的措施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可从三个维度构建全方位规制体系:第一,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对营利型维权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当前,我国立法体系已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制不诚信或不合法维权的重要依据。例如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第(九)项明确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该条款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兜底性规定对营利型维权进行规制。该规制思路具备普适性与合法性,实践中,应延续现有法律法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索,将该原则贯穿营利型维权的审查、认定与处置全过程。第二,当以合同方式实施的营利型维权约定不明时,可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和补充。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实质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约定不明、条款存在漏洞时,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针对以获利为目的的维权行为,以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约定不明之处进行补充与漏洞填补,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及维权过程中,依法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若行为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导致相关合同无效或失效。一旦合同无效或失效,营利型维权的基础权利即不复存在,营利型维权便失去维权依据,因而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实现对该类营利型维权的规制。第三,加强道德诚信建设,实现营利型维权的源头治理。从根本上规制营利型维权现象,需要强化营利型维权行为人的道德操守,促使其本着诚实信用理念参加民商事活动。强化道德操守的主要目的,是依托自身的道德修养契合法律法规的外在约束,在抽象价值层面构建道德内在约束机制,实现法律外部规制与道德内部约束的有机统一。强化道德诚信建设是阻却消极影响的营利型维权最根本的方法,逐步减少恶意商标维权、逐利式职业打假等类型的营利型维权现象,实现维权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正当化发展。作者单位:李可,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专栏2026-06-23 -
2026年初,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实施绿色消费推进行动的通知》,将“租赁”纳入政策设计,例如,“大力发展绿色租赁服务,创新绿色消费模式,鼓励出行共享、空间共享、物品共享”,“做强汽车产业链,挖掘二手车、汽车租赁、汽车改装、汽车共享等‘后市场’潜力”,“支持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交易平台及经营企业等主体探索发展‘互联网+二手商品’,及二手商品租赁、售后回购等新型业态”。近日,有媒体调查发现,从旅拍相机到户外装备,从“演唱会神器”到自驾越野车,“以租代买”正悄然重塑着年轻人的旅游消费观。“Z世代”正成为租赁消费的中坚力量,推动租赁需求从单一的交通工具、景区讲解器材,向户外露营、专业滑雪、旅拍、研学等全场景延伸。“租赁式旅游”的概念由此产生。租赁式旅游不仅精准契合了年轻一代对高品质、多元化旅游场景的需求,更成为盘活文旅相关存量资源的重要方式。这一现象的兴起,源于年轻一代更加注重体验的生活方式。租赁式旅游可以降低高品质体验的门槛,既满足旅游者对高端装备的需求,又赋予旅游消费以绿色循环、低碳环保的社会价值。租赁式旅游的繁荣离不开政策导向与社会理念的双重赋能。共享经济、循环经济政策持续发力,为租赁业态提供了明确的“政策背书”;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时代理念深入人心,夯实租赁消费价值基础。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日益完善,信用免押、风控管理等关键环节的“信任成本”显著降低。这些转变不仅可以优化交易流程,更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凝聚起对租赁式旅游这一新形式的广泛认同。在传统模式下,高端摄影器材、专业户外装备等购置成本相对较高,成为深度游、品质游的“门槛”。租赁模式精准破解了低频次、高单价的消费痛点,实现了从“买得起才能玩得到”到“租得到就能体验到”的逻辑转变,从而有效释放了个性化、场景化的潜在消费需求。依托互联网平台,租赁服务已经形成线上预约、异地取还、信用免押的便捷服务链条。数智科技的引入不仅提升了供需匹配效率,更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大幅降低了交易的信任成本,推动行业向连锁化、标准化方向跃升。长期以来,一部分旅游装备、场地设施等资源面临着旺季不够用、淡季无人用的结构性矛盾,闲置率高、利用率低。这种典型的低频使用、高频闲置的特征,与租赁模式按需使用、用后即还的特性天然适配,构成了租赁式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租赁服务可以通过使用权的临时让渡,有效盘活存量资源,提升资产周转效率。与此同时,租赁服务联动装备制造、物流维保、保险金融等上下游产业,可以延伸旅游产业链条,助推配套服务向标准化、专业化提升。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租赁式旅游发展,物品成色标准模糊、定损理赔纠纷频发、隐私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也呈现出来,暴露出这一领域在服务标准化与市场监管层面存在着明显空白。如何破解“想租不敢租”的消费顾虑,如何在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同时,强化行业规范引导,让租赁式旅游从短期的消费热点走向行稳致远的长期业态,已成为业界和游客共同关心的话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破解痛点。首先,健全监管体系,守住发展底线。针对租赁式旅游面临的标准缺失与监管真空,加快出台行业规范,明确租赁产品的质检要求、消杀流程及成色界定标准。通过建立权责清晰的损坏赔偿参照体系,有效遏制恶意索赔与乱扣押金等乱象。同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商家与消费者的双向评价机制,为“想租、敢租”的消费环境夯实法治与信用根基。其次,优化服务供给,推动质量提升。关键在于通过品牌化与标准化提升供给能级。引导租赁企业由单一器材提供商向综合旅游服务商转型,推动租赁服务与景区、民宿及交通枢纽深度融合,打造一站式、场景化的取还体验。通过强化装备的专业化维护与卫生管控,消除消费者对租赁产品品质的疑虑,以高质量的服务供给吸引游客选择租赁式旅游,让消费者不仅租得到、更能租得好。再次,深化体验创新,激发消费动力。服务是基础,体验是灵魂。租赁式旅游不应止于实物交付层面,而应聚焦露营、滑雪、研学等细分客群,开发定制化产品套餐。优化线上预约、异地取还与智能核验流程,提升交易便捷性。通过将租赁服务与精品线路、体验项目深度融合,让租赁服务从单纯的配套保障,升级为沉浸式旅游体验的新入口,持续释放内生动力。最后,强化多方协同,放大乘数效应。租赁式旅游的长效发展,离不开装备制造、平台运营、金融保险等上下游产业的跨界协作。鼓励建立多方参与的利益共享机制,特别是引入旅游租赁专项保险,以金融手段化解财产损失纠纷,降低各方运营风险。倡导绿色租赁理念,将租赁业态与盘活闲置旅游资源、带动本地就业消费紧密结合,在进一步放大产业经济价值的同时,擦亮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效益底色。(作者:宋昌耀、汪莹,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科学学院)
专栏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