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东省首个词元经济专项金融产品“Token贷”的推出引发热议,该产品以企业算力Token产出消耗、算力服务合约价值、算力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Token佣金结算量等作为核心授信依据,为企业提供授信额度。市场人士认为,这类似于电商兴起之时诞生的“流水贷”,即“以流水证明信用”,如今是以“算力证明信用”。不过,电商流水是已实现的资金流,而Token消耗只是业务活跃度指标,二者仍有极大的区别。专家更倾向于认为,算力未来更可能成为科技型企业授信的补充维度,而非替代传统信用体系。银行加速布局算力金融赛道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蓬勃发展,算力已成为数字时代的核心生产力,为更好服务算力企业,去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推出面向算力硬件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其以“算力贷”等名义,部分引入算力评价因子,为芯片、服务器、数据中心、光模块等算力产业链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支持。比如,江苏银行去年推出的“算力贷”产品,聚焦AI芯片、智算服务器、云计算厂商等算力基础设施类企业以及AIGC大模型研发、模型垂直化应用等算力赋能类企业,该产品将算力算效水平引入评分体系,同时结合团队人才结构、研发费用投入、知识产权等评价因子,通过科学测算,将企业分为“A、B、C”三类,评分结果直接运用至信贷审批准入、授信额度定量等决策依据。另外,还有部分银行推出“算力券+算力贷”券贷协同机制。比如,今年5月,张家港农商银行成功为本地一家公司投放该市首笔100万元“算力贷”,该产品采用“基础授信+算力券增信”双维度规则,单户基础信用额度最高1000万元,配套算力券增信后,固定资产贷款最高可达5000万元。针对企业算力采购资金周转压力大的普遍难题,今年8月,成都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联合成都银行打造专属纯信用贷款产品“算力贷”。该产品依托政府惠企政策构建信用支撑,以“算力券”财政资金作为增信保障,以算力真实需求为业务依托,首笔114万元“算力贷”已发放。不过,真正实现突破的是近日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发布的全省首个词元经济“中银·算力Token贷”。据了解,该产品聚焦算力供给、应用、服务三大业务场景,推出三个子产品,包括算力Token供给贷、算力Token应用贷、算力Token服务贷,全面覆盖算力领域大中小微各类企业。据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介绍,目前,中国银行广州海珠支行已为海珠算力有关企业提供融资超4亿元,其中今年7月以来,通过海珠区政府的牵线搭桥银企对接,落地算力Token贷授信金额超2800万元。天府立言金融研究院院长曾刚认为,银行业布局算力贷,是科技金融适配AI产业的一种探索。“在政策引导与产业融资需求推动下,各家银行切入这一赛道,意在挖掘科创企业客户,完善数字金融布局,缓解算力企业传统抵押物不足的融资痛点。”他说。当算力开始进入信用系统从“Token贷”开始,算力相关经营数据开始进入银行信用评价体系,成为信用证明的方式之一。事实上,银行看待信用的方式一直都在跟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传统企业贷款看的是土地、厂房、设备、应收账款、税收、发票流水。银行信贷的逻辑是“看得见、摸得着、跑不掉”。而后,进入科创经济时代,随着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的科技企业崛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逐步推开。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开始被银行接受为风险缓释工具,信用评价体系从“实物资产”向“无形资产”迈出关键一步。“Token贷”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把算力Token产出消耗、算力服务合约价值、算力佣金结算量作为核心授信依据。企业每调用一次算力、每处理一批数据,都会产生Token消耗。Token消耗越多,说明算力服务越活跃。有市场观点认为,这类似电商早期的“流水贷”:店铺没有硬资产,但平台流水可以证明经营能力,银行据此放贷。现在逻辑变成:算力企业没有传统抵押物,但Token、算力合约、算力佣金可以证明其算力经营能力。不过,电商流水是已实现的资金流,Token消耗只是业务活跃度指标,二者仍有极大的区别。“银行看中的是Token消耗量对AI企业真实业务活跃度的穿透式反映。”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认为,传统信贷依赖房产等抵押物,但AI公司多为轻资产运营。Token消耗直接反映大模型被调用的频次和强度,是衡量企业客户活跃度、产品市场接受度及业务持续性的核心指标。它帮助银行将风控逻辑从静态的“资产负债”转向动态的“经营流量”,从而更精准地判断企业的发展阶段与成长潜力。信用体系的最新补充而非传统替代尽管算力融入信用体系已是大势所趋,但“算力证明信用”的模式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距离成熟普及尚需时日。曾刚认为,现阶段将算力作为银行主要信用评价因子,还有多重风险点有待破解。比如,Token消耗审计是一大难点,该数据由平台方输出,存在刷量虚增业务规模的可能,缺少中立第三方存证审计机制,消耗数据不等于企业实际回款现金流。在可靠的现金流上,需要期限较长、权责清晰、违约处置完备的算力服务合同。业务稳定性上,算力需求随AI行业周期波动,订单存在取消、退单风险。董希淼也认为,虽然持续增长的Token消耗表明企业产品或服务有真实市场需求,为营收增长提供了基础,间接关联偿债能力的“源头活水”。但Token是“收入潜力”而非“净利”,高消耗伴随高算力成本,若企业定价或回款不力,可能“增收不增利”。因此该指标需结合现金流、毛利率等数据交叉验证,否则无法直接等同于偿债能力。“比如说操纵风险,Token数据易被‘刷单’或无效调用虚增,且缺乏统一审计标准。其次是波动风险,AI业务Token消耗常有脉冲式特征,项目结束即骤降,易引发贷后误判。最核心的是盈利脱节风险,即企业消耗量大但利润微薄,如果银行过度依赖此单一指标,可能高估企业还款能力,导致信贷风险加大。”董希淼说。董希淼认为,银行从看重硬件资产抵押向看重数字经营数据演进,契合AI产业发展规律。但大规模推广需先解决数据标准化、真实性核验等基础设施问题,并要求银行建立能区分有效业务与虚假流量的风控模型。目前该类贷款仍属小范围试点,模式成熟尚需时间,未来或将成为科技型企业授信的补充维度。

    专栏
