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信用立法
  • 立法动态
  • 立法研究
  • 地方法规
  • 近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信用+市场监管”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全面推进“信用+市场监管”工作模式,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信用工具全面融入市场监管各领域各环节,建立健全贯穿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全省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迈上新台阶。《意见》明确六大重点任务: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构建全省统一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库,实现信用信息“总对总”归集共享,为精准监管和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石;推行“信用+审批”,扩大信用承诺制应用,推进“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推广“信用+双随机”抽查,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低风险主体“免检免扰”,对高风险主体强化监管;探索“信用+执法”,推行柔性执法,开展靶向专项执法;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推动信用与知识产权、金融信贷等深度融合;严格实行信用联合奖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探索“沙盒监管”模式,营造包容审慎、风险可控的发展空间。《意见》从组织领导、技术赋能、宣传培训、督导考核四个方面强化保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运用大数据、AI等工具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同时强化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专栏 立法动态
    2026-03-06
  • 近日,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提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发挥评估工作对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内部治理、服务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了评估定义和原则等基本内容。强调评估工作是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要求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办法》放宽了社会组织参评条件。对参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作适当简化,不再将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受到轻微行政处罚作为限制性条件。规定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办法》优化了评估工作程序。取消复核委员会设置,将复核委员会相关工作纳入评估委员会。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明确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情况的报送要求。《办法》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发生可能影响等级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核查评估。根据跟踪评估、核查评估结果,相应调整评估等级。《办法》明确了评估工作的其他事项。统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计算方式,规定评估等级有效期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专栏 立法动态
    2026-02-05
  •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近期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与原有版本《清单》相比,此次公布的惩戒措施、内容等有调整。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方面除禁入外增加了退出内容。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有关部门制定《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版《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专栏 立法动态
    2026-01-07
  •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条例》是2025年度自治区重点立法项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多种形式收集意见建议,并对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确保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条例》在贯彻落实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础上,围绕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对初创期、高成长性、支柱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鼓励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资源,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研发力度,助力构建内蒙古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条例》分为总则、公平竞争、服务保障、创新激励、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59条。《条例》规定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从投融资促进、税费减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产业用地和公共服务以及健全涉企政策跟踪落实制度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保驾护航。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在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等方面对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予以支持。从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规范涉企收费、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守法诚信经营等作出规定。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置法律责任专章,以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确保各项促进发展的措施得以落地见效,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专栏 立法动态