    2026-08-18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批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纠纷处理作出规定,并同步发布了两起典型案例。这一司法解释直面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在法理层面明确了三重关键界定。第一,学历教育有别于专业技术培训。批复否定了将全日制学历教育纳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培训”的范畴。专业技术培训是用人单位基于岗位需求、以提升特定职业技能为目的的专项投入,具有明确的工具性和从属性;全日制学历教育则主要是工作人员基于自身发展需求作出的系统性知识建构。批复将其与培训予以区分,意味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就学历教育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的限制。人力资本理论将技能区分为通用型和专用型,学历教育赋予的学位具有跨单位适用性,属于通用型投资,而岗位技术培训属于专用型投资,其价值主要在特定单位内实现。对二者进行区分,正是源于其经济属性的本质差异,进而决定适用不同的违约救济规则。典型案例对此提供了解释。在魏某与某医院人事争议案中,魏某被医学院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后,与医院签订合同约定在读期间继续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毕业后返岗服务,入学后却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审理法院明确指出,魏某参加研究生学习“更侧重于满足个人需求”,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范畴。第二,服务期约定源于双方合意。批复规定,工作人员仅以约定服务期限、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请求确认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事业单位承担费用、保留人事关系、保障薪酬待遇,工作人员承诺学成返岗,这并非单方强加的义务,而是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合意。工作人员可以选择辞职求学,也可以选择签约享受待遇,选择了后者就应当受契约约束。在合理期限的判断上,法院通常考察教育年限与约定服务期的比例关系,三年制博士对应的服务期宜长于两年制硕士。同时,单位实际支出的工资福利总额以及工作人员获得学位后对单位业务能力的提升幅度,均为评估合理性的重要参照。同时,批复并未赋予事业单位无限定价权。若约定的服务期限不合理,工作人员可请求确认超过合理比例部分的约定无效,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相关费用、学习教育时间、所获学历学位等因素作出判断。这一审查机制体现了对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平衡关照。第三,违约金调整须兼顾公平与诚信。批复规定,对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应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已履行年限、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既是对守约方损失的填补,也是对违约方失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事业单位脱产学历教育投入具有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工作人员违约离职将直接造成岗位空缺乃至人才断层。杨某案中,法院将工作人员在读期间为原单位提供的劳动成果作为酌减因素,体现了违约金填补损害而非惩罚性功能。这提示事业单位在设定违约金时,应客观评估可能出现的部分履约情形,避免约定数额脱离实际损害过远。但违约责任的追究同样不能走向极端。在魏某案中,合同约定赔偿5倍奖金,审理法院酌情调整为3倍。在杨某案中,杨某脱产攻读博士期间仍为学院提供了部分劳动并取得成果,法院将此作为酌减违约金的因素,将违约金按工资福利总额的70%酌情认定。批复要求综合考量多重因素,既防止工作人员因畸高违约金而陷入不公,也防止事业单位因违约金过低而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事业单位支持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是着眼长远的战略性人力资本投资。这种投资能否持续,取决于稳定可预期的履约环境。如果“学成即走”成为常态,单位将失去投入的动力。批复对违约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并非限制人才的合理流动,而是要确立一个基本准则:享受了单位支持、接受了培养投入,就应当践行学成返岗的承诺。批复还通过司法审查机制,在尊重单位自主权的同时划定合理边界,防止约定过高违约金或过长期限。这种平衡既激励单位投入人才培育,又保障工作人员的合理流动自由,符合劳动力市场优化配置的法治要求。人力资本投资须以诚信为基,这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也是司法对契约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守护。(作者单位:岭南师范学院)

    专栏
    2026-08-10
  • 近日,国务院批复《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扩大服务消费,升级商品消费,丰富业态场景,提升消费能力,优化消费环境,健全制度政策,完善扩大居民消费长效机制,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规划》在多个方面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抓手,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信用是消费环境优化的“压舱石”消费环境好不好,信用体系是关键。《规划》明确提出,到2030年,要实现消费环境明显改善,重要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信用体系更加健全,消费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大幅提升。这标志着,信用体系的健全完善,正在成为推动消费环境改善的重要着力点。在提升消费质量标准方面,《规划》提出发展信用消费,深入开展消费领域“信用+”工程。这一部署推动信用从抽象的道德约束向具象的经济动能转化,依托各类信用应用场景落地守信激励举措,形成“信用越好、消费越便捷”的良性循环,有效激发居民消费意愿。