    2025-12-12
更多
立法动态
>>
  • 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也需要用好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绘就一幅供需两旺、活力有序、温情满满的工笔画。从清晨的一碗热粥到深夜的一次维修,从婴幼儿的悉心照护到老年群体的安心康养,生活服务场景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息息相关。“十五五”规划纲要专门拿出一节,部署“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迈向高质量发展,让百姓享受高品质消费,已然成为时代之需、民心所向。然而,开工前合同“埋雷”、开工后“货不对板”、完工后渗水漏水频发……有记者调查发现,家装服务领域问题颇多,消费者维权困难。不独家装市场,预付卡“跑路”陷阱、隐性消费套路翻新、部分新业态监管滞后,生活服务领域的诸多乱象影响消费体验,是提振消费的“绊脚石”。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年度消费投诉热点涉及家装市场、旅游出行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当下,人民群众的生活服务需求呈现出个性化、精细化、品质化的鲜明特征。这不仅仅是一顿饭、一次保洁、一回消费的简单满足,更蕴含着对安全、诚信、舒适乃至精神愉悦的综合期待。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也需要用好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绘就一幅供需两旺、活力有序、温情满满的工笔画。生活性服务业门类繁多、主体分散、链条较长,标准不高、监管乏力等问题由来已久。以法治刚性确立行为边界,是刹风治乱的必然选择。广西阳朔县市场监管局针对旅拍行业特点,探索“监管+服务”模式,执法人员主动提供广告合规指引。在这一模式守护下,2025年1月至8月,当地一旅游基地接待游客约18万人次,满意度达97%。以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为参照,加快服务标准建设,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为守信者“开绿灯”,给失信者“亮红牌”,有助于压缩劣质服务的生存空间。有网友吐槽:“收藏了200多篇避坑指南,加了5个装修群。以为已经是半个专家了,结果开工第一天,现实就给我上了一课。”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往往无力应对装修“材料调包”、家政“资质造假”、养老“虚假承诺”等问题。为消费者撑起“保护伞”,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浙江杭州市监管部门创新推出线下消费纠纷线上“一键和解”模式,以支付数据链为依托,推动维权流程再造。消费者一次性提交维权材料,相关部门协同处理,大大降低维权成本。以法治方式优化举证责任分配、畅通多元解纷渠道、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方能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无规矩不成方圆,无标准难以论质。法治不仅仅是惩戒的利剑,更是建设的基石。现实中,有的坚守服务品质的企业面临成本高、获客难、利润薄的困境,难以抵挡低价恶性竞争。生活性服务业要实现“良币驱逐劣币”,必须用法治为优质企业正名分、拓空间,让诚信经营者挺直腰杆。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出台《无忧消费餐饮环境建设规范》,为“食无忧”示范企业搭建宣传推广平台,助其降低运营成本。信用是无形资产,法治是最好的保障。当信用信息流动起来,市场选择就会精准起来,资源配置就会高效起来。生活性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连接着百姓的衣食住行,映照着社会治理水平。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让生活性服务业的“人间烟火”更规范、更温暖、更绚烂,必能源源不断为美好生活添砖加瓦。

    专栏 立法研究
    2026-03-31
  • 在金融“五篇大文章”中,科技金融位居首位。202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坚持创新驱动,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列入今年经济工作要抓好的重点任务,并明确提出“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科技金融是推动科技与金融双向促进的重要支撑,企业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落地载体。以科技金融为抓手,提升其精准性与适配性,能够激活科技企业的投融资活力和创新发展动能,更好服务科技强国和金融强国建设目标。近年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就间接融资看,截至2025年末,全国科技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1.5%,获得贷款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达26.54万家和27.5万家。就直接融资看,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启动实施,总规模预计达1万亿元;科创板开板6年来累计支持604家“硬科技”企业上市,总市值突破11万亿元,企业获得感显著提高。与此同时,科技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同供给之间有效匹配仍存在断点,需持续优化服务供给,提高其触达率和惠及面,营造覆盖科技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的高水平创新生态,推动实现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厘清金融需求从需求侧看,可以从科技创新层次、企业全生命周期两方面理解科技企业发展过程存在的金融需求特点。科技创新活动涵盖科学、技术、工程等不同领域,涉及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重点环节。其中,科学旨在发现规律,技术把科学原理转化为实践方法,工程把科学技术应用于现实。与之相应,在科学层面一般而言以科研院所为关键组织者,以财政资源支持为重要保障;在技术层面以产学研各方协同推动成果转化为重点,以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协调支持为主,财政资源作为引导;在工程层面则需重点发挥企业创新驱动作用,以市场化金融服务作为基本保障。聚焦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来看,其发展通常经历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的金融需求差异性较大。初创期需要资金支持长期研发、支付团队与运营成本;成长期需保障扩大生产、开拓市场、持续研发升级;成熟期则需满足产业并购、国际化战略布局需要。与之相应,贯穿于其全生命周期的金融需求体现为:融资需求持续变化带动金融工具呈现阶梯式递进,融资结构从股权主导转向债股结合,风险特征从不确定性高转向趋于收敛,信用与价值评估逻辑从“看未来”转向“看现在”。在实践中,众多科技企业的“轻资产、高风险、长周期”特性与传统金融体系存在不匹配,现有金融体系的有效支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例如:初创期的融资渠道较匮乏,可能存在“最初一公里”的“麦克米伦缺口”,导致科创成果无法走向产业化;成长期的金融产品适配性不足,存在中试环节的资金投入难题;成熟期的金融服务深度与广度不足等。综合看,这些问题的背后是科技金融服务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难以准确评估企业的技术优势、市场前景和创新价值,且客观的科技类知识产权评估、数据共享互通等也有不足。