信用是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防护网”保障消费者权益,离不开信用机制的约束与引导。《规划》提出要创新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创新开展放心消费主体培育,发展放心消费商店、餐饮店等基础单元及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这些举措的背后,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将成为重要支撑,通过建立健全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让守信企业获得更多发展机会,引导广大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诚信服务。同时,对于《规划》提出的“规范网络销售、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和“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信用监管正在成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击侵权假冒的重要助力,有助于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诚信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安心”。信用是消费能力提升的“助推器”信用是消费能力提升的重要支撑。《规划》在健全财政金融支持机制中提出,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消费领域信贷投放,加大对消费领域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这些金融支持政策的精准落地,离不开信用信息的支撑,金融机构依托全面、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为守信的消费领域经营主体和个人提供更精准的信贷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升服务效率,让守信者切实享受金融便利,有效释放消费潜力,让居民敢于消费、乐于消费,最终实现《规划》所期望的“居民消费底气更足、预期更稳、信心更强”的良好局面。《规划》为“十五五”时期扩大消费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在优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权益、提升消费能力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各地各部门将紧扣相关部署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真正成为经营主体的“通行证”和消费者的“定心丸”,为构建更高水平、更具活力的消费市场提供坚实支撑,持续释放超大规模国内消费市场潜力。

    专栏
    2026-08-10
  • “你们法院有什么权力把我失信信息和照片以及名字贴得满大街都是?你们泄露我的个人信息,侵犯我的隐私和名誉……”“先生,请您冷静,依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这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并没有侵犯您的隐私与名誉,请听我向您释明......”基本案情原来黄某向其朋友梁某借款用于资金周转,一直未偿还。在执行过程中,黄某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逃避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发现,黄某经常与朋友到周边县市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遂依法在其村中小卖部公告栏公布其失信信息,引起群众围观。该失信公告仅公布数小时,被执行人黄某便致电法院要求撤回公布其失信信息。执行法官耐心向被执行人黄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其主动履行了债务,法院遂依法解除黄某的失信信息以及强制措施。针对群众提出的疑问,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就该举措的法律依据与社会意义进行释法明理。一、依法公布失信,法律授权明确法院依法张贴公布失信信息,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0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公开当事人肖像,无需当事人同意。法院公布失信材料属于履行执行法定职责,仅用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征集财产线索,无商业使用、恶意扩散的行为,属于肖像、信息合理使用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对法院依法公布失信信息进行了细化,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法院应当准许。二、惩戒依法有度,履行即可修复法院依法公布失信信息与保护隐私权之间并不冲突。一方面,法院针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裁判,通过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公布其失信信息,是平衡胜诉当事人权益兑现、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共信用的必要规制。另一方面,法院在公布失信信息时,对被执行人关键信息做技术性处理,比如隐藏身份证号码的部分数字。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时,法院将依法删除其失信信息,同时提供信用修复司法服务,帮助失信被执行人回到生活正轨。三、守法方为正道,诚信蔚然成风权利保护与司法执行并非对立,法院公布失信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此呼吁,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珍惜个人信用;群众若掌握失信人财产线索,可积极向法院提供,共同营造守法诚信、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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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