同时,还反映出科技金融活动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科技保险产品种类少、覆盖面窄,使金融机构受制于“高风险、低收益”的业务困局。此外,科技企业存在一些分布在不同阶段的“碎片化”金融需求,部分难以匹配规模化、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制约了资源配置的能力。增加有效供给提升科技金融供给与需求的适配性,要探索精准支持模式,提高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效益。这将有助于实现科技、数据、资本、产品的全面贯通,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乘数效应,使科技企业深度融入到产业变革大趋势中,提升发展的持续性和竞争力。一方面,可重点打造针对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层次、多功能金融服务模式,推动各方协同建设“贷、股、保、债、租”于一体的动态“接力式”产品体系。例如,在初创期,支持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在成长期可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使银行与投资机构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在成熟期应利用资本市场“科创板”与债券市场“科技板”,优化多类金融产品联动模式。另一方面,提供完备的风险管理服务。在政府层面,通过各类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等,发挥风险“引导”与“托底”作用;在市场层面,通过科技保险、再保险等模式实现风险分散与转移;在金融机构层面,则通过智能风控等手段,安全高效地提供金融资源,实现科技金融服务的权责清晰、风险共担、商业可持续。优化创新生态实现金融资源精准赋能科技创新,还需构筑高水平创新生态,创新投融资机制,从政策协同、生态建设等多维度发力,努力破解资金风险偏好错配、期限结构不匹配、信息不对称等难题,形成金融资源供给与科技创新需求的精准对接和高效配置,为培育新动能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完善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用好各类存量政策并优化增量政策,促进财税、货币金融政策协同联动,加大贴息、风险补偿、担保支持,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性工具。推动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协作,政策性金融聚焦前端高风险、长周期项目,商业性金融着力于优化特色金融服务,二者共同发力,调动科技金融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积极性。二是构建有效的激励相容机制。明确科技金融服务的责任豁免与容错标准,制定正负面清单,建立标准化认定程序。构建差异化的考核与评价体系,确保监管部门的联动支持。三是加强科技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针对不同产业特征,构建企业级数据平台,完善治理体系,利用隐私计算等技术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激活数据价值。建设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多维度信息来源并提高透明度,构建企业“全景画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搭建全国统一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创新知识产权价值标准化评估体系。(作者:杨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研究员)

    专栏 立法研究
    2026-03-27
  •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全国两会对发展数字经济作出战略部署,为新征程上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擘画蓝图、指明方向。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数据要素潜力加快释放,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10.5%以上。“十五五”时期该比重将达到12.5%。释放数据价值以形成新质生产力,已成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数据在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风险。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网络攻击等安全事件频发,不仅严重侵害个人权益,更对市场秩序、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数据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领域,是数字时代的关键支柱。随着数字经济深度拓展,数据安全形势日趋复杂严峻,传统治理模式过度依赖单一技术或单一治理主体,已难以适应数字时代国家安全治理的现实需要,亟待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实现系统性重塑,实现协同治理。数据安全治理的现实挑战与范式转变的必要性当前,数据安全治理的紧迫性日益凸显,这一方面源于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独特属性,另一方面也由数字化应用场景的复杂化所驱动。首先,数据要素具有非排他性、无限增长性等特性,这使得数据泄露、非授权访问与滥用的风险呈指数级增长。其次,技术演进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引入了新型威胁,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深度伪造等新型攻击手段,使数据治理的技术防御体系常处于被动。再者,数据治理场景中多元主体利益交错,企业追求数据价值最大化,黑客产业链条隐匿运作,公众难以掌控自身信息流向,由此引发责任模糊与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使得数据安全风险呈现出高度的系统性与复杂性特征。显然,传统上仅依赖技术手段或政府单向管控而构建的数据安全治理范式难以应对当前挑战。因此,数据安全治理需要超越单一学科视角,向多学科、多主体协同治理范式转变,融合多重工具,清晰界定各方主体的权责,通过制度设计激发内生动力,从而实现单一的技术治理向系统性协同治理的范式转变。强化政府监管:构建数据安全治理的顶层设计与制度框架政府作为数据安全治理的核心枢纽,承担着制定规则、强化监管、引导方向的关键职责,为数据安全治理提供制度框架。第一,政府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责任边界。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确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确强制性安全等级标准;制定数据安全责任共担机制,清晰界定企业在数据收集、存储、处理、传输等全链条中的安全义务,以及发生数据泄露等事件后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为市场树立明确预期。第二,政府可以运用经济杠杆与行政手段,引导企业行为。政府可通过差异化的补贴政策、税收优惠、专项基金等方式,激励企业加大数据安全技术研发投入;同时,将数据安全水平与企业信用体系、市场准入等挂钩,对安全投入不足或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企业实施必要惩戒,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治理”。第三,政府需要严厉打击数据犯罪,净化数据生态。针对日益猖獗的黑客攻击和数据黑市交易,政府需加强执法力度,通过技术手段追踪溯源,并联合金融等部门阻断非法资金流,显著提高攻击成本和违法成本,遏制数据犯罪产业链的蔓延。激发产业创新:提供数据安全治理的技术支撑与服务保障安全产业是数据安全治理的技术供给方和重要支撑力量,其创新活力直接关系到协同治理体系的技术效能,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提供商、安全服务外包商、安全服务保险商等产业参与者。安全产业的创新发展,将为数据安全治理提供创新型工具和方法,可以将政策端的治理要求实现技术落地,这种专业化服务是协同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技术支撑。首先,安全技术提供商作为数据安全治理的核心力量之一,需持续攻坚核心关键技术,应聚焦加密算法、隐私计算、入侵检测、安全审计等方向,致力于提供更智能、更精准、更高效的安全产品与解决方案,筑牢技术防护的根基。其次,安全服务外包商需助力提升企业安全水平。面对众多中小企业安全能力不足的现实,专业的第三方安全服务商可以为企业提供系统性的安全评估、漏洞排查、应急响应等服务,实现安全能力的集约化和专业化,降低企业自身的安全投入门槛,打造更精细的安全技术普惠生态。再次,安全服务保险商可以持续探索数据安全保险等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针对数据安全风险的险种,通过市场化机制帮助企业分散潜在的数据安全损失。同时,保险公司通过保前风险评估、保中风险监测,也能敦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将市场机制力量与政策监管效力有机结合,形成良性循环。健全市场机制:培育数据安全治理的内生动力与市场秩序数据要素市场的运行机制对数据安全治理具有重要影响。《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指南》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筑牢市场发展底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数据要素市场依托激励机制和标准体系,可以引导各方自觉维护数据安全,激发数据安全治理内生动力并构建行业标准体系。首先,市场相关组织应建立并推广统一的数据安全标准体系与认证机制,推动制定涵盖技术、产品、服务和管理的数据安全标准,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和产品进行认证,提高市场对数据安全的信任度,促进数据安全产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开展认证评价,通过“标准引领”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为数据流通和交易提供可信基础。其次,市场可以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在数据安全方面进行投入和创新。例如,设立数据安全奖励基金,对在数据安全技术研发、安全管理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建立漏洞奖励计划,吸引“白帽黑客”等安全研究人员通过合法途径报告漏洞,将潜在威胁转化为提升安全能力的机会,形成“以攻促防”的良性生态。同时,创新商业模式,如开展数据安全众包服务、数据安全云服务等,为数据安全治理提供多元化的服务模式。最后,市场可以推动建设可信数据空间与安全信息共享联盟。市场机制应注重数据安全信息共享,打破数据孤岛,提高数据的利用效率。在特定行业或领域,鼓励企业间建立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威胁情报,共同应对安全风险。通过隐私计算等技术,在保障数据隐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价值的流转。(作者:李庭燎、高星,分别系南京审计大学国际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研究员)

    专栏 立法研究
    2026-03-25
  • 中国工程院院士武强日前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煤炭行业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基石,既是煤炭行业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服务国家能源战略、建立新型能源体系、筑牢能源安全屏障的必然要求。作为我国能源安全的“压舱石”,煤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能源供给稳定与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信用体系则是行业高质量转型的关键支撑。武强回顾近年来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进展:“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引下,有关部委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构建了覆盖煤炭全产业链的信用评价体系,累计完成1800多家企业信用评级,持续发布行业信用状况报告,一批行业头部企业率先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发挥了良好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行业信用生态持续优化。”武强表示,当前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制约其对行业转型发展的赋能实效。“具体表现为制度标准不健全、政策支撑力度不足、应用场景有限、评价机构监管缺位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信用体系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煤炭企业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为破解上述难题,加快推进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武强提出以下具体建议:一是强化顶层设计,筑牢法治保障。建议将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范畴,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职责和行业协会作用,规范信用评价与信息披露的内容、流程和标准。同时,研究制定《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价框架,将绿色矿山建设、智能开采、碳减排、安全生产、矿山生态环境、职业健康、职工权益保护、社会责任履行等行业核心指标全面融入信用评价体系,确保信用评价流程规范、结果科学可信。二是强化政策支撑,激发内生动力。对信用等级高的煤炭企业,在资源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生态修复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信用专项金融产品,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的重要依据,切实降低优质煤炭企业融资成本。同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帮扶机制,通过财政补贴、专业培训、公益咨询等方式提升中小企业信用建设能力,并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全面融入政府监管、项目核准、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优评奖等重点环节,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鲜明导向。三是完善信息共享与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建议由国家能源局牵头,整合“信用能源”平台、行业信用评价系统等现有资源,构建全国统一的煤炭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的数据互联共享。明确要求企业如实填报信用数据,建立健全信用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同时,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武强表示,加快推进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能够通过健全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倒逼煤炭企业转型升级,助力行业在稳步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的同时,有序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专栏 立法研究
    2026-03-24
更多
立法研究
>>
  • 开车在路上,万一遇到车辆故障或事故,除了心急,很多车主还担心:救援车多久能到?收费会不会“随口要价”?遇到纠纷找谁投诉?针对这些困扰市民的“烦心事”,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近日正式印发《南京市道路车辆清障救援行业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南京首次针对道路车辆清障救援行业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将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新规“新”在哪?市民将感受到三大变化变化一:救援收费更透明,消费前心里有底据了解,《办法》共24条,从企业资质、人员培训、设备管理、收费公示到信用监管,为清障救援行业立下了明确“规矩”。以前遇到事故,车主往往被动接受救援服务,对价格心里没底。《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清障救援企业必须在对外服务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营业执照、清障救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等信息。同时,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救援前应主动出示收费标准,约定拖运目的地、费用构成、双方权责,救援后应规范提供合法票据。变化二:从业人员更专业,救援效率有保障救援等半天不来?来了操作不规范?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对企业资质和人员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七条:企业自有清障车不少于5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九条:从业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考核,鼓励考取技能等级证书。第十条:企业安全员需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变化三:投诉处理更清晰,三个部门“对号入座”遇到问题该找谁?《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投诉受理分工:涉及救援价格、不正当竞争等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涉及行业企业基础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涉及道路行政清障行为 由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同时,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收到投诉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或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高速公路救援也将更“透明”对于经常跑高速的车主,第十八条特别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将自有道路救援系统数据接入“阳光救援”服务平台,实现救援车辆位置、救援进度等可查询。信用监管:服务好不好,信用“说了算”《办法》还引入了信用管理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归集清障救援企业的履约信息、资质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等,纳入信用管理,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服务好的企业受激励,服务差、被投诉多的企业将面临失信惩戒。为何要出台新规?随着南京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道路救援需求越来越大。但由于此前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行业存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救援效率和市民满意度。此次《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行业监管空白。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新规,让每一位驾车人在南京遇到困难时,都能享受到规范、透明、高效的清障救援服务。

    专栏 地方法规
    2026-03-03
  • 近日,江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出台《江西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强化种养加工、运输配送、贮存、市场准入、消费等环节协同监管方面提出19项具体措施。在种养加工环节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强化产地环境治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指导;推行“区块链溯源﹢合格证”合二为一开具模式;建立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完善不合格产品闭环处置流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监管信息双向通报制度和追溯协作机制;落实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查验制度,探索推动定点屠宰厂(点)、批发商、经营户或销售方的检验检疫信息三级对接。在运输配送环节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食品运输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严格落实交付控制、卸载入库、运输过程和运输工具清洗等管理要求;落实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加强快递运输车辆和存放场地管理,推广绿色包装,保障寄递渠道食品运输安全;严格网络订餐配送安全管理,推广使用“外卖封签”,聘请外卖配送员担任外卖食品安全监督员。在贮存环节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强调,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贮存主体责任,食品贮存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明确入库出库交付查验要求,严格交付衔接和入库出库管理。在市场准入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加强传统特色食品加工制作工艺保护,完善相关标准体系;鼓励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师、注册(公共)营养师等专业人员,提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整体素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准入,探索实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协同监管模式,开展“抽检监测﹢监管执法﹢问题处置”联动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依法推进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规范处置。在消费领域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了强化餐饮服务管理、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共管机制、完善其他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共管机制、完善网络交易食品安全共管机制、完善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重点区域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六项措施。《若干措施》还明确,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深化食品重点领域可视化非现场监管应用;推动信用监管与食品安全监管深度融合,提升监管效能;深化“你点我检”“你送我检”等活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食品安全保障,研究解决本地本领域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

    专栏 地方法规
    2026-02-10
  • 日前,记者从西藏林芝市2026年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林芝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2月2日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二十九条,采用条款形式,聚焦民宿产业发展中的促进、规范、监管与服务核心环节予以规范。其中:第1至3条,开宗明义规定立法目的、民宿定义及规模认定标准等,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第4至6条,健全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领导协调机制,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民宿发展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规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法定职责;第7至15条,系统构建促进与保障机制,提出编制民宿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优化民宿开办涉及的证照办理流程,建立民宿等级评定与区域品牌培育推广机制,强化民宿经营、管理及文化传承人才队伍建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合法住宅发展民宿等;第16至29条,强化经营规范与监督管理,规范民宿建筑结构、消防、治安、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服务收费等经营行为,设定明确标准与要求,明确民宿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信用信息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消费纠纷处理等多元监管机制,依法设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条例》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秉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林芝实际制定。《条例》的制定过程历经了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和多轮审议修改,确保了条款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据悉,林芝市旅游资源丰富,近年来民宿产业发展迅猛,成为重要的富民产业。通过制定该《条例》,将文化旅游发展经验制度化、法治化,有利于适应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服务好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破解民宿产业发展瓶颈,切实为林芝市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专栏 地方法规
    2026-01-29
  • 日前,云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的公告》。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个人逾期信息不予展示,此次修复旨在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征信权益。该政策对适用对象及条件作出清晰界定。在逾期产生时间方面,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助学贷款逾期信息;逾期金额方面,单笔助学贷款合同累计逾期本息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还款条件为单笔助学贷款合同逾期本息已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在实施时,一次性信用修复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实施,个人无需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统一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逾期信息进行处理,处理后符合要求的逾期记录将不再展示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征信报告更新时间方面,对于2025年11月30日(含)前已足额偿还的助学贷款逾期本息,征信报告将于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对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含)之间足额偿还的助学贷款逾期本息,征信报告将于还款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逾期信息。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国银联云闪付、助学贷款代理结算行App等官方平台查询本人征信报告,确认符合政策的逾期信息是否已不再展示。符合修复政策的逾期记录修复后,征信报告中“还款状态”将展示为正常,“逾期金额”将展示为0。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温馨提醒,助学贷款借款人偿还逾期贷款时,务必提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国家助学贷款App等确认应还款金额,逾期金额以系统显示为准。同时,要按照系统显示的应还逾期金额足额还款,避免因还款金额错误、少还漏还错过一次性修复政策。还款操作完成后,需登录上述系统查询是否还款成功,避免因互联网平台延迟划扣、银行卡账户异常等原因导致还款失败。如还款失败,应再次进行还款操作,或联系95593客服热线寻求帮助。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效期截至2026年3月31日(含)。为避免出现因每月底助学贷款结息、互联网平台延迟划扣等导致无法还款的情况,借款人需高度关注、合理安排还款时间,避免错过政策有效期。

    专栏 地方法规
    2026-01-23
更多
地方法规
>>